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文件備案制度

時間:2022-11-03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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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文件備案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登記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包括:

(一)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的,規范行政管理事務、公開并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上一級行政機關(以下稱備案監督機關)備案:

(一)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二)省、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三)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備案;

(六)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管理該機關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備案。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與下級人民政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備案監督機關應當為法制機構辦理規范性文件備案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實現備案工作規范化管理。

第六條制定機關報送備案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的紙質和電子文本及說明。

規范性文件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目的、主要內容的說明以及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

規范性文件備案文書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制定。

第七條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和第六條規定的,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屬于第三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三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補正,補正后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八條經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向政府公報和網站提供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九條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三)同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與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四)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制定機關是否按照《**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充分征求其他部門意見,或者是否違反其他法定定程序;

(五)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適當。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結束的,經備案監督機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第十條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時,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材料;需要征求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回復。

第十一條經審查,規范性文件超越權限,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或者其規定不適當的,由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研究處理,可以提出限期修改、暫停執行、自行廢止等意見;制定機關不按備案監督機關法制機構的意見予以處理的,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可以提出撤銷等處理意見報請備案監督機關決定或者提請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經審查,同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與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協調;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備案監督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處理意見或者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情況報送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備案監督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規范性文件審查建議,應當載明要求審查的文件名稱、制定機關、發文字號、發文時間和要求審查的事項、理由及申請人名稱。

第十五條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30日內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同時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建議,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六條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機關應當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發文登記簿、規范性文件文本等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

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備案監督機關和上一級法制機構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情況。

備案監督機關應當按年度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進行通報,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拒不改正的,建議有關機關對制定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二)在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檢查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情況時,不提供資料、拒絕配合,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對備案監督機關或者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的處理意見或決定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的。

第十九條未經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違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對制定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和審查職責的,備案監督機關或者上級法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備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6年3月5日的《**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皖政〔1996〕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