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任期經濟審計制度

時間:2022-10-23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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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任期經濟審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廉政建設,科學規范我縣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辦、國辦《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河北省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河北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中共秦皇島市委、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有關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以下簡稱經濟責任),是指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一般管理責任。

(一)直接責任:主要是指領導干部對其任職期間內個人違反財經紀律、違反廉政紀律、武斷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對其任職期間內個人決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所管部門、單位或由其下屬單位、個人具體操作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致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直接領導責任:指由領導干部主持決策,或作為最終決定權人之一,在經濟工作中嚴重違反財經法規,或作出錯誤決策,或出現重大決策失誤,給國家造成重大或巨大損失;以及由于其失職、瀆職,或由于個人主觀原因不作為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或巨大損失等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主管責任:指領導干部由于主觀原因不重視、或管理監督不力,在其分工負責范圍內出現了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或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等問題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一般管理責任:指領導干部由于監管不力、失察等原因,其管轄范圍內出現了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問題,或問題早已發現,但糾正不力,致使國家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等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局接受縣委組織部委托,運用審計手段依法對全縣科(局)、鄉鎮級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程度及個人遵守財經法規的情況所進行的鑒證、監督與評價。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離任審計。指對黨政領導干部提拔、轉任、辭職、免職、離崗、退休時所進行的審計。

(二)任中審計。指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所進行的例行審計。

(三)專項審計。指對某一特定事項所進行的定向審計。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被審計單位,是指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所在單位。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科(局)、鄉鎮級黨政領導干部,是指縣直黨政機關、鄉鎮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含電大、職教中心、縣屬中學)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審計的領導干部。

第六條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限:一般以三年為審計周期,根據審計情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七條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經費列入縣本級財政預算,由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經濟責任審計經費預算報告,報縣政府審批后,由財政專項撥付使用。

第二章審計實施程序

第八條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實行計劃管理,體現“積極穩妥、量力而行、保證質量”的原則。每年年底,縣委組織部根據領導干部任職情況制定出下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報縣委審批。

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應把握的重點:掌握資金量大或者有資金管理及審批分配權、有經濟執法處罰權單位的領導干部;任職超過3年的領導干部;即將轉任或退休離任的領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線索比較具體的領導干部;擬提拔的領導干部。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增加審計項目的,由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納入年內審計項目并及時調整審計計劃。

第九條經濟責任審計遵循以下審計程序:

(一)審計立項。根據審計計劃和縣委、縣政府的意見,由縣委組織部向審計局出具“審計委托書”。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

(二)組建審計組。審計局依據“審計委托書”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

(三)制定審計方案。審計組對具體審計對象及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詳細的審前調查。在此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方案,并報委托機關備案。

(四)下達審計通知書。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五)進點公告。審計組進點后,應會同組織部等相關部門召開由被審計領導干部、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的中層及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的見面會,告知相關事項,并經濟責任審計公告。

(六)審計實施。審計組按照審計方案依法獨立實施審計。審計組以對財政財務收支的賬目審查為主要手段;對重大經濟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益性實施必要的審計調查;對該單位及本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鑒證,并就其合規性和效益性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評價。

(七)出具審計報告。審計結束后,審計組將審計基本情況如實向經濟責任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遇有重大問題的,須向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匯報,形成初步意見后,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送達被審計對象所在部門、單位和本人簽署意見。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對象本人就審計報告提出的異議要認真研究,必要的要進行有針對性的審計復核。

(八)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終結后,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對象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該單位存在的問題作出與被審計對象相關的責任界定,并向縣委和組織部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九)審計結果公告。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的同時,審計機關派員會同組織部等相關部門召開由被審計領導干部、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的中層及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審計報告通報會進行公告。

第三章審計內容與方法

第十條經濟責任審計,應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圍繞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相關事項確定審計內容。

(一)國家財經法規執行情況。

(二)重大經濟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益性。

(三)單位財力投向決策是否體現了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的要求。

(四)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五)專項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

(六)執法部門收支兩條線規定執行情況。

(七)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八)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九)債權、債務及其他情況。

(十)經濟領域的個人廉潔自律情況和廉政管理責任履行情況。

第十一條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和內審審計結果,已經進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年度,除進行必要的補充審計和取證外,一般不重復審計。

第十二條對重要項目的審計,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和審計機關共同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

第四章審計結果利用

第十三條組織部門應當從以下方面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一)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確有問題的,組織部門應視情況向縣委提出調整、交流、降免職、暫緩任命或取消任命的建議。

(二)作為領導干部教育管理的一項依據。根據審計結果情況,對工作平庸,有一般性問題的,應當給予談話教育;對問題較多,但夠不上黨紀處理的,應當進行誡勉談話,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三)作為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對審計存在問題負有責任的,當年不得評為優秀檔次,情節嚴重的將直接評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檔次。

(四)其他利用形式。

第十四條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一)作為對領導干部追究責任的一項依據。對審計查實的違紀違規問題,按規定對領導干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其他處理,追究相應責任;

(二)作為查辦經濟案件立案的一項依據,對經濟責任審計發現的經濟案件線索應當予以受理;

(三)作為對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制定相應規定措施的參考依據;

(四)其他利用形式。

第五章紀律與監督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嚴格執行審計紀律。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宴請、有價證券、禮金禮品,不準到歌舞廳、桑拿、洗浴等場所消費,不準借審計之機進行游山玩水等不利于審計工作公正開展的活動.

第十六條審計組實行廉政反饋卡制度。審計進點后,把廉政反饋卡交被審計單位主要領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人員的審計行為實行監督,并根據審計組執行審計紀律情況如實填寫廉政反饋卡,并郵寄到縣審計局。

第十七條審計組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并對審計組的廉政行為負責。

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要如實提供財會資料。不準隱瞞、銷毀與審計有關的會計憑證。不準刁難、阻撓審計人員的正常審計行為,并對其提供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向審計組做出書面承諾。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經濟責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