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11-01 09:04:00
導語:農村醫療救助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農村五保戶、特困戶、低保戶的關懷,切實保證他們患病時能夠得到及時救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是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病農村五保戶和貧困戶農民家庭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醫療救助實行基本醫療救助和大病醫療救助相結合的辦法。縣醫院及各鄉鎮衛生院為醫療救助定點醫院。
第二章醫療救助對象和救助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農村五保戶、特困戶、低保戶家庭成員,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居民。
第五條醫療救助范圍主要包括:重病為尿毒癥透析,移植手術后抗排斥,惡性腫瘤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肝功能衰竭,嚴重精神分裂癥等;一般常見病為腦血栓后遺癥,心腦血管疾病,老年癡呆癥,高血壓,流感,肺結核,腸胃病等。
第六條下列情況不予救助:交通事故(對方責任的)、工傷、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
第三章救助辦法
第七條在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鄉鎮,要支持和資助五保戶和農村特困戶、低保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仍不能解決困難,或因常見病、多發病個人醫療費用負擔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八條醫療救助對象全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對于特殊困難人員,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水平。
第九條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四章救助標準
第十條農村五保戶、特困戶、低保戶,享受以下醫療救助:
(一)基本醫療救助:以上對象發生的常見病、多發病,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00元以上部分,憑定點醫院及各鄉鎮衛生院有效票據和證明,享受10%?30%的基本醫療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贍(撫)養人)可享受10%?50%的基本醫療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
(二)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大病救助的,須在大病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對定點醫院難以確診、治療的疾病,由所在醫院出具相關證明后,可轉到上級醫院診斷治療。對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10%?30%給予救助。每次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第十一條對特困優撫對象的救助可在限額內按原標準上浮20%予以救助。
第五章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申請人(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參加合作醫療并已按規定領取合作醫療補助的及社會互助幫困等情況由村、鄉出具證明,報縣民政局。
第十三條縣民政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并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醫療救助金由縣民政局按規定進行發放,也可以采取社會化發放或其他發放辦法。
第六章醫療救助資金籌集
第十五條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縣財政和上級撥款以及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十六條縣財政根據每年本地開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初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相關資金。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捐贈、醫療救助基金的增值部分。
第七章醫療救助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醫療救助資金由特殊困難群體救助資金專戶中支付,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對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一經發現,要追回騙取的救助金,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建立重大疾病救助公示制度。每季度分別對救助對象名單及接受救助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 上一篇:城鎮特困醫療救助制度
- 下一篇:調整城鎮職工醫保比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