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特困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11-05 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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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特困醫療救助制度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保障我市農村特殊困難群體的醫療需求,建立和規范農村特殊困難群體醫療救助制度,根據自治區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牧區醫療救助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市農村常住戶口中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農村醫療救助對象):

(一)五保戶;

(二)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傷殘民兵民工等特殊優撫對象;

(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四)其他農村特困家庭成員。

第三條農村醫療救助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救助水平與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原則;

(二)屬地管理、動態操作、規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四條市醫療救助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本市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具體負責全市定點濟困醫療機構的認定、監督管理、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審核撥付等工作。

第五條本市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由市醫療救助協調領導小組集中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節余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第六條市醫療救助協調領導小組每年應當從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中提取3%作為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健康教育經費。

第七條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民政、財政補助資金;

(二)市、區(縣)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統籌費;

(三)市級財政、民政部門從留存本市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的不少于5%的資金;

(四)社會各界的捐贈資金;

(五)可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統籌費標準為每人每年90元,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縣、達坂城區全部由市財政承擔,兩個經濟技術開發區、米東區全部自行承擔,其余區按照市、區兩級5:5的比例承擔。

第九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統籌費計算年度為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第十條市、區(縣)農村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統籌費由兩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統計匯總的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數據分別籌集,并于當年度4月30日前劃撥至市醫療救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的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戶。

對于當年度內新增的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由區(縣)民政部門在審批后的次月初分別向市民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填報新增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名冊,并及時統籌醫療救助費。

對于當年度內取消農村醫療救助待遇的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從取消待遇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農村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一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每年年初,由本人在戶口所在地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在30個工作日內經村民委員會評議填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并進行張榜公布后,對于符合條件的人員,發給《**市農村特困群體醫療救助記錄本》。

第十二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持《**市農村特困群體醫療救助記錄本》、身份證明、《五保待遇供養證》或《**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領取證》在本市定點濟困醫療機構就醫,可以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三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按規定享受下列醫療救助:

1.門診部分:

藥品費用按定點濟困醫療機構零售價的30%收取。

2.住院部分:

(1)床位費、搶救費、護理費、手術費、處置費及監測費等各項收費按定點濟困醫療機構收費標準的30%收取;

(2)各項輔助檢查費按現行收費標準的30%收?。?/p>

(3)藥品費用按定點濟困醫療機構零售價的30%收取。

3.用藥及診療范圍:

用藥范圍為《自治區濟困醫療服務目錄(試行)》,診療項目參照《自治區濟困醫療服務診療項目目錄》執行。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五保戶、特殊優撫對象、全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所需基本醫療服務費用全部由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支付。

第十四條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支付基本醫療住院費用年度最高額為每人每年1000元;支付急危重癥住院費用年度最高額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五條農村醫療救助費用除按規定應由個人承擔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定點濟困醫療機構憑票據與市醫療救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結算。

第十六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因下列情形之一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不予支付:

(一)自殺、自殘(精神病人除外);

(二)斗毆、吸毒、酗酒、賭博等致傷發生的費用;

(三)醫療事故、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賠付責任人應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四)器官移植、人工器官植換、鑲牙、整容、矯形、配鏡以及保健、康復等發生的費用;

(五)超出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目錄范圍的費用。

第十七條農村醫療救助定點濟困醫療機構為城市醫療救助定點濟困醫療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機構。

第十八條市醫療救助協調領導小組應當與確定的農村醫療救助定點濟困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救助服務協議,確定醫療救助服務范圍、項目、收費管理等事項,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農村醫療救助定點濟困醫療機構實行定期評審制度。

第十九條定點濟困醫療機構應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制度、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及相應設施,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就醫窗口,確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方便就醫。

第二十條定點濟困醫療機構應堅持定點接診制度,建立醫療救助費用臺帳,單獨管理,單獨結算,嚴禁轉嫁費用。

第二十一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需要在定點濟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定點濟困醫療機構應根據病情向農村醫療救助對象預收部分醫療費預付金,并開具醫療費預付金預交單。

醫療費預付金收取額度為:500元、1000元、2000元。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出院結算時,醫療費預付金可沖減住院起付標準和自負部分的醫療費,其余部分應退還農村醫療救助對象。

第二十二條對患有各種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慢性腎炎、腎病綜合癥)、精神病、腦血管意外后并發癥(后遺癥)、慢性支氣管炎、冠心病、糖尿病及并發癥、肝硬化、重型系統性紅斑狼瘡、癲癇、肺源性心臟病、高血壓病II期以上(含II期)、慢性活動性肝炎等急危重癥的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定點濟困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醫治的,由定點濟困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后,可以轉往指定的上級醫療機構治療。

第二十三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與定點濟困醫療機構之間因醫療救助服務問題發生爭議,可向市醫療救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訴。

第二十四條定點濟困醫療機構在提供醫療救助服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醫療救助協調領導小組可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暫?;蛉∠涠c資格,并向定點濟困醫療機構追回有關費用:

(一)診治、記帳不認真查驗相關證明,將非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列入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支付或不按規定結算醫療費用的;

(二)采取分解住院人次,套取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

(三)拒絕接受本醫療機構收治范圍的病人的;

(四)不按處方劑量給藥的;

(五)將處方用藥換成用藥目錄以外的藥品或物品的;

(六)違反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管理有關規定,造成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在就醫過程偽造、涂改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憑證的,市醫療救助協調領導小組應當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其醫療救助待遇。

第二十六條民政、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農村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業務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