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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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促進政府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全面完成,依據省政府《關于加強政務督查規范目標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人民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的通知》(皖政辦〔1999〕4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標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市政府目標管理委員會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負責對各區縣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駐黃單位(以下簡稱目標管理單位)的目標管理考核結果的審定,決定獎懲事項。

第三條市政府目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承辦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標管理員會確定的全年工作目標,下達目標任務,督查目標任務落實,做好目標考核基礎工作,提出考核初評意見。

第四條設立市政府目標考核工作小組。由市政府秘書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廳主任任副組長,成員由市政府目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發改委、市人事局、市監察局、市商務局、市統計局、市招商局和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同志組成,負責目標考核復核工作。

第二章年度目標提出與下達

第五條各區縣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標主要有:生產總值、財政總收入、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招商引資、外貿進出口、民營經濟、農民人均純收入、糧食生產、計劃生育、擴大就業、社會保障、教育、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旅游經濟、省“861”和市“443”行動計劃實施情況等。分別由市發改委、財政局、招商局、商務局、統計局、農委、計生委、勞動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旅游局等相關部門,依據市人代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所確定的目標任務進行細化分解,經市經濟運行綜合評價辦公室匯總核實,報市政府目標管理委員會審定后下達。

第六條市直目標管理單位年度工作目標,依據市人代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主要包括年度主要工作、市重點項目和市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省“861”和市“443”行動計劃實施情況等。分別由市直各目標管理單位于市人代會后一周內提出,報送市經濟運行綜合評價辦公室和市目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調整,經市目標管理委員會審定后下達。

第三章考核范圍與計分

第七條目標管理考核,分為對區縣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和對市直目標管理單位目標管理考核。考核計分實行百分制。

(一)對區縣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圍與計分

區縣人民政府目標管理考核范圍分為:年度工作目標、共性工作目標和市政府領導評議。

1.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共13項,滿分75分。根據省政府下達的考核項目和市政府核定下達的目標任務確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標任務5項,滿分15分。其中:依法行政3分;政風建設4分(含政風行風評議、效能建設);政務公開2分;工作落實4分(政務督查2分,建議提案辦理1分,市民連線辦理1分);文明創建2分。

3.市政府領導評議,滿分10分。

(二)對市直目標管理單位的考核范圍與計分

市直目標管理單位目標管理考核范圍分為:年度工作目標、共性工作目標和市政府領導評議。

1.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滿分60分。根據核定下達的目標任務確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標任務6項,滿分30分。其中:依法行政6分(依法行政3分,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3分);政風建設5分(含政風行風評議、效能建設);政務公開3分;工作落實8分(政務督查4分,建議提案辦理2分,市民連線辦理2分);文明創建4分;招商引資4分。

3.市政府領導評議,滿分10分。

第八條目標管理考核的計分原則:

(一)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計分:完成或超額完成量化任務的得滿分,未完成任務的按實績計算分值。

(二)共性工作目標任務計分:依法行政、政風建設、政務公開、文明創建按指標規定的分值據實計分;工作落實按辦理總件數計分,按時辦結的得滿分,超時辦結的分值減半,建議提案辦理未與建議提案人見面的、能落實而未落實的、建議提案人不滿意和未辦結的、辦理建議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辦結報告的分別扣減得分,沒有辦理任務的單位得平均分。

(三)招商引資計分:根據目標管理單位完成實績確定分值,沒有招商引資任務的得平均分。

(四)領導評議計分: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分別評議打分,求平均值為評議分。

(五)各評分單位上報的項目計分,分值保留3位小數,統計總分時保留2位小數。

(六)凡被實行“一票否決”、年度政風評議一類后二名、二類后一名的目標管理單位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七)因國家宏觀政策重大調整或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工作影響的目標管理單位考核不計分,按“良好”等次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與分工

第九條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分工:

(一)市經濟運行綜合評價辦公室負責提供區縣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確定的分值。市目標考核辦公室負責提供市直目標管理單位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確定的分值。

(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提供目標管理單位依法行政情況和確定的分值;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提供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單位行政審批情況和確定的分值。

(三)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提供目標管理單位政務公開情況和確定的分值。

(四)市文明辦負責提供目標管理單位文明創建情況和確定的分值。

(五)市發改委負責提供省“861”市“443”行動計劃實施情況和確定的分值,并提供地方生產總值、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市商務局負責提供外貿進出口完成情況;市招商局負責提供目標管理單位招商引資實際完成情況和確定的分值;市財政局負責提供財政收入、公共衛生指標完成情況和確定的分值。

