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化龍頭申報認定制度
時間:2022-11-05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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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根據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9部委聯合印發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和自治區農業廳、發展改革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等11個廳局聯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系,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產業化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在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過程中,實行競爭淘汰機制,遵循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凡**市轄區內,愿意申報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申報
第五條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和農民合作社,正常經營二年以上。
2.企業經營產品。企業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的50%以上。
3.企業規模。總資產(以企業注冊登記地為準)500萬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1億元以上。
4.企業效益。企業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職工工資、不欠繳社會保險費、不欠折舊、不虧損。
5.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應低于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6.企業帶動能力。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地區農戶500戶以上。
7.企業利益連接。企業在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銷貨物量的70%以上。生產、加工、銷售等各環節利益聯結機制健全。
8.企業競爭能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產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區、市內領先水平,產品質量穩定,近兩年內產品未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主營產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環保政策,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產銷率達到85%以上。
第六條符合以上條件要求的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和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農民合作社可以申報市級龍頭企業。種源農業企業、高新技術開發企業、農業技術服務推廣企業及本地特色農產品加工企業,其資產規模、企業效益、企業帶動能力等項,可以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材料,并按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主管部門或中介組織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裝訂成冊。申報材料包括:
1.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六條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
2.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附:上一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報告)。
3.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4.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須由所在地的農村經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說明。
5.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鄉級以上農經部門出具的帶動農戶數,內容包括是否拖欠農民原料款,是否存在壓級壓價現象等方面的證明。
7.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納稅狀況證明。
8.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
9.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縣級以上工會出具的企業對職工參保、工資等情況的證明。
第三章認定
第八條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程序:
1.由申報企業將申報材料直接報送**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產業化辦公室)。市產業化辦公室對企業報送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對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匯總,一并提交市產業化領導小組進行評審。
2.市產業化領導小組根據市產業化辦公室提交的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打分和評審。
3.市產業化辦公室將打分結果,送市產業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
4.市產業化辦公室匯總市產業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報市產業化領導小組最終認定。
5.經市產業化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作為龍頭企業。認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和牌匾。被認定的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運行監測
第九條對市級產業化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條建立龍頭企業動態監測機制,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發展情況,并進行運行監測評價,通過監測評價的企業可繼續保留“市級龍頭企業”稱號,并享受扶持重點龍頭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未能通過監測評價的企業將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的稱號。被取消“市級龍頭企業”稱號的企業,不再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運行監測是企業被認定為龍頭企業后從次年開始并實行一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辦法是:
1.企業報送基礎材料。每年6月底前,龍頭企業將反映企業變化情況的基礎材料報送市產業化辦公室。材料包括:龍頭企業監測表和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2、3、4、5、6、7、8、9款要求的材料。
2.材料匯總。當年7月20日前市產業化辦公室對龍頭企業所報的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根據核查結果,提出監測意見,報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審定。
3.根據審定結果,市產業化辦公室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二條監測合格的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企業,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龍頭企業及申報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的稱號;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價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其單位按照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市級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市產業化辦公室予以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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