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五保供養制度
時間:2022-11-22 0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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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做好我區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五保對象的正常生活,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在吃、穿、住、醫、葬(孤兒為教)等方面給予村(居)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是農村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條區民政部門主管全區五保供養工作。區財政、教育、衛生、土地、規劃、農業、林業、宣傳、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區民政部門開展好五保供養工作。
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三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各村(居)民委員會要落實一名工作人員作為聯系人,定期走訪、看望散居五保供養對象,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四條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五條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條件的,在本村(居)范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審核。
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區民政部門審批。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區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六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應當向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后,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鎮人民政府報區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七條要維護農村五保對象的財產權益,不得將是否把財產交給集體或者國家作為批準享受五保供養待遇的前提條件,尊重他們合理使用、處分個人財產的自由。
第八條區民政部門及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五保供養對象檔案,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納入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實行一年一審制度,建立和完善動態管理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數據庫。
第九條五保供養形式:逐步實行以集中供養為主、散居供養等形式為輔的供養方式。五保入院方法由鎮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條農村五保供養以現金發放為主。必要時由村(居)代為提供糧油、副食、燃料等生活資料;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農村醫療和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并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嚴格按照市政府的當年供養標準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降低標準。
第十二條各級安排的五保生活補助資金,必須及時、足額下撥、兌現。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五保供養對象所有。
在省、市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區、鎮兩級財政各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標準,予以配套補助。
第十三條農村五保對象可以在當地五保供養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對象可以自由選擇供養形式。分散供養的,可以由村(居)委員會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第十四條堅持“政府補助,社會幫扶”的原則,鎮人民政府應將農村五保供養所需經費(含醫療費)和敬老院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廣泛發動社會捐助、扶助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開展農副業生產,改善五保對象生活水平。
第十五條五保對象補助資金,仍按現行財政轉移支付渠道解決。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撥入鎮財政所,再由鎮財政所按供養人員花名冊撥入五保對象個人帳戶。鎮人民政府必須將補助資金實行“一卡式”發放,并分上、下半年兌現。
第十六條各鎮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規劃建設一所敬老院,床位數不少于五保對象總人數的50%,確保入住率不低于80%,并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逐步實行五保對象集中供養。因遷址或其它原因處置敬老院房屋等財產的,須事前報區民政部門備案,其收入主要用作改造或新建、擴建敬老院。
第十七條鎮人民政府要為農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設施設備,管理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配備必要的工作服務人員,同時完善各項院務管理、服務制度,實現規范、健康發展。區財政對新建的鎮敬老院,根據建設規模和運營情況,給予以獎代補。
第十八條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不予批準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或者對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批準其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
(三)有其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村(居)民委員會、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有關人員有違反規定的,將進行如下處罰:
(一)村(居)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貪污、挪用、截留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依法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私分、挪用、截留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鎮人民政府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各鎮人民政府,同時涵蓋有農村居民的有關街道、****工業區。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試行期一年,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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