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益性崗位制度
時間:2022-11-06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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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新黨發〔20**〕16號)精神,做好公益性崗位認定、管理工作,幫助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上實現再就業,制定本辦法。
一、公益性崗位的界定
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投資、政策扶持或社會籌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開發的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具體包括勞動保障協管員、交通協管員、基層工會協管員、民政低保協管員、社會保險協管員、社區治安聯防協管員、勞動監察協管員、衛生監督(行政執法)協管員等崗位。
(二)社區公益性崗位。具體包括區、街道、社區開辦的非營利性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敬老院等機構;在街道、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務崗位。主要指收發、駕駛、門衛、打字、物業管理等需要招用編制外人員的機關后勤公益性崗位。
二、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對象
具有本市城鎮戶口、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二)城鎮大齡失業人員(男30歲以上,女25歲以上)且已在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進行了求職登記,一年內介紹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三)夫妻雙方無一人就業且無一子女就業的困難家庭失業人員(即零就業家庭)。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一年以上就業確有困難的人員。
(五)因病或肢體殘缺又未達到完成喪失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
(六)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大中專畢業生、隨軍家屬、復轉軍人、城鎮退役士兵、兩勞釋放人員。
三、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招聘
(一)公益性崗位必須優先安排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人員(即截止20**年底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一年以上就業確有困難的人員、隨軍家屬、復轉軍人、城鎮退役士兵、兩勞釋放人員。
(二)新增公益性崗位人員招聘時,應面向社會,自愿報名,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錄用。招聘工作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承辦,用人單位協辦,相關部門配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新增公益性崗位在招聘公益性崗位時,必須由用工單位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申報,提出具體用工條件,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招聘,辦理招聘登記手續,招聘信息,內容包括崗位介紹、擬聘人數、招聘時間、錄用條件等。
2.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會、自愿報名”的方式進行公開招聘。由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組織報名,向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推薦,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審核合格者經考核,由用工單位按照擇優錄用原則確定人員報社區張榜公布一周后,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市公益性崗位人員認定證明,憑認定證明由代管公益性崗位的勞務派遣組織開具統一的《公益性崗位上崗通知書》上崗。
四、公益性崗位人員勞動關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崗位人員由各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委托協議的方式交由勞務派遣組織代管,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為1年,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進行鑒證。合同期滿后,經考核合格者續簽下一年勞動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各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
合同期滿,年終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內,有違反本單位公益性崗位考核和獎勵辦法情節嚴重的由各用工單位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后退回勞務派遣組織,由勞務派遣組織解除勞動關系。各用工單位不得自行解除公益性崗位人員勞動關系。
公益性崗位人員在合同期內,經各用工單位考核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由各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組織,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至其它公益性崗位,二次被退回者,直接辭退,由勞務派遣組織予以解除勞動關系。
五、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及資金來源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補貼按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支付,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自治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執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含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市、區兩級就業再就業經費承擔。
公益性崗位人員使用期限暫定到2008年12月31日。
六、崗位補貼及社會保險補貼申領程序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補貼及社會保險補貼按月支付,由勞務派遣組織統一辦理。公益性崗位人員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含個人應繳部分),由勞務派遣組織報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各用工單位按照本單位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考核辦法和實際考勤按月編制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工資報表,于次月10日之前報勞務派遣組織,由勞務派遣組織審核匯總后填寫《公益性崗位崗位補貼審批表》、《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及本月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報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每月15日前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經市財政局核定,以轉移支付的方式撥付各區(縣)財政部門,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公益性崗位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撥付勞務派遣組織。
七、公益性崗位的空崗申報和統一調配
(一)空崗申報及崗位調整。
各用工單位及崗位調整如出現空崗,必須在每月5日前將崗位空崗情況填寫《公益性崗位空崗申報表》、《公益性崗位調整情況表》報勞務派遣組織,勞務派遣組織負責匯總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備案審批。
(二)統一調配。
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將各用工單位公益性崗位的空崗信息和崗位用工要求及時傳送給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不突破下達公益性崗位總數的前提條件下,五個工作日內負責推薦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上崗。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跟蹤空崗落實情況,及時收回未落實的空崗信息并重新調配。
八、公益性崗位的管理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任務、考核、考勤、服裝、袖標、工作牌、勞動工具等由各用工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社會保險接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發放工資工作等由勞務派遣組織負責,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
(一)由各用工單位制定本單位公益性崗位考核獎懲管理辦法。
(二)各用工單位在每月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時應如實上報增、減、調整情況,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第七條進行增、減、調整。
(三)各用工單位將在崗的公益性崗位人員,調整至不屬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崗位工種范疇之內的,不得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已認定公益性崗位的用工單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崗位的,應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進行補充認定。
(四)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按街道(鄉鎮)進行檔案備案管理,由各區(縣)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按公益性崗位工種建立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基礎檔案及臺帳,做到一人一檔,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建立本區(縣)公益性崗位人員臺帳,作為公益性崗位專項目標考核依據。
(五)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對公益性崗位分布情況、公益性崗位申報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人員有關數據進行計算機管理并實現連網,同時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申報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起始時間等情況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記載。
(六)對在崗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一年內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對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管理情況進行不少于四次的檢查。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一年內不少于兩次不定期抽查,并將檢查結果記入就業責任考核內容。對出現弄虛作假、人崗分離、把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七)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發放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對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八)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對虛報冒領、騙取崗位、社保補貼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所有補貼資金外,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對不履行空崗申報,調整備案,或設置額外條件拒絕接受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部門和單位,市城鄉就業和職業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給予通報。
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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