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制度
時間:2022-10-28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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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根據《中央財政資金貼息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林業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林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含農村信用社)發放的,符合以下規定項目的貸款:
(一)林業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立足于當地林業資源開發、帶動林區、沙區經濟發展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
(二)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具有一定規模、集中連片的工業原料林貸款項目。
(三)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苗圃)、森工企業為保護森林資源,緩解經濟壓力開展的多種經營貸款項目。
(四)林農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林業資源開發和林產品加工貸款項目。
第四條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為3%(含)-5%時,中央財政對地方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林業貸款項目,按年利率1.5%給予貼息;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貸款項目,以及中國林業國際合作集團公司的工業原料林貸款項目,按年利率3%給予貼息。
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含)-7%時,中央財政對地方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林業貸款項目,按年利率2%給予貼息;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貸款項目,以及中國林業國際合作集團公司的工業原料林貸款項目,按年利率4%給予貼息。
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高于7%(含)時,中央財政對地方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林業貸款項目,按年利率3%給予貼息;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貸款項目,以及中國林業國際合作集團公司的工業原料林貸款項目,按年利率6%給予貼息。
第五條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具有一定規模、集中連片的工業原料林以及種植業林業貸款項目,中央財政貼息期限為三年,其余林業貸款項目貼息期限為二年。
第六條在確定的貸款規模之內,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采取據實核撥的辦法,對上年第4季度和當年前3個季度林業貸款項目貸款額,按全年計算貼息。貸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貼息。
第七條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國家林業局申報下年度林業貼息貸款項目計劃。國家林業局對各省(區、市)上報的林業貼息貸款項目申報計劃審核、篩選,并經財政部同意后,下達林業貼息貸款項目建議計劃。
凡不符合銀行信貸條件,需調整林業貸款計劃的,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必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否則不予貼息。調整后的項目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八條各省(區、市)財政廳(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報告及申請表(詳見附表),并抄送國家林業局;同時,各省(區、市)林業廳(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向國家林業局報送經審查、核實后的新增貸款項目借款合同,借款憑證和銀行進賬單復印件,以及重新核實的貸款余額。
國家林業局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申請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和中國林業國際合作集團公司的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國家林業局應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和中國林業國際合作集團公司的林業貸款項目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報告、申請表、借款合同、借款憑證以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等審查核實后再申請貼息資金。
第九條國家林業局對各省(區、市)林業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后,于11月10日之前向財政部建議撥付貼息資金。財政部對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報的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報告及申請表進行審查,并根據國家林業局的貼息建議,審核撥付貼息資金。
第十條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按照預算級次撥付。地方各級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明確責任,層層負責,嚴格審查,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貼息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貼息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截留、擠占、滯留、挪用貼息資金的單位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原《林業治沙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財農[]137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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