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道停車場制度

時間:2022-11-07 0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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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占道停車場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臨時占道停車場管理,緩解停車設施供需矛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時占道停車場是指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及具備城市道路功能的附屬設施設置的停車場或停車位。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臨時占道停車場的設置與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臨時占道停車場的設置與管理堅持從嚴控制、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收費的原則。

第五條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公安、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臨時占道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應會同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編制臨時占道停車場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臨時占道停車場的設置應符合臨時占道停車場設置規劃,確保行人通行和道路暢通。

第八條下列城市道路范圍內不得設置臨時占道停車場:

(一)道路交叉口及距交叉口規定范圍內的路段;

(二)通行公共交通且未劃分人行道、車行道的路段,或者公共汽車車站站亭、港灣內及站牌附近路段;

(三)大型公共建筑周圍疏散及防火通道;

(四)可能損害城市綠地或樹木的路段;

(五)盲人專用通道;

(六)周圍一定范圍內已設置公共停車場或對外開放的專用停車場。

第九條在臨時占道停車場規劃設置范圍內,申請設置停車場的單位,應攜帶下列資料向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審批表:

(一)書面申請;

(二)占道停車場經營管理制度

(三)企業法人證明。

第十條申請設置臨時停車場的單位,向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審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十一條臨時占道停車場審批程序應自受理之日起9日內完成,并自發放臨時占道許可證之日起3日內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向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臨時占道停車場設置審批有效期為一年。設置期滿后,申請人應重新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根據道路變化及停車場建設情況決定是否同意繼續設置。

不同意繼續設置臨時占道停車場的,應向申請人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臨時占道停車場設置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占道位置、擴大占用面積或改變用途。

確需變更占道位置或面積的,設置單位應向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臨時占道停車場需歇業的,設置單位應提前1個月告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組織拍賣。

第十五條臨時占道停車場設置單位合并、分立、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臨時占道停車場設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發展和改革部門監制的明碼標價牌等懸掛于停車場醒目位置;

(二)在停車場醒目位置公布市政市容、公安交通、發展和改革等部門的監督投訴電話;

(三)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四)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閉臨時占道停車場;

(五)按規定標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六)停車場工作人員和收費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標志;

(七)按規定設置停車場標志、施劃停車場標線,并保持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清晰和完整;

(八)維持停車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丟失、損壞;

(九)禁止超高、超長、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損壞的車輛停放;

(十)按規定如實填報有關經營統計資料。

第十七條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放車輛;

(二)機動車停車后關閉發動機;

(三)不得在停車場內試車、洗車和修車;

(四)按規定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農用運輸車輛除外);

(五)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車輛。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可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暫停或關閉臨時占道停車場的決定,并視具體情況退還臨時占道停車場設置單位繳納的城市道路占用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一)因城市道路大修改造或工程建設,需要挖掘臨時占道停車場占用的城市道路的;

(二)在臨時占道停車場占用的城市道路下埋設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

(三)城市道路交通情況發生變化,臨時占道停車場的設置影響交通的。

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應自作出暫停或關閉臨時占道停車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臨時占道停車場設置單位應當每季度統計停車位使用率、設施完好狀況等情況,并在下一季度5日內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臨時占道停車場設置期滿或關閉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并通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因舉辦各類大型活動,需要在公共廣場和空地、道路等臨時停放車輛的,承辦單位提前3日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審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于批準當日將相關審批手續向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備案。

活動結束后,承辦單位應盡快疏導車輛離開,恢復交通通暢。

第二十二條市政市容、公安交通、發展和改革、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設立監督投訴電話,及時受理對臨時占道停車場管理的咨詢和舉報,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擅自設置臨時占道停車場的;

(二)擅自改變臨時停車場占道位置或面積的。

第二十四條臨時占道停車場設置單位違反規定標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由發展和改革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