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實施生活補貼制度

時間:2022-10-31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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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實施生活補貼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我市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曾在我市各級工商行政部門注冊,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未參保集體企業)。

第三條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以下簡稱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人員):

(一)經原縣以上勞動部門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或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原始依據;

(二)**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第四條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中,**年12月31日(含)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且符合參保條件的,應按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本暫行辦法的實施對象。

第五條按月享受生活補貼人員,由企業原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向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以下簡稱企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無企業原主管部門的由企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經委或中小企業局(以下統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向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申報材料如下:

(一)企業營業執照原件,無原件的應提供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蓋章確認書面有效證明。

(二)縣級以上地方稅務部門蓋章認定企業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證明。

(三)企業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未參保集體企業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人員花名冊。

(四)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人員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城鎮居民戶口(原件及復印件)、近期1寸登記照兩張、《職工檔案》等原始資料。

第六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主管部門申報按月領取生活費補貼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在企業所在地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合格人員情況;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后發給按月領取生活費補貼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由市勞動保障局統一印制)。確認合格人員情況由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部門匯總送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同時,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生活費補貼標準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生活費補貼標準按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

(二)生活費補貼標準隨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辦法調整。

(三)生活費補貼從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人員死亡的次月起停發。

(四)按月領取的生活費補貼應計入家庭收入。職工領取生活費補貼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條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合格的,本人憑資格證,按月到企業所在地街道(鎮)、鄉社會保障工作機構領取生活費補貼。本人因身體狀況或異地居住等原因不能到街道(鎮)、鄉社會保障工作機構領取的,由街道(鎮)、鄉社會保障工作機構上門或委托發放。

街道(鎮)、鄉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應按月將發放情況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匯總,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申請下月發放資金的依據。

第九條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發放生活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各承擔50%,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企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企業資格和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人員資格的審核和相關資料的申報等工作;稅務部門負責企業是否具有生產經營能力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能力的認定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企業未參保情況進行認定,未參保集體企業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人員進行資格確認和核發資格證,負責相關資料匯總和報送,以及生活費補貼發放資金計劃報批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和落實所需資金,并監督資金的管理使用;街道(鎮)、鄉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負責按月發放生活費補貼和報送發放情況等工作。

第十一條對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實施生活補貼,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不僅直接關系到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還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全市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政策引導力度,確保社會穩定。

全市各級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和實事求是原則,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落實各項工作職責,強化監管機制,嚴格把關。勞動保障、財政、稅務、企業主管部門、街道(鎮)、鄉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等,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資格確認、生活費補貼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對于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工作人員,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于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生活費補貼的人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領取生活費補貼資格,追回騙取的生活費補貼。涉嫌犯罪的,移交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