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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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以下簡稱“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并委托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項目總投資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8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其施工必須進行招標。

第五條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二)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三)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建設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符合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五)農民征地拆遷還房安置戶投資聯合建設項目,經80%的出資戶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意見第四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但必須按項目管理權限報經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建筑管理手續。

第六條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大足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專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屬地進入、專業管理、統一協調”的原則在大足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由專業主管部門履行各自職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

第七條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工程招標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招標

第八條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必須進行施工招標且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以及市政基礎建設設施工程,應當公開招標;其他建設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采用邀請招標或不進行施工招標的(直接發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取得建設工程立項批復;

(二)已按規定報建;

(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經審查備案;

(五)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已委托監理;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施工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向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施工招標和確認招標方式的申請;

(二)招標人自行辦理或者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三)招標人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招標人通過資格預審確定投標人;

(五)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并送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六)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和有關資料;

(七)招標人組織所有投標人踏勘現場,召開答疑會;

(八)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并按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人提交投標文件;

(九)設有標底的,招標人編制標底;

(十)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一)招標人組織開標;

(十二)招標人組織評標并確定中標人;

(十三)招標人將施工招標投標情況報告送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同時公示中標結果;

(十四)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十二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可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辦理施工招標事宜,同時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第十三條實行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規定在指定的新聞媒體上招標公告,并在有形建筑市場同步。

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工程施工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均應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規模、地點、實施時間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日前,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招標人對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可以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文件必須送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資格預審必須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下進行。

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方法。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及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并向監督管理機構提交資格預審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超過7個的,招標人可以從中選擇不少于7個的投標人參加投標,選擇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全部隨機抽取;

(二)自行確定不超過投標人總數三分之一的投標人,其余的隨機抽取;

(三)按照滿足資格審查條件的程度設置分值,采取定量評分,以得分從高到低確定投標人。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定標辦法、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書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合同格式,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通用條款、合同專用條款;

(六)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和金額;

(七)爭議處理程序和辦法;

(八)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九)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的材料。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5日前必須將招標文件送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監督管理機構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七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招標工程可以設標底,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具備編制標底能力的招標人可自行編制標底,否則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標底。

招標文件規定編制的標底需要審定的,招標人應當將編制的標底送監督管理機構,由監督管理機構在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名單中隨機抽取標底審查單位,由其審查標底。開標前2小時,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招標人或者其委托人開啟密封的審查標底。送審標底與審查標底相比,誤差在±3%以內(含±3%)的,視為在許可誤差范圍內,送審標底即為審定標底;誤差在±3%以外的,審查標底即為審定標底,審定標底經招標人或者其委托人簽字認可后,方可開標。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審定標底有異議時,可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復核裁定。

標底編、審應當依據市、縣的工程造價依據及招標文件的計價方法和要求進行。標底編、審必須嚴格保密。

第十九條按規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出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條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凡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或者依法組成的施工單位聯合體,均可作為投標人,按照本辦法參加相應工程的施工投標。

市外、境外的潛在投標人在被確定為投標人之前,必須提供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登記備案手續,縣外的潛在投標人在被確定為投標人之前,必須提供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登記備案手續,招標人方可向其發出招標文件。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范圍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施工組織設計;

(三)投標報價;

(四)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的情況;

(五)擬投入的主要機械設備;

(六)擬在投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進行分包的情況;

(七)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不足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組織開標、評標、中標活動,應當在縣檢察院、縣監察局等機構監督下進行。

凡項目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的開標、評標、中標活動,應當接受縣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二)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三)開標過程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沒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簽字(印章)的;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六)招標文件對無效投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其中招標人、委托的招標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應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專家中隨機抽取。

一般工程應當上午抽取評標專家,同日下午進行評標;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抽取評標專家的,必須經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評標委員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保密。

第二十九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文件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處理。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按照規定界定為無效投標文件后,因有效投標文件不足3個,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全部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一條評標方法可以采用重慶市建設委員會渝建發[2003]166號文件規定的“綜合評估法”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的評標報告,并抄送監督管理機構。評標報告應當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1至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無效投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應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四條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的施工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并同時將中標結果在有形建筑市場公示不少于3日。施工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招標的,還應當附施工招標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條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招標人提交的施工招標投標情況報告之日5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向招標人發給施工招標投標情況備案意見書。取得備案意見書后,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憑施工招標投標情況備案意見和中標通知書辦理有關建筑管理手續。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5日內,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意見有關規定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法律、法規對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本意見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原本縣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方面的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符合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