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人才作用制度

時間:2022-11-18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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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人才作用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意見》,有效激發現有人才活力,充分發揮現有人才作用,推動全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設立“**杰出人才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不超過5名,每人獎勵資金10萬元,獎勵費用從市人才開發資金中列支。評選對象主要包括:

——獲得國家級及國際自然科學獎、社會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等獎第一完成人。

——在推動我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開發新產品、推廣新技術,年上繳稅金在500萬元以上且連續三年利稅增長10%以上的技術、項目主持人或企業經營者。

第二條設立“**學術技術帶頭人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不超過10名,每人獎勵資金3萬元,獎勵費用從市人才開發資金中列支。評選對象主要包括:

——在省以上某一科研學術技術領域處于領先水平,科研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在農業、教育、衛生、文化等領域處于全國領先水平,為社會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第三條設立“**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不超過10名,每人獎勵資金3萬元,獎勵費用從市人才開發資金中列支。評選對象主要包括:

——依靠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技藝,研究開發出一種新技術或新品種,在我市推廣面積達5000畝以上,增產幅度在10%以上,或新增產值在10%以上,為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做出突出成績的科研開發型人才;

——在種植、養殖、加工等方面積極引進、吸收、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年增產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科技應用型人才;

——具有優秀管理才能,企業經濟效益顯著,年上繳稅金在100萬元以上且連續三年利稅增長10%以上的鄉村經濟實體中的經營管理人才(環保不達標的項目取消參評資格);

——適應市場需求,具有一定經濟頭腦,善于捕捉信息,能在生產、銷售等環節起到橋梁和紐帶作用,連續三年每年營銷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優秀農村經紀人才。

第四條鼓勵企事業單位實行重獎。各企事業單位對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效益情況適時給予重獎。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投產后,單位可連續3~5年從該科技成果留利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資金,對完成該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條允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不侵害本單位經濟權益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離崗創辦、領辦高新技術企業。允許離崗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人員在三年內回原單位參加競聘上崗,落聘后按其所在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到農業生產一線進行技術承包、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活動。對經單位批準,自愿離崗到農村開展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三年內其職務、工資、福利、獎金等一切政治、生活待遇保持不變,不影響正常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工資調整;進行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推廣、技術承包和承擔科技項目的,允許實行有償服務,取得合法報酬;凡能進入生產領域推廣運用并能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屬本人成果的)、專利技術(非職務發明)均可入股,經雙方合同約定,從所產出的效益中取得一定報酬;鼓勵以資金形式介入開發性生產、科研、流通等領域,與農戶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并取得合法收益;允許其三年內回原單位工作,對不愿回原單位工作的,其人事檔案關系轉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行人事。

第七條允許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業余兼職。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含教師、醫務人員)在完成所在單位本職工作、保護單位技術秘密、維護本單位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兼職為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科研開發和經營服務,政府依法保護其合法收入。

第八條改革分配制度,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有機地結合起來。要以專業技術人員工作業績作為分配的主要依據,按照人才價值和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工資報酬,實行協議工資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允許各類人才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

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通過提供技術、信息為單位帶來經濟效益的,允許一次性從純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獎勵給信息提供者。

第十條充分發揮生產和科研一線工作崗位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傳幫帶作用。凡帶助手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元的津貼,所需經費由派出助手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放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年齡限制,發揮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事業單位在聘的正、副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身體健康、本人自愿、單位需要的,經組織批準,退休年齡最多可分別延長10年和5年。

第十二條在職定向培養的博士研究生,畢業獲得學位后回原單位工作,原系市直黨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由市人才開發資金支付在讀期間的全部學費;縣區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市直非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由市人才開發資金支付在讀期間學費的50%。企業可參照執行,費用自行解決。

第十三條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引進博士后進站工作的企業,由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不低于10萬元資助。

第十四條在農村鄉土人才中開展職稱評定工作。對在農業技術推廣、農業科研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農村鄉土人才,要按農村在編專業技術人員一樣同等評定相應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對常年在鄉(鎮)農業第一線從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要認真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落實他們的崗位津貼、高定或浮動工資以及提高津貼比例等有關待遇。

第十六條在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技人員和農村科技示范戶、致富帶頭人,可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貢獻特別突出的報請市政府給予重獎,也可推薦和申報選拔國家和省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此前我市出臺的發揮現有人才作用政策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