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柔性流動實施制度

時間:2022-10-26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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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柔性流動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拓寬招才引智渠道,更好地吸引和使用國內外各類高層次人才,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柔性流動,是指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打破國籍、地域、戶籍、身份等對人才流動的制約,形成與人才資源開發配置市場化、社會化、全球化趨勢相適應的,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智力流動、來去自由的人才流動方式。凡不轉移原人事關系或不改變原戶籍、國籍來我省工作、服務或創業的外省市人才、外國專家、港澳臺專家、海外留學人員以及在本省其他地區或單位從事兼職服務的省內人才,均可視為我省柔性流動人才。

第三條鼓勵和推行人才柔性流動,是我省吸引和使用國內外各類高層次人才的重要舉措。根據我省和各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重點引導各類高層次人才通過柔性流動方式向省內電子信息、現代醫藥、石化、紡織等支柱性產業,新材料、先進裝備制造業等成長性產業,文化、醫療衛生、物流、金融、中介服務等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重點學科和技術創新領域、重點開發項目以及人文社會科學等領域集聚,積極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廣泛的智力支持。

第四條鼓勵國內外各類高層次人才采取各種柔性流動方式來我省工作、服務或創業。

1、鼓勵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在我省高校、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各類技術中心以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兼職、咨詢、講學或者擔任顧問、名譽職務等。

2、鼓勵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進行合作研究。

3、鼓勵國內外高層次人才接受我省單位委托,承擔項目或課題研究,提供智力服務。

4、鼓勵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在我省開展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推廣應用和轉化工作。

5、鼓勵國內外高層次人才以技術、資金、實物等方式在我省投資創辦企業或承包企業。

6、鼓勵國內外人才依托其所在地區、單位的科研、教育、培訓等資源及優勢,與我省單位開展合作或接受委托,幫助我省用人單位培養人才。

7、鼓勵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利用其專有知識、技能、信息,在我省開辦咨詢服務等各類中介機構。取得執業資格的海內外各類專業人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我省注冊登記并開設事務所、醫療診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允許以個人身份在體育、文化藝術等領域提供專業服務的海內外人才,按照行業準入的有關規定,來我省從事自由職業。

8、經我省有關部門批準,柔性流動人才可以接受我省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服務。可以聘用方式擔任我省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文化藝術機構等單位的領導職務。

9、我省專業技術人才在與所在工作單位履行合同的基礎上,可以從事兼職工作,尤其鼓勵我省專業技術人才到本省欠發達地區從事兼職工作。

除上述方式以外,國內外各類高層次人才可以與我省用人單位協商確定,采取其他方式為我省提供所需的各類服務。

第五條我省單位在不侵害原單位知識產權和合法權益、不危害國家安全、不影響國家重大科研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前提下,可以用崗位聘用、項目聘用、任務聘用和人才租賃等靈活用人方式引進人才。用人單位聘用柔性流動人才,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基礎上,可以采用書面或其他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在我省工作的柔性流動人才,其報酬和待遇應與本人業績、貢獻相掛鉤,實行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用人單位經與本人協商,可實行協議工資、年薪制、期股制、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和業績工資等。柔性流動人才可以專利、技術、管理、資金等要素參與分配。用人單位支付的報酬可計入成本,列入工資總額。柔性流動人才工作所得收入在依法納稅后原則上歸個人所有。若占用原單位工作時間或使用原單位技術、設備的,由個人與原單位按合同約定分成。

第七條柔性流動人才領辦或服務于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在同等條件下應予優先安排。

第八條柔性流動人才在我省牽頭完成的科研項目,獲得國家和省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以及文化藝術、體育衛生、社會科學等相應獎項的,可按本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產生顯著效益的,在該產品所得利潤中稅后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獎勵給發明人或設計人。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參加我省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在我省工作、服務和創業的柔性流動人才,在職稱評審、辦理社會保險、公務員招考、購買商品住房、子女入托入學、商務出國等方面,享受我省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其中,來我省的海外留學人才,可根據本人的學習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學識水平,以及在海外所取得的學術和技術業績、稱號、資格,按照我省相關規定,直接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從省外來浙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已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效用不變。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建立聘用關系的柔性流動人才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手續,各方應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受聘人才依法按規定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還可按規定為柔性流動人才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依法保護柔性流動人才在我省取得的知識產權,凡柔性流動人才在我省工作期間取得科研成果申請發明專利、取得發明專利權屬等,按我省的有關規定與我省人才同等對待。

第十二條在我省工作并居住的柔性流動人才,可由用人單位或本人,憑雙方簽定的契約文本及本人身份證明、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向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申領《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或《浙江省外來人才聘用證》,并享有相關待遇。外國專家、澳港臺專家和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我省投資、工作和就業的,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別辦理《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港、澳、臺專家證》、《浙江省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有關部門為其提供出入境及居留的便利,外國專家因工作需要可給予辦理長期居留及多次入境簽證,并享有相關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依法維護人才柔性流動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在人才柔性流動過程中發生的人事、勞動、知識產權等爭議,可向我省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處理。

第十四條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人才柔性流動工作的領導,重視通過柔性流動形式引進和使用高層次人才。要結合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人才柔性流動工作進行規劃、預測,及時人才需求信息,加強宏觀調控與引導,進一步促進人才柔性流動,充分發揮柔性流動人才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

第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