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使用管理實施制度

時間:2022-10-29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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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使用管理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發揮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渝府發〔**〕23號)和《**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渝價〔**〕132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應對煤炭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合理配置煤炭資源,依法向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征收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由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在縣物價局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縣發改委、縣安監局、縣財政局、縣國土房管局、縣地稅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和確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向和重點,指導、協調、審查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計劃、重大事項緊急安排。根據煤炭市場價格變化提出征收標準調整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辦公室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煤炭價格、供需情況的監測預警,編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計劃,并納入財政收支預算(草案);分類匯總由縣安監局、縣發改委、縣國土房管局按基本用途分類提出的使用計劃,商有關部門綜合協調、平衡、論證,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請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負責提出重大事項緊急安排,報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審批;加強基金征收使用動態管理,及時向領導小組報送月度、季度、年度征收使用統計報表;作好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的籌備工作,協調解決日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年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條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的各類企業和個人為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繳費人(以下簡稱繳費人)。

第七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煤炭生產企業和個人的實際銷售量價外征收,征收標準如下:原煤40元/噸、洗精煤60元/噸、焦炭70元/噸。

第八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按月申報繳納,繳費人應填報《綜合納稅申報表》于次月1日起1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申報說明見附件。

繳費人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量的,由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按同等類型、規模生產企業核定其銷售量

第九條繳費人有下列銷售行為的,應如實填寫《綜合納稅申報表》,可以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予以抵扣,實行即征即退。

(一)生產洗精煤、焦炭的企業在原煤環節已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煤炭生產企業和個人向市內火力發電企業銷售煤炭的。

當期應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不夠抵扣的,可結轉下期。

第十條繳費人申請抵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電煤銷售發票及復印件。

第十一條繳費人必須按期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未按期繳納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追繳,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金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由大足縣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地稅部門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時使用《**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按規定級次和比例分別繳入國庫。

第十三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收入列《**年政府收支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99項“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98目“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收入”。

第十四條從事煤炭生產的各類企業和個人發生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就地繳入當地國庫。市屬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在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時,由當地地稅部門填寫繳款書,收款單位“財政機關”為“**市財政局”,“預算級次”為“市級”,“收款國庫”為“大足支金庫”,預算科目代碼按第十三條規定填寫;縣屬煤炭生產企業和個人在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時,按市70%、縣30%的比例由地稅部門分別填開市級和縣級繳款書辦理入庫,其他各要素填寫比照市屬國有企業辦理。

第十五條已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和個人在辦理退庫時,按現行退庫要求辦理。

地稅、財政應將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納入每月的對帳工作,認真進行核對。若對帳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基本用途

(一)主要用于調控煤炭市場價格,保障主要電廠電煤供應和煤炭供求平衡;

(二)適當用于引導我縣產業結構調整;

(三)適當用于煤礦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包括煤礦采空區沉陷治理;

(四)經縣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項目。

我縣留存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可根據以上基本用途由縣領導小組提出使用方案,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支出列《**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9類“其他支出”04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98項“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支出”。

第十八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支持煤炭企業發展,解決征收管理中所發生的正常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審批程序

(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分類向縣安監局、縣發改委、縣國土房管局申報項目。申報項目和用途必須符合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預算規定的使用范圍,并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概算等相關資料。

(二)根據使用單位申報項目,縣安監局、縣發改委、縣國土房管局按基本用途及職能職責分類提出使用計劃。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分類匯總,并商有關部門綜合協調、平衡、會審論證,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縣領導小組審批。

(三)領導小組對審查意見進行研究,作出對其使用數量、使用方式、撥付和管理方式的審批決定。

第二十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申請經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由縣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具體辦理資金的撥付手續。

(二)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項目使用單位須嚴格按下達計劃執行,嚴格按批準用途使用,專款專用,按季度向辦公室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決算報告,并抄送其業務主管部門。

(三)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完成的基金使用項目進行綜合評估和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應保持一定量的儲備,當市場煤炭價格出現突發性波動及引發其他突發事件等重大問題時,經報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同意后,可以臨時動用儲備基金調控煤炭價格,穩定煤炭市場。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責履行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管理職能。

縣安監局負責電煤調度總量平衡及建立煤炭應急儲備機制,提出我縣電煤調度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安排計劃,依據國家產業政策,提出具體返還和使用方案。每月向縣地稅局提供煤炭生產企業的銷售情況。

縣發改委負責產業結構調整及煤礦采空區沉陷治理項目審查,提出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安排計劃。

縣國土房管局負責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審查,提出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安排計劃。

縣地稅局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核算工作。

縣物價局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工作。

第二十三條辦公室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縣財政局、縣審計局要加強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對完成的基金使用項目進行結算審查并形成審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項目使用單位若出現違規使用、挪用、擅自改變基金用途等行為,由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報請領導小組批準取消其使用基金資格,收回投入的資金。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及監督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超標準、超范圍征收或擅自減免的,截留、擠占、挪用或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征收、管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私存基金的,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縣物價局會同縣發改委、縣安監局、縣國土房管局、縣財政局、縣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年3月1日起施行。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期從**年3月1日起開始計征,地稅部門從**年4月開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