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制度

時間:2022-11-05 0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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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構建和諧首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第162號令)《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258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73號)和《關于加強**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落實城市住房保障責任的意見》(烏政發〔20**〕113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為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快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滿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凡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市行政轄區(含兩個國家級開發區)內建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按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以單元方式配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條市建委負責牽頭組織會同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房產局等部門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新建住宅商品小區配建管理工作。

(一)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建委、發改委、規劃局、國土局、房產局等部門確定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及具體配建分配比例。市規劃局按批準項目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注明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型、套數等事項。

(二)市國土局按照規劃要求,在商品房建設用地“招、拍、掛”供地過程中,明確配建部分的建設用地總面積。市發改委依據土地、配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成本資料,確定政府回購廉租住房價格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并作為該宗地“招、拍、掛”的必要條件。在發放的《建設用地批準書》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質、面積等事項。

(三)市房產局依據規劃配建要求,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予以審查;做好廉租住房的回購、分配、管理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四)市發改委做好每年房地產開發項目及其配建項目的備案工作。

(五)市建委在發放的《施工許可證》中須注明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總面積、套型面積、套數等事項。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須注明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總面積、套型面積、套數等事項。

(六)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兩個國家級開發區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積極做好配建項目的配合和管理工作。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所配建的項目在開工前分別到市建委和市房產局進行備案。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廉租住房,實行政府按建筑安裝成本價回購的方式。廉租住房的產權歸政府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銷售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嚴格按照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準,與小區內其他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建設。市建委會同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發改委、市房產局等部門對在新建住宅小區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管。

第七條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執法局對未按規劃設計條件和供地性質進行配建的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八條市房產局對未按規定實施配建項目或配建項目建設進度低于住宅減設進度的開發項目,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未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開發、建設和銷售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九條市發改委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價格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市建委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未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程序進行的項目,不予進行小區質量竣工驗收;對未按規定配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降低其開發資質或限制其開發。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業管理工作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