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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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政府對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屬單位(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市、縣(市、區)政府直屬單位和下一級政府依法行政情況的考核工作,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要求,完善考核機制,加大考核力度,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條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須遵循公平、公開原則,堅持群眾路線,強化行政層級監督。
第五條各級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為本機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照分工承擔行政責任。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制定落實《綱要》的辦法和措施,分解、落實工作任務,建立工作責任制,加強督促檢查。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條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的情況。
(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的情況。
(三)改革行政執法體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情況。
(四)建立健全行政決策機制的情況。
(五)起草、制定法規議案、規章(草案)以及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況。
(六)建立行政監督制度,落實行政監督責任的情況。
(七)承擔防范、化解社會矛盾責任的情況。
(八)落實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況。
(九)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七條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的基本要求:
(一)嚴格執行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制度、收費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和落實行政許可受理、審查、告知、聽證以及評估評價等制度。
(三)依法清理行政許可,清理結果按規定公布并嚴格執行。
(四)依法清理和規范非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將已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以非行政許可名義予以保留。
(五)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梳理執法依據,公布執法依據目錄,正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
(二)合理界定各執法機構、執法崗位的法定職權,執法流程明晰,要求具體、明確。
(三)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明確和落實執法部門或執法機構的執法責任。
(四)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獎勵機制。
第九條改革行政執法體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積極探索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按照批準方案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二)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權力、作出決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等權利。
(三)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
(四)規范格式文書,建立統一的立卷歸檔制度,實行年度案卷評查,評查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
(五)完善行政執法主體確認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工作,實行公告制度,規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和監督管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
第十條建立健全行政決策機制的基本要求:
(一)科學合理界定行政決策權,制定行政決策規則。
(二)遵守行政決策程序,實行公開征求意見和論證、聽證等制度。
(三)推行決策評價制度,適時跟蹤與反饋決策執行情況,建立決策監督和決策責任追究機制。
第十一條起草、制定法規議案、規章(草案)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嚴格遵守《立法法》和《行政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按照法定權限、程序起草報送法規、規章草案,確保質量。
(二)對制定涉及廣大公民權利義務、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專業技術規范的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公開征求意見和專家論證制度;依法設定或規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收費等內容。
(三)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以法定形式公布,并依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報送備案。
(四)執行定期清理和適時評估制度,及時修改和廢止已不適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建立行政監督制度,落實行政監督責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覺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依照規定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履行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
(三)全面貫徹落實《**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各項制度,健全執法監督機制,落實監督責任,有效解決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
(四)配合監察、審計等部門實施專門監督,自覺接受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五)嚴格執行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及時處理和答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的異議。
(六)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建立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落實行政復議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的要求。
(七)完善并嚴格執行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制度。
(八)自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行政投訴案件和新聞輿論監督中反映的問題。
第十三條承擔防范、化解社會矛盾責任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的要求,完善行政裁決、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信訪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機制,落實行政責任。
(二)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調處民事糾紛,不推諉責任、不濫用職權。
(三)全面貫徹執行國務院《信訪條例》,落實信訪處理責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落實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領導重視,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研究、部署和檢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落實領導責任、工作責任、監督責任,定期報告工作情況。
(三)落實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所需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罰沒款全額上繳國庫、不得返還或變相返還等公共財政紀律。
(四)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條件。
(五)落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要求,機構設置、人員力量與承擔工作職責相適應。
(六)建立行政機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學法制度,積極開展法律培訓和法制宣傳。
第三章組織實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五條考核工作以行政機關自查自評為基礎,采取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群眾評議與組織考評、材料審查與實地抽查、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的工作檔案記載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被考核的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況,對照依法行政實施方案和本辦法規定的內容,逐項進行自查自評,并向省政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考核機關根據行政機關自查自評情況和實際需要,安排檢查考核,評定最終考核結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十九條對被考核單位的檢查考核,可以抽查其下屬單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況,與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結果掛鉤。
第二十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具體計分辦法根據考核內容由評分細則確定。
第二十一條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知道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負責考核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負責考核的機關可以視情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二十二條對考核結果被評為優秀的行政機關,給予通報表彰;被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寫出書面整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省政府建立依法行政考評小組,負責對省政府直屬單位和市政府依法行政情況的考核工作。具體考核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
第二十四條每年的考核內容根據本辦法并結合省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標的要求確定。具體考核項目和評分細則,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法制辦另行制定。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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