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制度

時間:2022-10-22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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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確保低收入家庭認定過程公開、公正、公平,根據《濟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濟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六區范圍。

第三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際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條家庭低收入標準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街道(鄉鎮)和區民政局進行審核認定,申請人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由實際居住地社區、街道(鄉鎮)和區民政局進行審核認定。

第六條家庭成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納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和其他經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實際發生的人均收入。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實發,只要在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范圍)以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

(二)經營凈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在工商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可直接用于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三)其他經常性收入

1、財產性收入:

主要包括:

①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將家庭擁有的產權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產生的收入。

③知識產權收入。自己創作、發明或者參與創作、發明、并歸個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帶來的收入,專利人將專利權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所得的個人收入和非專利技術所有者將非專利技術有償地提供、轉讓他人所取得的個人收入。

④其他財產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財產產生的收入。

2、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贍養費、撫(扶)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以及經認定應計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財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設征地農轉非等原因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房屋貨幣補償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貸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儲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儲蓄性保險本金、兌售有價證券、收回投資本金、其他借貸收入等。

5、經認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七條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2、政府頒發的對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補貼金等;

3、區(市)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4、工傷人員的護理費;

5、因公(工)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

6、按規定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7、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8、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10、經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對工薪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經單位蓋章認定。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在職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對兼職性收入等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區街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其中,屬于在市場、商店、早市、夜市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管理部門出具從事經營活動人員收入情況證明,證明其收入情況;市場部門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由個人誠信申報,區街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第九條對經營凈收入,由個體經營、私營企業者誠信申報,區街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條對財產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區街調查評估確定。

(二)知識產權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的收入,按照租賃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由區街評估確定。

第十一條對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離退休金。憑本人離退休金領取存折予以認定。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憑本人《失業證》予以認定。

(三)遺屬補助費。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等予以認定。

(四)賠償收入。憑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證明文件予以認定。

(五)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以及發放證明資料等予以認定。

(六)贍養費和扶(撫)養費。贍養費和扶(撫)養費按照有關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后的50%,再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扶(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扶(撫)養人的,最高不超過給付方收入的50%。法定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屬低保對象的,不計算其應付贍養、扶(撫)養費。

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和扶養或者撫養關系、應盡義務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原系本地非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查詢存折予以認定。

(八)接受饋贈收入。由被調查人誠信申報,區街進行評估認定。

(九)繼承收入。繼承房產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繼承收入由申請人誠信申報,區街評估確定。

第十二條對出售財產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出售財產收入的調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個家庭占多項出售財產收入項目的,應合并計算;其支出項目不能重復扣減,并由申請家庭進行支出舉證,不能舉證的視同沒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應進行分攤。

第十三條對借貸收入,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區街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家庭成員擁有的資產,包括實物資產和貨幣資產,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區街調查評估確定。調查評估期及分攤按照出售財產性收入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程序:

(一)由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未設立社區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鄉鎮)申請。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如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身份類證件及復印件、收入類證明、婚姻狀況類證明、家庭成員屬性材料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區受街道(鄉鎮)委托,對每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時間不少于5日。無異議的,填寫《濟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街道(鄉鎮)。

(三)街道(鄉鎮)對證明材料要認真審核,并將申請名單再次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眾無異議的,由街道(鄉鎮)在《濟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上出具意見。群眾有異議的,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本人。

(四)區民政局對經街道(鄉鎮)上報的低收入家庭進行審批。

審批管理機關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申請證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十六條街道(鄉鎮)和社區可根據情況成立低收入家庭調查評估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對低收入家庭資格進行評估認定,調查群眾反映的問題。調查評估小組由5-7人組成。

第十七條申請家庭所有成員應主動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區等部門的調查,主動到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及時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及時送交區街調查工作人員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工作人員應逐項進行核對,留存復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十八條對不按規定出具收入情況證明或者在出具證明時弄虛作假的單位及負責人,由有關部門給與批評教育,依法進行處理。對申請家庭不按規定提供誠信申報或提供的誠信申報不真實,以及提供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不予認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資格。

第十九條各區行政監察部門應加強跟蹤和監督,確保低收入家庭的認定過程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條社區、街道(鄉鎮)應設立公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凡舉報查實不屬于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