(六)市監察局負責提供目標管理單位政風建設情況和確定的分值。

(七)市旅游局負責提供區縣旅游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確定的分值;市農委負責提供區縣糧食生產、農民人均純收入指標完成情況和確定的分值;市中小企業局牽頭,會同市工商聯負責提供民營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確定的分值;市統計局負責提供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完成情況和確定的分值;市教育局、市環保局分別負責提供區縣教育指標、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和確定的分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提供擴大就業、社會保障指標完成情況和確定的分值。

(八)市民連線辦公室負責提供目標管理單位市民連線辦理情況和確定的分值;市政府督辦室負責提供目標管理單位工作落實的情況和確定的分值,并負責市政府領導評議分值、共性目標任務分值和“一票否決”的相關情況的統計和匯總。

(九)市綜治辦、市安監局、市計生委分別負責提供危害社會穩定并造成惡劣影響事件、安全生產重大責任事故、計劃生育等實行“一票否決”的有關情況。

第十條目標管理考核程序分為自查、審核、復核和審定:

(一)自查。由各區縣和市直目標管理單位對下達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逐項進行自查、評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向市政府督辦室提交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和自查計分表(一式5份),并抄送市經濟運行綜合評價辦公室。

(二)審核。由市經濟運行綜合評價辦公室對各區縣和市直目標管理單位的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確定的分值進行審核,由市政府督辦室對共性目標任務落實情況和領導評議確定的分值進行審核、統計、匯總,報請市政府目標考核工作小組復核。

(三)復核。由市政府目標考核工作小組對市經濟運行綜合評價辦公室和市政府督辦室提交的審核意見進行復核、評議、排序名次。

(四)審定。由市政府目標考核工作小組將復核結果報市政府目標管理委員會和市政府會議研究審定,確定名次,決定獎懲。

第五章考核結果與獎懲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和“一般”三個等次。區縣政府考核得分位居前3名,市直目標管理單位考核得分位居前8名的為“優秀”;區縣政府考核得分位居末位,市直目標管理單位考核得分位居后3名的為“一般”;其他為“良好”。

第十二條年度目標考核結果由市政府予以通報,對獲得“優秀”、“良好”等次的目標管理單位,分別由市、區縣予以獎勵。

獎勵分為優秀目標管理單位領導班子獎勵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個人獎勵:

優秀區縣領導班子由市政府實施獎勵。獲“優秀”檔次第1名的區縣,獎勵區縣政府領導班子人民幣10000元,獲“優秀”檔次第2名的區縣,獎勵區縣政府領導班子人民幣8000元,獲“優秀”檔次第3名的區縣,獎勵區縣政府領導班子人民幣5000元。

區縣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個人獎勵,由區縣政府組織實施,獎勵標準由各區縣政府自行決定,獎勵資金由區縣財政解決。

優秀市直單位領導班子由市政府實施獎勵。獲“優秀”檔次第1名的市直目標管理單位,獎勵領導班子人民幣8000元,獲“優秀”檔次第2—5名的市直目標管理單位,獎勵領導班子人民幣5000元,獲“優秀”檔次第6—8名的市直目標管理單位,獎勵領導班子人民幣3000元。

市直目標管理單位考核個人獎勵,由市政府實施獎勵,考核結果位居“優秀”位次且公務員考核“稱職”以上的每人獎勵人民幣500元,考核結果位居“良好”等次且公務員考核“稱職”以上的每人獎勵人民幣300元,未納入目標管理單位經公務員考核“稱職”以上的,按“良好”等次實施獎勵。獎勵資金按財政供給渠道解決。考核結果位居“一般”等次的,不發個人目標考核獎金。

領導班子的獎金,其主要負責同志的獎金不低于30%。領導班子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安排。

第十三條除國家宏觀政策重大調整或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因素外,對考核結果位居“一般”的區縣政府和市直目標管理單位,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責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對連續三年位居“一般”的區縣政府和市直目標管理單位,市政府將根據情況,對目標管理單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對發生危害社會穩定并造成惡劣影響事件、安全生產重大責任事故和沒有完成計劃生育責任目標予以“一票否決”的目標管理單位,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對負有責任的負責同志實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政府目標考核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黃政〔2004〕34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