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實施制度一
時間:2022-11-03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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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按有關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工程結算價款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指用工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付薪時間未支付農民工工資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未一次付清農民工工資的行為。
第四條建立建設領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協調、處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五條各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沒有資金來源或建設資金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準立項。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的經營性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35%。
第六條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各級建設、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投標,各級規劃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新項目的預(銷)售許可手續。
第七條凡新開工的項目,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30%。
第八條實行建設項目按形象進度支付、分階段結款制度。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門備案。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提交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有關憑證,達不到合同約定比例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未辦理竣工結算的,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九條建設單位扣留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不得超過工程結算總額的5%,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后必須與施工企業結清,不得以扣留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的名義變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條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企業要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手續,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障金。保障金專戶存儲,由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用于農民工工資清欠。
第十二條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可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按照誰欠款、誰償還的原則,政府投資工程由負責工程建設管理的單位組織清欠工作,對貽誤清欠工作或產生新的拖欠的,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聯席會議研究,并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對不按規定清理拖欠工程款、繼續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提請房管部門依法給予資質降級或注銷開發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十五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業企業,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資質管理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六條各級、各部門應嚴格各環節的審查把關,從源頭上預防新的拖欠問題發生。對因把關不嚴造成了新拖欠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