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項目協調會議制度

時間:2022-11-05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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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項目協調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改進縣重大項目協調機制,提高政府部門的辦事效率,推進我縣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和項目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一)列入縣重點工程、實事工程、重點前期項目年度計劃的項目;

(二)審批權限屬國家、省和市的基本建設項目。

二、協調機制與程序

(一)凡本制度適用范圍內重大項目需協調解決的問題,由業主單位向縣發展計劃局(重點辦)提出申請,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對需協調的問題提出本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由縣發展計劃局(重點辦)召開協調會議進行協商解決,并出具會議紀要,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會議紀要的要求貫徹落實。

(二)對縣發展計劃局(重點辦)確實難以協調的問題,由縣發展計劃局(重點辦)向項目分管副縣長、縣長助理匯報并提出協調申請。申請協調的報告應包括項目情況、要求協調的問題、各有關部門對問題的意見、解決的建議等。

(三)項目分管副縣長、縣長助理在接到協調申請后,應及時召開協調會議,會后印發協調會議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根據議題需要確定。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會議紀要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四)項目分管副縣長、縣長助理認為需提請由縣長協調解決的問題,由縣發展計劃局(重點辦)做好相應的基礎性工作后,及時報請縣長協調。

(五)縣長對申請協調的事項,及時進行研究決策,召開協調會議,并印發協調會議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根據議題需要確定。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會議紀要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三、督查機制

建立由縣政府辦公室、縣監察局、縣發展計劃局(重點辦)、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等單位參加的督查聯席會議制度。

(一)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各級協調會議議定的意見和要求??h政府辦公室和縣監察局要及時跟蹤監督各級協調會議的落實情況,重點督查由縣長、常務副縣長和項目分管副縣長、縣長助理組織召開的協調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各有關職能部門必須按要求向縣政府辦公室、縣監察局、縣發展計劃局及有關縣領導書面反饋協調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對未按協調會議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督促其限期完成;對通報批評后仍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要追究該部門的領導責任直至紀律處分。

(四)為了便于及時了解掌握全縣重大項目的生成、前期及建設工作情況,縣發展計劃局(重點辦)應每月一次編報重大項目立項、建設進展情況報告,報送縣政府。重要情況應隨時專報。

四、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