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標準化工作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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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林業標準化工作,促進全省林業生態體系與產業體系建設,根據國家林業局《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江西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和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業標準化工作,主要是指草擬和修訂林業地方標準、組織實施林業國家標準、林業行業標準和林業地方標準,促進林業生產企業制定和修訂企業標準,對林業標準的實施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條凡下列需要統一的林業技術要求,尚無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或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需要根據地方實際情況組織實施的,應當制定林業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
(一)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和林業生產施工作業過程中對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與財產安全、生態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二)林業(含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等)調查、勘查、監測、規劃、設計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三)森林撫育、間伐與主伐施工作業及其驗收的技術要求與方法;
(四)森林、野生動植物、濕地和荒漠資源經營、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的技術要求與方法;
(五)林木種苗培育的技術要求與方法;
(六)林木種苗、木材及其它林產品、野生動植物的檢疫、檢驗技術要求與方法;
(七)林業生產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業行業特有的藥品、設備、機具的技術要求;
(八)木(竹)材、木本糧油、森林食品、森林植物提取物等林產品、林木種苗的質量、安全、衛生要求和試驗、檢驗方法以及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與方法;
(九)木(竹)制品及其半成品耗材折算的方法與技術要求;
(十)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植物新品種保護與原產地保護的技術要求與方法;
(十一)數字化林業與信息化管理技術要求與方法;
(十二)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的技術要求;
(十三)森林公園與景觀資源調查、規劃、設計、保護、開發利用與森林生態旅游功能服務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十四)森林資產評估的技術要求與方法;
(十五)林業生產定額;
(十六)林業生物質能源基地建設與轉化的技術要求與方法;
(十七)其它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文件引導其發展或者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地方標準的,可制定地方林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第五條林業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一)木本糧油、食用性森林產品衛生與森林食品標準;
(二)用于林木種苗、森林培育、林產品加工、野生動植物生長發育、森林防火及有害生物防治的化學制品標準;
(三)林業生態建設工程與林業生產、狩獵場建設、野生動物飼養繁殖場建設的安全與衛生(含勞動安全,下同)標準,林產品生產及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標準;
(四)林木種苗、木材等林產品及森林動植物檢疫標準;
(五)林業生產、野生動植物管理需要控制的通用試驗、檢驗方法及技術要求;
(六)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標記方法和標準;
(七)野生動物園動物飼養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
(八)涉及人身安全的營造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專用設備、機具的質量標準;
(九)松樹采脂最小胸徑、割面與割溝深度標準;
(十)木(竹)制品及其半成品耗材折算標準;
(十一)森林(竹林)采伐強度、竹筍采挖時間與強度、其它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等需要控制的技術要求與方法;
(十二)林業生產需要控制的其它重要產品標準。
上述標準以外的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企事業單位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普及標準化知識,增強標準化意識。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省林業廳負責全省林業標準化工作的管理、監督和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國家林業標準化和地方標準化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編制全省林業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標準體系框架;
(三)組織擬訂林業地方標準;
(四)組織開展林業標準化人員培訓;
(五)組織實施林業標準并監督檢查;
(六)組織推動、指導林業標準化示范基地(區)建設工作;
(七)根據國家林業局或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建立國家或省級林業行業產品質量檢驗和認證機構,開展林產品質量檢驗和認證工作;
(八)組織實施林產品品牌建設工作;
(九)指導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標準化管理工作。
第九條省林業廳成立省林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全省林業專業范圍內的標準化技術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專業地方標準體系結構表;
(二)提出本專業擬訂或修訂的地方標準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建議;
(三)協助本專業范圍內的地方標準擬訂、修訂和審查工作,協助解決有關技術問題;
(四)審查上報本專業的地方標準草案,對草案提出審查結論意見并對涉及的技術問題負責;
(五)根據國家林業局和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在林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品牌建設等工作中承擔本專業范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的評價工作;
(六)協助開展本專業標準的培訓、宣傳、貫徹和技術咨詢服務等工作。
第三章林業地方標準計劃
第十條林業地方標準計劃按照國家林業局《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編制。
林業地方標準計劃按以下規定編制:
(一)省林業廳根據地方標準的編制原則、要求和林業建設實際情況,提出編制林業地方標準年度計劃項目的原則、重點領域和要求;
(二)省林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林業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個人均可按照林業地方標準的原則、重點領域與要求,提出林業地方標準計劃建議項目草案報省林業廳。由省林業廳匯總、審查、協調后,在全省林業地方標準體系框架內,根據實際確定并下達年度地方標準項目制訂計劃。
第十一條沒有林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已有規定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上述標準的企業標準。
先于地方標準制定實施的企業標準,在地方標準正式后,應當作相應的修改或者終止執行。但嚴于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除外。
