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暫行制度

時間:2022-10-28 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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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群眾參與基層單位(指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下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實現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下同)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根據《工會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全省基層單位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基層單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廠務(院、校、所務等,下同)公開的主要載體,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制度。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基層單位黨組織的政治領導,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的利益關系,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單位健康發展。

第六條基層單位的行政領導要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職工代表大會要支持基層單位行政領導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七條基層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九條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其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企業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財務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情況,企業擔保,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方案,大宗物資采購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專業技術等級評聘方案,廠務公開實行情況,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情況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企業的改革、改制、兼并、破產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職工提薪晉級和工資調整方案,領導人員的年薪制實施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措施,職工招聘方案,職工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等。

被職工代表大會否決的方案、辦法、計劃、措施,不得實施。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職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困難職工生活補助辦法,對違紀職工予以開除處分,其他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商協議,企業或企業負責人申報榮譽稱號。

五、評議、監督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干部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

企業領導人員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每年進行一次,并與組織考察結合起來。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民主評議的結果,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民主評議干部的情況和結果要向職工公開。

六、選舉或更換參加董事會、監事會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聽取他們的工作匯報。

七、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經理)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經理),報主管機關審批。

八、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有關政策和企業(公司)章程、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按照國家規定和主管機關的部署,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

三、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目標,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重大投資事項,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措施,企業分立、合并、解散等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并決定企業職工招聘、職工獎懲和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領導人員的年薪制實施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企業公積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專業技術等級評聘方案,職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審議并批準企業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商協議,企業或企業負責人申報榮譽稱號。聽取企業勞動法律法規、政策、集體合同、工資協議的執行情況,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實施廠務公開的情況等,并提出意見、建議和質詢。

六、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有關政策和企業(公司)章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股東)大會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非公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機構,其職權是:

一、聽取企業重大決策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報告,對企業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組改制方案,企業兼并破產方案,重要的技術改造方案等進行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集體合同或勞資協議草案。

三、根據企業的要求,評議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四、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集體合同和勞資協議,實施廠務公開、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等情況。

五、選舉或罷免參加董事會、監事會、平等協商談判的職工代表,推薦企業或企業負責人申報榮譽稱號。

六、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有關政策和企業(公司)章程、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應從單位實際出發,參照本規范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依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一般以班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規模較大的單位,也可以由分廠(子、分公司)或車間的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必須獲得應到人數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的組成,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40%以上,中層以上行政領導干部代表一般為代表總數的20%(集團公司一般為3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權參加對行政領導人員的評議和質詢;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四、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職工代表之日起任期內除個人嚴重過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依法裁員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正確代表和努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四、對本選舉單位職工負責,定期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群眾評議。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調離本單位、離退休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舉單位按規定補選。

第二十條離退休人員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發表意見和建議。職工代表大會在討論決定涉及離退休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充分聽取離退休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原選舉單位有權按規定程序撤換任期內出現以下情況的職工代表:

一、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職,或下崗以后在其他單位重新就業,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的;

三、病假、事假、出國探親、脫產學習一年以上,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義務的。

第二十二條保留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可當選為職工代表,但下崗職工代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職工代表在單位內轉崗,原則上應保留代表資格。

第二十四條因企業停產整頓、進入破產程序、職工整體待崗等特殊情況,致使職工代表大會不能正常開展活動或不能按時換屆,代表資格應予保留。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二十五條100人以上的單位原則上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50人以下的單位原則上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在組織制度、職權范圍、工作程序上相同。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500人,不少于25人。

第二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屆3年或5年,與基層單位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同步。遇有特殊情況,可報請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屆任期的一半。

第二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職工人數較多、作業分散的單位,可每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行政、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召開臨時會議。

企事業單位改制后,應當在半年內籌備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召開會議7天以前,應將會議主要文件或議案發給職工代表討論,并廣泛征求本選舉單位職工意見。

第二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表決必須獲得應到會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職工代表大會表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一般事項可采用舉手的方式,不宜采用鼓掌或實名制的方式。舉手表決時,應按照贊成、反對和棄權的次序進行,并分別計數。

第三十條職工代表投票表決,原則上不能委托他人。特殊情況下,經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下同)負責人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議定,也可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必須在本人審閱議案,給被委托人(被委托人應是職工代表)出具書面委托書后,其投票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未獲通過的議案,經修改并提請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能實施。

第三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重組等重大決策方案時,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單獨確定議題、議案,分項審議,分項表決。

第三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中工人、技術人員、一般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主席團成員不實行常任制。

第三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討論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與本委員會業務有關的議案。

二、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定屬于本委員會職權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聯席會議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三、檢查、督促有關方面貫徹執行與本委員會業務有關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處理。

四、辦理聯席會議和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活動。

第三十五條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召開聯席會議。其職責是:

一、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修改職工代表大會原則通過的方案,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涉及單位局部范圍或少數職工利益的臨時性事項。

三、聽取各代表團(組)和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聽取集體合同檢查、廠務公開責任制落實、民主評議干部、提案征集情況的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方案和職工代表的撤換、替補、增補事項。

五、審議、通過或決定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聯席會議不得代行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或決定,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基層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七條公司制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工會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聯席會議民主選舉產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向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如實向董事會、監事會反映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公司工會主席、副主席,應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首選候選人,公司各級黨政領導不得以職工代表身份進入董事會、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基層單位按照行政管理層次建立各級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車間(分廠、子、分公司,下同)一級民主管理活動一般每季度開展一次,由車間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條班組民主管理,在本班組工會組長或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通過民主管理會或民主管理小組的形式進行,一般每月組織一次活動。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四十一條基層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向職工宣傳黨和國家關于工人運動、工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民主管理知識,宣傳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任務、職權和作用,增強職工的民主素質;

二、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組織選舉職工代表,征集職工代表提案,提出大會議題、議程的建議,提出大會主席團、專門委員會的組成方案;

三、做好大會期間的組織工作;

四、大會閉幕后,組織傳達大會精神,宣傳大會決議,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執行大會決議和落實職工代表提案;

五、提出參加平等協商談判和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候選人;

六、組織專門委員會開展巡視、檢查、調研、質詢活動,主持召開聯席會議;

七、組織開展職工代表述職和評議工作;

八、定期培訓職工代表,提高職工代表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的能力;

九、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十、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以分別召開,也可以結合分段召開,依法行使各自職權。

第四十三條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的責任。

基層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應向上級工會報告,召開后15日內應向上級工會報送《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表》。

第六章法律保障

第四十四條基層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依照《工會法》第十九條處理。

第四十五條對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工會法》第五十一條處理。

第四十六條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依照《工會法》第五十三條處理。

第四十七條對工會工作人員損害職工和工會利益的,依照《工會法》第五十五條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各地各單位應依據本規范,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訂實施意見或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范自之日起施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按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范由湖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