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事故處理甘肅制度

時間:2022-11-04 0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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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事故處理甘肅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正確處理農機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發生在本省境內村鎮、場院、田間和鄉、村道路的農機事故。

第三條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村鎮、場院、田間和鄉村道路行駛或作業,以及庫棚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火災等造成人、畜傷亡或機具損壞等事故。

第四條農機事故處理權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縣(市、區)農機監理部門調查處理。

(二)大事故由縣(市、區)農機監理部門負責,會同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經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并抄報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及農機監理部門備案。

(三)重大事故由地(市、州)農機監理部門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農機監理部門和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經地(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并抄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省農機主管部門、省農機監理部門備案。

(四)特大事故由省農機監理部門協助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進行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并抄報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備案。

第五條凡事故責任者觸犯刑律的,由農機監理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處理事故,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依法辦理。

第二章事故分類

第七條事故按性質分為責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壞性事故3類。

(一)責任事故:農機駕駛員或操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章》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定》負同等以上責任而發生的事故,稱責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災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駕駛員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事故稱意外事故。

(三)破壞性事故:有意圖、有預謀造成的事故屬于破壞性事故。

第八條事故按危害程度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五類。

(一)小事故:輕傷1至2人,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輕傷3至10人,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1至2人,重傷3至10人,輕傷1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傷1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

(五)特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

第三章事故責任劃分及鑒定

第九條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6種。

(一)全部責任:完全因一方責任造成的事故,應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主要因一方責任,另一方也有責任造成的事故,主要責任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雙方責任相同,各負同等責任。

(四)一定責任:事故涉及多方,有關方都有責任,負一定責任。

第十條事故當事人應負的責任,由農機監理部門根據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章》和有關規定,作出鑒定。

第十一條農機監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親屬關系的,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鑒定處理過程中,應當回避。

第四章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發生事故后,駕駛、操作人員應立即停車、停機,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如需移動現場物體時,須設標記,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部門或公安機關,聽候處理。

過往車輛的駕駛人員和行人,要協助維護現場秩序,救護受傷人員,并有責任向農機監理部門或公安機關報案,提供證據,檢舉揭發肇事者。

第十三條農機監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勘察事故現場,收集證據,并盡快恢復正常交通生產秩序。

農機監理部門或公安機關根據需要,有權暫時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員的有關證件。

第十四條附近醫院應積極協助搶救受傷人員,不得推諉、拒絕,并如實向事故調查組提供診斷材料和證明。

第十五條殯葬部門或者有條件的醫院,對事故處理部門決定暫存的尸體應當接受存放。尸體經司法部門檢驗完畢后,由農機監理部門通知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限期處理。

第十六條農機監理部門在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應及時召集當事人或人及所在單位(鄉、村)代表進行協商,并依據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處理意見經審批結案機關審批后生效,由農機監理部門通知事故責任者或所在單位(鄉、村)執行。

第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處理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農機監理部門可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