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時間:2022-11-05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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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區(縣)建設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區(縣)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滿足基本住房條件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人均住房面積的60%。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準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租金標準制定或調整,應當在媒體上公布,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欄等方式進行公示。

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六條廉租住房資金來源:

(一)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各區(縣)上報的年度廉租住房資金計劃,編制全市年度資金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審批撥付的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條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有關部門應當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優惠;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區(縣)建設局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縣)建設局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確定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實行租金核減的,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由區(縣)建設局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排隊輪候。

第十三條區(縣)建設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四條經區(縣)建設局確定實行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后,報區(縣)建設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區(縣)建設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并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經區(縣)建設局確定實行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租金。

第十五條享受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區(縣)建設局或者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區(縣)建設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區(縣)建設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進行年度核查。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各區(縣)建設局的審核、輪候、配租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七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區(縣)建設局報市房產管理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建設局報市房產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工作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