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時間:2022-10-29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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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市政務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要求知曉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二、依申請公開的基本原則:嚴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權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四、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托他人申請。
五、公民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申請表。申請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要求;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六、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向申請人提供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通過互聯網直接下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各行政事業單位收到申請表格后,能當場予以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八、各行政事業單位對申請人提出的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不予答復。
九、各行政事業單位對依申請公開應提供相應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對閱讀、行動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十、各行政事業單位向依申請公開當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市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遞送等成本費用。申請人屬于低保家庭的,憑有關證明免收費用。
十一、各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
(一)對申請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一定影響的;
(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十二、申請人認為有關行政事業單位不按照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投訴。對投訴處理不滿意的,可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十三、各級、各部門可依據本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組織監督檢查,確保依申請公開工作順利進行。
十四、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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