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制度
時間:2022-10-22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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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紀委常委會的集體領導作用,保證區紀委常委會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特制訂本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堅持廉潔從政,自覺接受監督;堅持團結協作,奮力爭先,忠誠事業,奉獻**。
第二條區紀委常委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全局性工作、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人事推薦、任免和獎懲、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常委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自覺服從集體領導。
第三條常委會議事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必須符合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四條學習傳達上級黨委政府、紀委的重大方針政策及重要會議精神,討論研究貫徹意見,研究貫徹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討論研究本委向黨代會、紀委全會和上級的工作報告、全會決議(草案);討論研究全區紀檢監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局性問題、工作部署、工作總結。
第六條按照管理權限研究決定黨員干部違紀案件的立案和處理;研究需要公開處理或通報的重大典型案件;研究區紀委受理的復查、復議、復審、復核和申訴案件。
第七條按照管理權限,研究提出區紀委內部機構設置和干部任免、調配及方案和實施;會同區委組織部向區委推薦紀檢監察領導干部。
第八條按照職責權限,研究答復區紀委委員提出的詢問或質詢。
第九條研究決定常委會成員的分工。
第十條研究制定或調整各室崗位職責。
第十一條制定和修訂機關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其他應由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確定議題
第十三條區紀委常委會議題分為決策、討論、通報三類。對決策事項,發揚民主,集體決策;對討論事項,充分討論,集思廣益;對通報事項,及時周知,加強交流。
第十四條區紀委常委會議題原則上由區紀委主管常委提出,經分管副書記同意后,交書記審定。
第十五條區紀委常委會議題實行預先告知制度,研究決定重大問題不得搞臨時動議。
第十六條凡提交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應作好充分準備,由提出議題的常委組織相關室提供所需數量的上會材料、方案或建議。提交會議討論的文件材料應做到主題明確,文字表達準確精煉。
第十七條根據需要,區紀委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書記碰頭會,溝通情況,醞釀提交常委會討論的議題,協調常委會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但不代替常委會決策。
第四章召開會議
第十八條區紀委常委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書記決定可臨時召集。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舉行。討論重大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參加。常委會由書記召集并主持,也可由書記委托一名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出席紀委常委會議的人員為全體區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辦公室主任和有關室主任列席常委會。常委如不能出席會議,應事先通過辦公室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二十條常委會議事,由分管常委就議題作說明或列席會議的相關室主任作匯報;對需要做出決定的問題,各常委應態度明朗,意見明確。會議主持人根據討論情況,進行歸納集中,形成意見或決定。
第二十一條常委會討論的意見或決定,必須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由應到會過半數的常委同意才能通過;對干部任免事項要逐個討論,并按多數人的意見形成決定;對重要事項意見不一致時,要進行表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會后作進一步調查研究,提交下次常委會議再表決。
第二十二條區紀委常委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但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由紀委書記或委托有關人員在會后向缺席的區紀委常委通報情況。
第二十三條區紀委常委會議所討論決定的議題若涉及常委會某一成員或其親屬的有關問題時,本人應實行回避。
第二十四條對常委會議事需要保密的內容,要保守秘密,對泄密者要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區紀委常委會記錄由辦公室主任負責。要認真、準確地作好記錄,以便查考,并根據會議的要求,起草有關文件或紀要,會議記錄應作為機密資料妥善保存。
第五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凡經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的問題,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并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分管副書記或主管常委負責在規定時間內貫徹落實。區紀委常委要督促檢查各分管室執行區紀委常委會決定的事項,加強綜合協調,及時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決策順利實施。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由一位副書記或常委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書記或常委密切配合。
第二十七條區紀委常委會上常委個人意見被否決后,允許保留,也可建議提請下次會議復議,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議之前,必須堅決執行常委會決議。區紀委常委在執行中認為常委會決策不便執行或不能執行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向常委會報告,當常委會不予改變原決策時,常委必須堅決服從,在認真執行的前提下,可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八條區紀委常委會決定的事項,由紀委辦公室負責檢查、催辦和督辦。承辦對象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落實情況向紀委常委會作出書面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對突發事件、緊急情況等重大事項,來不及召開紀委常委會議事及會議表決的,必須報經書記或主持常務工作的副書記同意后辦理,辦理或處置后應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三十條對區紀委常委會已作出決定(決議)但又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確實不可能按原決定(決議)執行時,應及時提交常委會復議,在緊急情況下也可由書記辦公會議作出適當調整,并提交下次常委會認可。
第三十一條本規則由區紀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年6月10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