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8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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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以下簡稱林場扶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印發《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5]104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貧困林場是指虧損或微利、年人均收于當地農民平均水平,基礎設施薄弱,職工生產生活條件差,生態公益林比重大國有林場。

第三條林場扶貧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貧困林場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利用林場或當地資源發展生產。補助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礎設施建設:用于修建斷頭路、林場和職工危舊房改造、解決飲水安全、通電通話、電視接收設施等。

(二)生產發展:用于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森林旅游業、低產林改造、林產品加工業及林副產品開發等。

(三)科技推廣及培訓:用于優良品種、先進實用技術的引進和推廣,職工技能培訓。

第四條林場扶貧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機構、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經營性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

(五)大中型基建項目;

(六)小轎車、手機等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七)其他與本辦法第三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條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科學論證的原則編制全省國有貧困林場扶貧開發規劃。

第六條林場扶貧資金實行省級項目管理。貧困林場申請林場扶貧資金補助,需編制項目文本一式四份,向主管縣(市、區)林業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林業局上報設區市林業局,設區市林業局審核同意后,將項目文本一式三份匯總上報省林業廳、省財政廳。

第七條扶貧項目原則上不重復安排,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好的項目優先。

(二)科技含量高的項目優先。

(三)職工生產生活條件極差的貧困林場優先。

(四)生態建設任務大的貧困林場優先。

第八條根據全省國有貧困林場扶貧開發規劃的年度貧困林場扶貧重點和中央財政補助的林場扶貧資金額度,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審確定年度林場扶貧資金項目及補助金額。

第九條林場扶貧資金通過財政扶貧資金專戶下撥。年度貧困林場扶貧資金預算由省財政廳下達到各設區市財政局、省直管試點縣財政局,并抄送省林業廳、設區市林業局。設區市財政局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文件后15個工作日內下達到縣(市、區)財政局,并抄送縣(市、區)林業局,縣(市、區)財政局收到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條林場扶貧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的,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凡屬于政府采購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一條林場扶貧資金執行財政扶貧資金報帳制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項目管理費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根據實際需要,在林場扶貧資金總額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統籌用于貧困林場項目的編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項目評估論證、檢查驗收、信息公開等方面支出。設區市及縣(市、區)林業、財政部門和貧困林場不得再從林場扶貧資金中提取有關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為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年度林場扶貧資金下達縣(市、區)財政局應先預付項目總投資30%的資金給項目實施單位作為啟動資金。

第十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國有林場扶貧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成立項目領導小組,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有條件的實行監理制。項目單位的主管林業局要加強對項目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項目預算明細、施工組織管理、招標等方面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

第十五條省林業廳和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對實施的林場扶貧資金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一)檢查驗收程序:由各項目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林業局和財政局對實施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并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上報省林業廳和財政廳;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組織對項目施工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或抽檢。

(二)檢查驗收主要內容:

1、項目完成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是否達到予期目標、項目完成后的監管和保障措施等。

2、資金使用情況。包括:項目總投資(國家投資、地方配套及項目單位自籌資金);項目實施支付資金明細及節余資金;是否按規定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和濫支亂用的現象。

3、項目的效績評估。主要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安置職工就業等。

第十六條縣(市、區)林業局商財政局同意后將上一個年度的林場扶貧資金使用情況于當年的2月5日前上報設區市林業局,設區市林業局商財政局同意后,于2月15日前上報到省林業廳,省林業廳匯總商財政廳同意后將全省林場扶貧資金使用情況于2月底前報送國家林業局。

第十七條對截留、挪用、騙取林場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省財政廳和省林業廳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四條規定的,將及時收回扶貧資金或取消以后年度申報扶貧項目資格,對檢查驗收不合格以及未按規定上報資金使用情況總結材料的設區市,將調減直至取消下年度該設區市的林場扶貧資金。

第十九條本實施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