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5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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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包括吳興區、南潯區、**經濟開發區、太湖旅游度假區等)范圍內城建檔案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適應城鄉建設的需要。
第五條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檔案館為基礎的城建檔案工作網絡,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建檔案機構應當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設檔案信息網絡,將城市建設信息資料納入收集范圍,及時采集、接收、存儲、整理。
城建檔案館(室)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
城建檔案機構所必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建檔案事業,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建檔案機構具體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建制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鎮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本系統的城建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統城建檔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檔案機構的業務監督指導。
第七條城建檔案機構的職責:
(一)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編制實施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實施城建檔案工作的具體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三)對城建檔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四)對城建檔案和資料進行科學管理,開展編研工作;
(五)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開展技術咨詢服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城建檔案機構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工廠、礦山、倉庫和住宅、行政辦公、文化娛樂、醫療衛生、體育、商業、廣播電視、金融保險、社會公益事業等項目;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道路、廣場、橋梁、涵洞、排水、城鎮照明等項目;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供水、燃氣、供熱等項目;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鐵路、港口、公共交通、長途汽車客運站等項目;
5.供電、電信設施工程:電廠、變電站、郵政、電信樞紐等項目;
6.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公園、游樂場、動(植)物園、紀念館、城市綠地、風景名勝區、紀念碑、城市雕塑、名人故居等項目;
7.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垃圾填埋場、垃圾中轉站、公廁等項目;
8.城市防洪、抗震工程:防洪防震規劃、城市河道水系圖、防洪工程設施分布圖、防洪設施工程等;
9.村鎮建設工程:建制鎮、集鎮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等項目;
10.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11.軍民共建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檔案。
(三)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單位(包括城市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境衛生、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等單位)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科研成果和城市風貌史料。
(五)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建檔案資料。
第九條按照本辦法所確定的范圍,有關單位應向城建檔案機構報送有關城建檔案。屬規劃、市政公用及管理方面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報送;屬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方面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報送;屬城市建設系統科研、設計以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等方面的,由承擔任務部門或單位負責報送。
第十條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由各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收集、整理,并按規定的時限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程項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項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時,必須與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機構簽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承諾書。城建檔案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有按規定移交城建檔案的義務。
第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建檔案機構參加,由城建檔案機構對建設工程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城建檔案機構報送一套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01)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但建設工程決算資料可以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移交。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補充齊全。
開發區的城建檔案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向當地城建檔案機構移交。
因單位體制機構變遷而將建筑物、構筑物移交新單位管理時,必須同時移交工程檔案。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
撤銷單位的工程建設檔案,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市城建檔案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各建設單位對形成的城建檔案,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城建檔案機構移送外,還應當做好整理、歸檔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單位綜合檔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檔案的移交與接收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承諾書要求,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第十七條城市建設系統內部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對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城建檔案機構可以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根據需要選擇接收。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下列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施工、監理及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電子文件、照片、錄像、縮微品等特種載體形態的檔案資料。
前款規定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建設工程檔案一并或者單獨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到城建檔案機構查詢該建設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機關說明地下管線現狀情況。
第二十條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及時修改、補充到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在修改、補充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機構報送。
第二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測。普查和補測形成的檔案資料,由城建檔案機構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或者補測補繪檔案材料確有困難的,城建檔案機構可以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城建檔案機構對接收或者收集的檔案資料,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鑒定、統計、編研、保護和利用工作。對破損、變質的檔案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十四條保管城建檔案必須有專用庫房,庫房應當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有防盜、防火、防水、防強光、防潮、防塵、防污染、防有害氣體和有害微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其它自然災害的能力。庫房面積應當符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建檔案工作業務規范要求。
新建或改建檔案庫房,應當嚴格執行《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逐步配備溫濕度自動控制、監控、計算機、聲像等設備,實現城建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第二十五條城建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有計劃地編纂檔案史料,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檔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涉及國家秘密的城建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未經產權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查閱使用。
有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充分地利用城建檔案資料,確保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質量,防止各類損害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辦理借閱城建檔案,應持有關證明文件并遵守檔案借閱規定。
城建檔案利用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依照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城建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保護、鑒定、統計、保密等工作。
城建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遵紀守法,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城建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上崗資格。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按期移交業務技術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機構報送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依照《**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城市建設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檔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或者檔案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理,有關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湖政辦發〔2001〕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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