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組織黨組織制度

時間:2022-10-28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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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組織黨組織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組織自身建設,提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促進我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組部、省委組織部和市委組織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組織是黨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戰斗堡壘,是職工群眾的政治核心,對企業發展起幫助、促進和監督、協調作用。

第三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組織必須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促進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著力點,堅持圍繞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開展黨建工作,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努力提高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二章組織設置

第四條凡是具備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都要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公司法》規定及時建立黨組織。

第五條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有合適支部人選的企業,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員人數超過3名、50名以下的企業,應建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分別建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企業建立基層黨委,須經縣委批準。

第六條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企業,可采取掛靠組建、村企聯建、企企聯建等辦法建立聯合黨組織。同時,由上級黨委選派黨的工作指導員,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工會、共青團組織,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和黨員發展工作,為企業單獨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七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比較集中的鄉鎮和工業園區,可建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聯合黨總支或聯合黨支部,統一負責開展本區域內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

第三章主要任務

第八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組織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二)支持經營者依法行使職權,對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圍繞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開展活動,團結帶領職工群眾完成各項任務,促進企業發展;

(四)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五)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關系;

(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職工教育工作,培養“四有”職工隊伍,推進企業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條“”制度。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召開一次;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緊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隨時召開;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黨課一般每年不少于兩次。“”可結合企業的生產、文化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展開,方式可靈活多樣,注重實效。

第十條黨員民主評議制度。以支部為單位每年組織黨員開展一次民主評議活動,時間可放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評議時,首先由每個黨員進行自評,然后黨員之間進行互評。支委會根據評議結果,對每個黨員進行定格,確定等次。評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對評議為不合格的黨員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談話教育、限期改正、勸退、除名等組織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黨員教育管理制度。黨支部要建好黨員活動室和黨員電化教育播放點,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組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技文化知識和業務知識,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技能,教育黨員正確認識自己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作用,在各自崗位上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加強對黨員組織關系的管理。在企業工作半年以上的外來黨員,應將組織關系轉移到企業或企業所在地黨組織。不能轉移正式關系的,包括在企業從事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的黨員,應持《流動黨員活動證》或黨員證明信,參加企業黨組織的活動。

加強對黨費的收繳和管理。黨員交納黨費,以其月工資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津貼、獎金)的總和為基數按比例交納,具體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的《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執行。黨費收繳以黨支部為單位,黨支部要按規定將黨費上交上一級黨委。

第十二條發展黨員工作制度。要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重點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對有50名以上職工而沒有黨員的企業,要加強指導,重點幫助,可采取由上級黨委選派黨的工作員等辦法,有計劃地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和發展黨員工作。要積極做好企業業主的培養教育工作,把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自覺為黨的路線和綱領而奮斗、經過長期考驗,符合黨員條件的先進分子吸收到黨內來。

發展黨員必須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要求,堅持標準,嚴格程序,把好質量關。要立足于培養教育,把培訓入黨積極分子與加強職工教育結合起來。要指導工會、共青團組織做好推薦優秀職工、優秀團員作為發展黨員對象的工作,擴大入黨積極分子的來源。對外地員工要求在企業入黨的,一般應在企業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并征求其原籍所在地黨組織的意見。

發展黨員工作要嚴格實行“六項制度”,具體按照洞發[2006]35號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三條黨員聯系職工制度。黨支部要開展黨員聯系職工活動,使每一位黨員都有1—2個聯系對象。聯系的對象重點為:入黨積極分子、困難職工、幫教對象等。聯系的內容為: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幫助聯系對象解決好生產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掌握他們的思想情況,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時向黨組織反饋聯系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四條黨組織開展活動制度。黨組織的活動要嚴格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開展。在活動形式上要體現企業特點,堅持“業余、小型、靈活、實效”的原則,把黨組織的活動與生產經營活動結合起來;在活動時間上,堅持班上與班下相結合,除了必須集中的重要活動外,盡可能少占或不占生產經營時間,多利用空隙時間、節假日和企業停工停產時間開展活動;在活動內容上,堅持與生產經營相結合,要把黨內學習教育活動與企業文化活動、管理活動和黨員牽頭組織的技術攻關、產品銷售等活動結合起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則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