第十二條林業地方標準制訂計劃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已經下達的林業地方標準制訂計劃進行調整:
(一)確屬急需的林業標準項目可以申請增補;
(二)確屬特殊情況,對林業標準擬訂計劃項目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標準內容、主要起草單位和起草人等,可以申請調整;
(三)確屬不宜制定林業地方標準的擬訂計劃項目應當申請撤銷。
第十四條需要調整的林業地方標準制訂計劃項目,由起草單位填寫林業地方標準制訂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報省林業廳批準。
調整的林業地方標準擬訂計劃項目未獲批準時,應當按原定計劃執行。
第四章林業地方標準制定
第十五條省林業廳標準化工作機構應當按林業地方標準計劃與計劃項目起草單位簽訂林業地方標準制(修)訂合同。
第十六條省林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省林業廳下達的年度林業地方標準計劃項目,對計劃項目的進展情況組織定期檢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
第十七條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所起草的地方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小組。標準起草小組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起草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標準主要起草人及承擔的工作;
(二)標準的編制原則、主要內容(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論據(含試驗、統計數據)及修訂標準時的新舊標準主要技術指標對比情況;
(三)主要試驗或者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結論、預期的經濟效益;
(四)與國內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關系等;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與依據;
(七)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廢止有關標準的建議;
(八)貫徹標準的要求、措施和建議等。
對需要有標準樣品對照的林業地方標準,應當在審定標準前制備相應的標準樣品。
第十八條起草單位應當充分應用現有技術基礎,進行必要的專項調查研究,并廣泛征求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檢驗、質量監督、大專院校等單位的意見。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九條起草單位應在對調研、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借鑒處理后,編寫地方標準送審稿,同時完善編制說明。
第二十條起草單位將地方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其它附件,并填寫好《江西省地方標準報審表》報省林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初審。初審時應當有各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參加審查人數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林業標準的初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對技術、經濟影響大、涉及面廣的林業標準應當采取會議審查。
采取會議審查的,組織者應當在會前一個月將林業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等,提交給參加標準審查會議的部門、單位和人員。采取函審的,組織者應當在函審表決前二個月將函審通知和上述有關文件、函審單提交給參加函審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標準的起草人不得參加表決,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參加表決者的四分之一。會議審查必須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代表同意為通過;函審必須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為通過。會議代表出席率及函審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時,應當重新組織審定。
會議審查應當由組織者寫出會議紀要,并附參加者名單。函審應當寫出函審結論,并附函審單。
審查通過后,參加審查人員應在《江西省地方標準申報表》中簽名。
第二十二條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初審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并填寫好《江西省地方標準報審表》報省林業廳,由省林業廳向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審定。
第二十三條負責起草單位應根據上述審查意見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整理,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地方標準報批稿由省林業廳審核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材料為(一式三份):
(一)《江西省地方標準報審表》;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
(三)編制說明。
第五章林業地方標準與實施
第二十四條林業地方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上報備案。
林業企業標準的審批、編號、由企業自定,并報省林業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制定林業地方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標準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歸檔。
第二十六條林業地方標準由起草單位統一印刷,印刷時應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冊》要求,同時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號印在地方標準封面的左上角。印刷好的林業地方標準的正式文本,送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一式三十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開展林業標準化宣傳、貫徹與示范工作,并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林業建設工程應當按標準設計、按標準施工、按標準檢查驗收。
第二十九條林業地方標準后,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科研、生產管理的需要組織培訓、貫徹實施。
第三十條林業企業應當按標準組織生產,按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符合標準的產品由產品質量檢驗部門簽發合格證。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應標注所執行標準的編號。
第六章林業標準的復審
第三十一條林業地方標準實施后,根據林業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省林業廳將組織有關單位適時進行復審,并將復審意見報送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復審周期為三年。
第三十二條林業地方標準復審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省林業廳提出復審意見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繼續有效。
(二)需要修訂的標準作為修改項目,列入修訂計劃。
第三十三條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林業地方標準,可以按照規定申報科技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林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除本辦法已有規定的以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