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5 10:37:00
導語:行政工作考核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和中共**省委《關于建設“法治**”的決定》(浙委〔2006〕30號)、省政府《**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浙政辦函〔2005〕24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對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完善考核機制,加大考核力度,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條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須遵循公平、公開原則,堅持群眾路線,強化行政層級監督。
第五條各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為本機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照分工承擔行政責任。
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落實《綱要》的辦法和措施,分解、落實工作任務,建立工作責任制,加強督促檢查。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條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轉變政府職能的情況。
(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05〕117號)的情況。
(三)改革行政執法體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情況。
(四)建立健全科學民主行政決策機制的情況。
(五)起草、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的情況。
(六)建立行政監督制度,落實行政監督責任的情況。
(七)建立健全防范、化解社會矛盾和突發事件機制的情況。
(八)落實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況。
(九)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七條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轉變政府職能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和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法合理劃分政府事權和部門職責。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設置機構、配備人員編制。
(二)轉變政府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方式,完善各類市場監管制度,制定商貿流通規劃;促進和規范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機構發展,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在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
(三)嚴格執行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制度、收費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和落實行政許可受理、審查、告知、聽證以及評估評價制度。
(五)依法清理行政許可,清理結果按規定公布并嚴格執行。
(六)依法清理和規范非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將已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以非行政許可名義予以保留。
(七)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執法主體確認工作,按照主體合法、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的原則,及時清理、確認和公布行政執法主體。
(二)梳理執法依據,公布執法依據目錄,正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
(三)合理界定各執法機構、執法崗位的法定職權,執法流程明晰,要求具體、明確。
(四)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以一定形式明確和落實執法部門或執法機構的執法責任。
(五)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獎勵機制。
(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執法依據、執法職權和執法責任,修改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
第九條改革行政執法體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積極探索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機關內部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調查、審核、決定相分離的制度。
(二)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權力、作出決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等權利。
(三)依法制訂自由裁量操作規定,明確條件、標準和程序,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
(四)規范格式文書,建立統一的立卷歸檔制度,實行年度案卷評查。評查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
(五)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和監督管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并進行年度考核,建立考核不合格行政執法人員淘汰制度。嚴格執行《**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六)加強基層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規范和完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執法體制和行政執法行為,改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執法人員力量薄弱、法制人員配置不足等現象,切實維護基層組織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建立健全行政決策機制的基本要求:
(一)科學合理界定行政決策權,制定行政決策規則。
(二)遵守行政決策程序,實行公開征求意見和論證、聽證等制度。
(三)推行決策評價制度,適時跟蹤與反饋決策執行情況,建立決策監督和決策責任追究機制。
第十一條起草、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的基本要求:
(一)嚴格遵守《立法法》和《**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認真編制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訂年度計劃,按照法定權限、程序起草報送規范性文件草案,確保質量。
(二)對制定涉及廣大公民權利義務、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專業技術規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公開征求意見和專家論證制度。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以法定形式公布,并依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四)執行定期清理和適時評估制度,及時修改和廢止已不適應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建立行政監督制度,落實行政監督責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覺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依照規定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履行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
(三)全面貫徹落實《**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各項制度,健全執法監督機制,落實監督責任,有效解決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
(四)配合監察、審計等部門實施專門監督,自覺接受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五)嚴格按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及時處理和答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的異議。
(六)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建立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落實行政復議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的要求。
(七)完善并嚴格執行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制度。
(八)自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行政投訴案件和新聞輿論監督中反映的問題。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防范、化解社會矛盾和突發事件機制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和防范風險的能力。
(二)完善行政裁決、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信訪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機制,落實行政責任。
(三)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調處民事糾紛,不推諉責任、不濫用職權。
(四)全面貫徹執行國務院《信訪條例》,落實信訪處理責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五)依法推進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的相關政策。嚴格執行《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有效解決各類勞動糾紛。
第十四條落實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領導重視,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研究、部署和檢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落實領導責任、工作責任、監督責任,定期報告工作情況。
(三)落實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所需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罰沒款全額上繳國庫、不得返還或變相返還等公共財政紀律。
(四)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不斷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載體,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條件。
(五)落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要求,機構設置、人員力量與承擔工作職責相適應。
(六)建立行政機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學法制度,積極開展法律培訓和法制宣傳。
第三章組織實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五條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情況的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
第十六條每年的考核內容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標的要求確定。具體考核項目和評分細則,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考核工作以行政機關自查自評為基礎,采取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群眾評議與組織考評、材料審查與實地抽查、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的工作檔案記載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被考核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對本年度依法行政情況,對照依法行政實施意見和責任分解方案及本辦法規定的內容,逐項進行自查自評,并向市政府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行政機關自查自評情況和實際需要,安排檢查考核。考核工作及結果,納入對縣區綜合考核以及對市府部門綜合考核評議工作。
第二十一條對被考核單位的檢查考核,可以抽查其下屬單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況,與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結果掛鉤。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具體計分辦法根據考核內容由評分細則確定。
第二十三條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知道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視情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二十四條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的考核結果,經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后,提交市政府決定,對考核結果被評為優秀的行政機關,給予通報表彰;被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寫出書面整改意見。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對市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考核納入依法行政考核,不再另行組織。
監察、審計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府內部行政監督職能,建立和完善與本辦法相配套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條縣區政府對其工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