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嚴明職業紀律制度

時間:2022-11-04 0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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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嚴明職業紀律制度

為加強醫院管理,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實現管理優化、規范有序、運轉協調、服務優良之目標,必須嚴明職業紀律,杜絕行業不正之風,保護患者及我院的合法權益,使全體醫務人員文明行醫、清正廉潔、盡職盡責地為全縣人民健康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一、職業紀律

第一條對不實行首診負責制、無故推諉、拒絕收治本院有條件搶救的急、重、危病員、延誤搶救時間者,一經發現處以100元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條值班人員因擅離職守,延誤治療及搶救者,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予200—5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待崗處分,并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條違反醫療技術操作規程,發生醫療責任事故的,給予待崗處理,并按《醫療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條違反醫院管理規定,開具或書寫與患者病情不符的診斷證明書、檢查報告及病歷,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待崗一個月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條護理人員不執行“三查七對”規定,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待崗學習處理或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條對發現事故隱患不匯報、不處理、故意隱瞞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七條違反麻醉精神藥品的管理規定,私開、濫開麻醉精神藥品者,一經發現,免去其處方權,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待崗處理。

二、醫德醫風

第八條因服務態度惡劣、工作責任心不強、用語不規范與病人及家屬發生爭吵者,受患者一次申告,經查實確認申告事實存在責令其待崗,并由院辦室通報全院批評。

第九條利用職務之便,向患者暗示宴請或索要財物及其他利益的,除退回所有費用、扣罰3個月獎金外,同時扣罰科主任、護士長各一個月獎金。

第十條未經單位批準,擅自搞業余兼職服務、私自外出會診、手術,私自與院外掛鉤截留介紹病號和違反財經制度、私收現金或截留患者藥品者,給予沒收全部所得并給予10倍罰款和待崗處理。

第十一條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向病人或家屬銷售藥品和其他物品的,給予10倍罰款和待崗處理。

第十二條醫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開搭車藥、扣留或索要患者票據者,處予10倍罰款。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不準收受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生產、經營企業及經銷商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提成,與外邊藥房掛鉤從事藥品回扣的,違者處予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交司法部門嚴懲。

第十四條遇有急診或各科搶救病人,無論在崗或休班者,必須隨叫隨到,不能借故躲避,否則,輕者罰款10元;延誤病人搶救造成后果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醫技檢查書寫報告有誤者,每次罰款1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待崗學習處理。

第十六條行政后勤人員因服務不到位,影響一線醫療衛生工作的,給予罰款100元處理。

第十七條護理人員夜班執行三不規定(不閂門、不關燈、不脫衣),違者罰款50元。

三、勞動紀律

第十八條不遵守醫院各項規章制度,遲到或早退半小時的,一次罰款5元,一月內遲到或早退3次,扣罰當月獎金,并扣罰科主任、護士長50%獎金。脫崗按遲到對待,遲到和早退超過半小時,按曠工對待。曠工超過3天以上,扣罰當月全額工資。遲到、早退、曠工等違紀現象,由院辦通報全院批評。

第十九條請病、事假和臨時請假均以假條為準,并由本人申請,科主任或護士長簽字后,經主管院長批準后方可休假,假條放在主管院長處(臨時休假,假條放在監控人員處)。休假期間不發工資,未經上級領導批準,私自休假按曠工對待。探親、婚、喪、產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上班時發現干私活、洗衣服、打撲克、在工作場所搞娛樂活動、酒后上班,發現一次罰款50元,并罰所在科室100元,科主任、護士長各50元;衣帽不整和沒有佩帶胸牌者,發現一次罰款5元。

第二十一條各科考勤表要準確無誤,經查對有誤者,一次扣罰科主任、護士長各20元,如故意弄虛作假,罰科室100元,科主任、護士長各50元。

第二十二條不執行醫院規章制度,不服從組織分配,無端糾纏、漫罵領導和同事者,停發工資、令其待崗。

第二十三條對于有損單位形象,涉及我院良好信譽的不良行為,給予待崗一個月處理。

第二十四條各門診科室確保環境衛生整潔、發現臟、亂、差給予處罰。科主任是第一責任人,切實負起責任。

四、婚喪事宜

第二十五條嚴格按院里婚喪理事會的決定執行相關事宜,在確保醫療任務的前提下,做到少而精,多用人員一律按事假對待。

第二十六條提倡婚宴盡量安排在晚上或節假日及雙休日赴宴,嚴格限定在中午11:30分以后,不得提前,否則按早退處理。同時,科室要做好安排,不能出現空崗,否則對科主任、護士長重罰,造成不良后果按律追究。

第二十七條職工喪事要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執行,不準搞封建迷信,吊唁人員嚴格按照醫院的規定執行,事宜完畢及時回院工作,不準借故休班、干私事,違者給予處罰。

五、凡違反本規定,罰款者在獎金中扣除

一年內受過一次待崗處理者,年終取消評優評模資格;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待崗處理者,責令其轉崗或退交衛生局處理。

六、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