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制度
時間:2022-11-03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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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屯溪區農民住宅建設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設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屯溪區行政轄區范圍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村改居后仍享受農民政策的居民戶住宅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分配、統一管理。以鎮為單位,統籌農民安置區的布局和建設。規劃重點控制區內集中規劃建設農民安置區。規劃重點控制區外,可以集中規劃建設農民安置區,也可以在統一規劃、統一配套、統一施工圖紙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鎮政府監督管理。
提倡和鼓勵實施村莊歸并整治和村莊改造,充分利用空閑地、舊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嚴禁城鎮居民和外地農戶在屯溪區范圍內購地建房,嚴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四條各鎮政府為農民安置區建設的項目業主,屯溪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職能部門集中統一辦理農民安置區建設報建管理事宜。
第五條市城市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及區政府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條件和申報程序
第六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建、改建住宅:
(一)無房戶;
(二)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住宅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破壞的;
(四)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搬遷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實行重置價安置的;
(五)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確認屬于危房的;
(六)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凡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贈與他人的,或在拆遷和原宅依法征用時,已實行市場價補償的,不得再申請建住宅或申請農民安置區內住房。有現住房或已批準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認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條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農民安置區內安排住房的,應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由村委會組織討論,討論意見和上報名單須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經鎮政府審核,將申報材料報區政府,由區政府會同市國土、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定期進行聯合審批。
第三章建設管理要求和標準
第九條對不同區域農民建房的建設管理要求:
(一)近期需要拆遷改造的區域
1.本區域內不得進行改、擴、新建,在拆遷時統一進入安置區集中安置;
2.現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經危房鑒定機構鑒定為確實存在居住安全隱患的危房戶,并且經市房管部門和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審定,該危房戶在中心城區僅擁有此一處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進入安置區安置;也可由市國土部門經市政府同意后,先進行拆遷補償或安置。
(二)需要拆遷改造但近期難以實施的區域
1.在該區域內不得進行擴建和新建,拆遷時統一進入安置區集中安置;
2.現有的危房原則只能加固維修。如經危房鑒定機構鑒定為確實存在居住安全隱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戶,并且經市房管部門和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審定該危房戶在中心城區僅擁有此一處住宅的,可先行進入安置區安置,也可在不擴大《房屋產權證》登記面積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三)依據規劃可以保留現狀的農村居民點但需進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對原居住點進行統一規劃后適當新建和改造。
上述不同區域的劃定,由市建設、規劃、國土、房管部門與區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條不同情況下農民住房的建設標準:
(一)位于城市建成區主要從事非農產業的
1.此種情況下農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樓形式建設,每戶參考建筑面積120㎡~140㎡,考慮道路、綠化等因素,戶均用地面積約70㎡~80㎡;
2.拆遷安置可以按國家規定的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方式進行。
(二)近期從事農業生產但今后有可能從事非農產業的
1.引導農民建房按照公寓樓形式建設,建筑面積同第十條第(一)款;
2.農民居住點在近期因城市建設需要可能有部分拆遷,有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戶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從事農業生產,可以建一些聯體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樓形式安排。聯體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90㎡(含院落);
3.拆遷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貨幣補償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價補償。
(三)今后較長時期仍從事農業生產的
1.此情況下的農民建房可以采用聯體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單門獨院形式,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含院落);
2.拆遷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價補償方式。
第十一條村民建房位置或房號應按照競價擇位的原則公開確定,禁止暗箱操作,籌措的資金全部用于農民新村配套設施建設。第四章農民安置區管理
第十二條規劃選址與建設用地管理:
(一)農民安置區必須編制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未經審批的,不得批準建房;
(二)農民安置區選址、用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1.布點與選址。統一由鎮政府提出申請,市城市規劃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建設、區政府等有關部門共同到實地踏勘、聯合審批,根據“中心城區農民安置區布點規劃意見”選定位置,會審通過的,由市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提供規劃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
2.詳細規劃編制、審批。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鎮政府聘請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經區政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市城市規劃部門,由市城市規劃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3.規劃用地。由各鎮政府依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出申請,經區政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市城市規劃部門審批;
4.各鎮政府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三條農民安置區建設工程管理:
(一)放線。規劃重點控制區內,由市城市規劃局牽頭,區政府職能部門共同到現場實地放、驗線。規劃重點控制區外,由區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放、驗線。放、驗線后,市城市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鎮政府持有關審批文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等手續;
(三)竣工驗收。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項目業主必須先向規劃、房管、建設、國土、消防、供水、供電等相關部門申請驗收,各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進行驗收,并辦結單項驗收手續后,業主單位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綜合驗收備案手續。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經依法審批的宅基地,應持經批準的《農村居民宅基地申請表》和宗地圖,向市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四條規劃重點控制區外的零星農民建房由區政府職能部門和**市國土局屯溪區各鄉鎮土地所依照各自職責實施管理:
(一)由鎮政府審核農民申請建房條件后報區政府職能部門;
(二)由區政府職能部門審核并備齊材料與市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共同會審;
(三)由區政府職能部門根據會審意見組織零星農民建房統一進行圖紙設計,統一組織申報有關規劃、建管、土地和房屋產權等手續,并實施規劃批后管理。
第十五條農民安置區建設可以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為了加強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提倡“誰受益、誰投資”,多元化、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安置區基礎設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市、區、鎮有關部門應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建設行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凡批準農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區內安排住房的,由國土部門與農戶簽訂舊宅基地收回合同,農戶應按合同按時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由國土、房管部門核銷有關證件。凡未交出舊宅基地的一律不予辦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權登記發證以市規劃、國土部門審批的標準為依據,產權證登記為集體土地性質,其產權轉換、變更、注銷的登記以及他項權利的登記參照現行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市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的歙縣、休寧縣和徽州區所屬鄉鎮農民建房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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