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級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

時間:2022-10-29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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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級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

為及時準確掌握全縣科級干部的公務活動和外出情況,進一步增強干部的組織紀律意識,規范科級干部行為,提高全縣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鄉鎮、縣委各部門、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群團組織、縣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科級主要領導干部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經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報縣委組織部批準;副職領導或其他科級干部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報縣委組織部批準。

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科級干部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報縣委組織部批準。

三、縣屬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經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同意后,報縣委組織部批準;副職領導或其他科級干部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報縣委組織部批準。

四、科級干部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內或在休息日、節假日出市外的,正職要向其他班子成員溝通;副職要向本班子主要負責人匯報。

五、科級干部外出請假原則上以書面呈報方式進行,并填寫《**縣科級干部外出請假報告表》;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書面呈批手續的,可采取當面或電話方式請假。

六、請假人按期返回縣內后,要在3天以內向同意人、批準人及登記備案機關銷假。

七、科級干部未按本制度規定辦理請假報告手續、擅自外出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八、本制度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