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審批權限制度
時間:2022-10-31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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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監察,保證監察機關行政處分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本市監察機關立案調查,認為下列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本市監察機關按本規定行使行政處分權:
(一)本市國家公務員;
(二)本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市監察局對被監察人員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給予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領導人員和區縣(自治縣、市,下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市監察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處分意見,經批準后,由市監察局下達監察決定;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市監察局提出處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交由區縣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罷免職務,或者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請免去職務或者撤銷其職務后,由市監察局下達監察決定。
(二)給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市監察局直接作出監察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市監察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處分意見,經批準后,由市監察局下達監察決定。
第四條給予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人員行政處分,由市監察局立案調查的,市監察局可直接作出監察決定;也可責成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處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監察機構立案調查的,由該監察機構提出意見,所在部門作出處分決定。
第五條區縣監察局對被監察人員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給予區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政府各部門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區縣監察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分意見,經批準后,由區縣監察局下達監察決定;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區縣監察局提出處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區縣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免去職務或者撤職后,由區縣監察局下達監察決定。
(二)給予區縣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區縣監察局直接作出監察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區縣監察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縣監察局下達監察決定。
第六條區縣監察局給予鄉鎮人民政府正副鄉長、正副鎮長行政處分,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區縣監察局直接作出監察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二)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區縣監察局提出處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交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罷免職務后,由區縣監察局下達監察決定。
第七條給予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人員和鄉鎮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由區縣監察局直接作出監察決定;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縣監察局下達監察決定。
第八條市監察局對直接調查屬區縣監察局管轄的人員,可直接行使處分權,也可以交由區縣監察局依職權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第九條對下列人員的行政處分,由市監察局報監察部備案:
(一)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政府及其各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區縣長。
第十條對下列人員的行政處分,由市政府各部門監察機構或者區縣監察局報市監察局備案:
(一)市政府各部門任命的正、副處長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二)區縣人大常委會和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正副鄉長、正副鎮長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復市監察局〈關于行政紀律處分審批權限的請示〉的通知》(重府發〔1998〕5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行政機關市管干部行政處分審批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1〕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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