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3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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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培育中小科技企業,規范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根據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05]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包括綜合孵化器、專業技術孵化器、特色產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等,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省創新服務體系的重要核心內容,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規模性增加就業崗位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是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對轄區內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并負責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

第四條各級地方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以及個人均可投資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其形式包括社會公益型孵化器、綜合技術型孵化器、專業技術型孵化器、特色產業型孵化器、民營企業孵化器、國有企業孵化器、火炬創業園、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其性質可以是事業法人或企業法人。

第二章主要功能與目標

第五條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在孵企業提供研究開發、中間試驗、生產經營所需的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六條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任務是:

1、整合社會各類資源,為在孵企業提供辦公場所和研究開發及產業化方面的公共技術平臺。

2、為在孵企業提供優惠政策服務,落實國家和省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化及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政策。

對在孵企業進行孵化資金投入,對在孵企業開展信貸擔保,提供風險資本引導和產權交易服務。

3、吸引中介機構入駐,或與其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財務、勞動人事等方面的咨詢和。

4、搭建科技信息網絡平臺,提供國內外最新技術和產業化信息。

5、組織在孵企業開展各種交流、產學研合作和市場開拓等活動。

6、根據在孵企業發展需要,開展創業培訓,創業引導,提高創業成功率。

7、營造創業文化氛圍,幫助創業者提高科技創業能力,堅持誠信創業。引導創業企業通過制度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做強做大。

維護創業者和創業企業的勞動成果、合法權益和應有的社會地位。

第七條科技企業孵化器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通過各種途經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在提供高品質服務的同時,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向專業化、多元化、網絡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

第三章認定與管理

第八條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其宗旨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要求;

2、在我省注冊,具有法人資格,運行狀況良好,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6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場地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30家以上(其中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10家以上),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占2/3以上;

4、服務設施齊全、服務功能強,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5、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服務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并按有關規定要求上報統計數據;

6、擁有不少于100萬元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創業投資機構、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

7、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和專業化的管理培訓能力。

第九條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須由其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1、《**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2、事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個人材料(身份證或有效護照,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法人代表證書等);

4、孵化場地及服務設施證明;

5、服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財務報表;

6、創業投資情況證明;

7、在孵企業名錄、畢業企業名錄;

8、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其在孵企業承擔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名錄;

9、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十條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收到申請報告及上述材料后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通過后審批認定。對批準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頒發《**省科技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證書》及標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符合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的,可申請認定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須由法定代表人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材料,經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科學技術部審批認定。

第十二條進入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2、屬新注冊的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3、知識產權明晰,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4、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或《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目錄》的范圍;

4、企業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

第十三條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兩條:

1、經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市場占有率,年技工貿總收入達2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100萬元以上;

3、技術開發能力較強,具有2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

4、建立了規范的企業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章扶持與促進措施

第十四條經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待遇。

第十五條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計劃,每年安排相應的經費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在規劃、用地、財政、收費等方面為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理部門要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計劃,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并在研究開發項目及產業化項目方面對在孵企業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定期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工作進行考核,對連續2年達不到條件的,將取消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對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