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10-30 05:03:00

導語: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

第一條為切實幫助城鄉困難群眾解決就醫難問題,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府發〔**〕7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的原則;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救助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加強配合,共同推進的原則。

第三條城鄉醫療救助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牽頭擬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相關管理制度,實施城鄉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審批工作,與縣衛生局共同選定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縣財政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基金的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將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衛生局負責對城鄉醫療救助服務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醫藥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申請對象的審查和部分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村(居)委會受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委托,承辦申請接收、調查核實、張榜公布等工作。

第四條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具有本縣城鄉戶口的下列人員: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主要包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的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7—10級殘疾軍人、傷殘民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補助金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和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補助金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四)其他特殊困難群眾,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月(年)收入高于我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倍的城鄉困難群眾,以及因突發事件而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群眾。

第五條城鄉醫療救助采取日常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三種方式。救助標準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

(一)日常醫療救助。日常醫療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首先是資助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和農村重點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次是對上述三類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是指同時具備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無勞動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人員和80周歲以上的老人,每年可享受120元的基本醫療救助,主要于門診和購藥,救助金的使用當年有效。

(二)大病醫療救助。城鄉大病醫療救助不設起助線(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除外),不限定病種,實行住院治療及時審定、及時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農村五保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其治療費用在600元以內的,按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后,自付部分給予全額救助;治療費用在600元以上的,超過部分除按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外,再對五保對象按50%給予救助,但年救助總額不超過2000元。農村低保對象和農村重點優撫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其治療費用在500元以內的,按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后,自付部分給予全額救助;治療費用在500以上的,超過部分除按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外,再對救助對象按40%給予救助,但年救助總額不超過1500元。

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低保對象和城鎮重點優撫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其治療費用在500元以內的給予全額救助,治療費用在500元上的,超過部分再對救助對象按40%給予救助,但年救助總額不超過1500元;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部分達到5000元的,給予500元的一次性定額救助。

(三)臨時醫療救助。農村五保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的家庭成員,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其個人負擔的住院治療費用超過10000元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臨時醫療救助。

全縣每年的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當年收入的20%。

第六條下列情況不屬于救助范圍

(一)因、、打架斗毆、酗酒、自殺、吸毒、交通事故及其它責任事故引起的疾病;

(二)康復醫療以及在不屬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就醫產生的治療費用等。

第七條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只對城鄉救助對象因病治療,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基本用藥目錄、基本診療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內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救助。審核確定個人實際負擔治療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已報銷的費用;

(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三)不在規定的基本用藥目錄、基本診療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內發生的費用;

(四)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五)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的救助資金。

第八條醫療救助申請申批程序

(一)日常醫療救助實行年度審批。救助對象或其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件(身份證或戶口薄、低保證、五保證、殘疾證、重點優撫對象有效證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據的疾病診斷證明)向街鎮鄉民政辦公室提出申請,由民政辦公室初審并填寫《**縣日常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附相關證件復印件報縣民政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縣民政局核發《**縣日常醫療救助證》。

(二)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及時審定。救助對象持身份證或戶口薄和低保證、五保證、殘疾證、重點優撫對象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就診時,對診斷需住院治療的,

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可直接在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填寫《**縣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立即通知患者所在街鎮鄉民政辦公室。街鎮鄉民政辦公室在1個工作日內經核實無誤后向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發出《**縣大病醫療救助通知書》,同時報縣民政局。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按相關規定在救助限額內墊付治療。

(三)臨時醫療救助由街鎮鄉審批。臨時醫療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直接向街鎮鄉民政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縣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附個人自負治療費用證明材料。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街鎮鄉民政辦公室報街鎮鄉主要領導審批確定救助金額后,將臨時醫療救助金直接發放給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

第九條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建立縣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一)中央下撥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市級財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縣財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資金。

第十條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

(一)日常醫療救助。用于資助農村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由縣財政局直接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戶劃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并通知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對符合日常醫療救助的對象由縣民政局核發120元限額的《**縣日常醫療救助證》,主要用于門診和購藥。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臺賬,同時在《**縣日常醫療救助證》上記錄就醫時間、治療金額、所剩余額等信息,救助對象簽字或按手印確認。限額內產生的治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墊付,各街鎮鄉民政辦公室每季度匯總后報縣民政局審核,由縣財政局復核后直接撥到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指定賬戶。

(二)大病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墊付的大病醫療救助資金,每季度由街鎮鄉民政辦公室持《**縣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報縣民政局審核,由縣財政局復核后直接撥到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指定賬戶。

(三)臨時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由縣民政局按規定提出支付計劃,由縣財政局審核后撥付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發放。

第十一條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縣財政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民政局設立醫療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細臺賬。各街鎮鄉設立醫療救助基金臨時救助專賬,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

第十二條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由縣民政局、縣衛生局共同選定,并向社會公布。日常醫療救助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站承擔;大病醫療救助由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和縣級醫院承擔。承擔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要張貼就醫指南,保證服務質量,方便困難群眾就診。救助對象持有效證件到醫療機構就診時,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醫療減免政策,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慈善醫療援助

慈善醫療援助是醫療救助的有效補充。縣慈善會每年從慈善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當年經大病醫療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資金即可治愈的,可申請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慈善醫療援助。

第十四條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嚴肅紀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申請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必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積極配合調查。對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金的,要如數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醫療救助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原《**縣農村大病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