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組織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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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組織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和改進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全面推進以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建立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運行機制,不斷增強村級班子的整體功能,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村級組織體制和職責

第二條行政村設黨組織(含黨委、黨總支、黨支部,下同)、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團組織(含團委、團總支、團支部,下同)、婦代會、民兵連等組織。

第三條村黨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四)搞好黨組織的自身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五)負責村組干部、財務人員及村集體(控股)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興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并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是村民在自愿互利原則基礎上組織起來的集體所有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具有提供生產服務、協調管理、資源開發、興辦企業、資產積累等職能。主要任務是: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灘涂、水面等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發展多種經營;

(三)興辦、管理集體企業,發展農村第二、第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四)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維護農業基礎設施,興辦社員生產經營所需的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灌和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項目;

(五)完善各業生產責任制,管理各業承包合同,按有關政策和合同的規定收取承包租金;

(六)協調本社范圍內各業、各隊(組)、各單位之間的經濟關系;

(七)維護社員家庭承包經營自主權,支持社員家庭或聯戶發展自營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社員家庭、聯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八)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九)組織實施村內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

第三章村級組織議事規則

第六條村重大事務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履行程序,實行民主決策。

(一)重大事務主要包括:(1)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村莊建設規劃;(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修訂;(3)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集體經濟大額資金的使用,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以及集體企業的改制方案;(4)興修學校、道路、水利、電力、自來水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以及建設承包方案;(5)村集體土地、房屋等集體資產的承包和租賃,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項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6)領取村干部誤工報酬的人數及標準;(7)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8)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務決策的一般程序:(1)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1/10以上村民聯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2)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并召集召開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3)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同時廣泛征求村民的意見和建議;(4)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形成書面記錄;(5)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對重大事務的表決結果及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

(三)實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除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情況外,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參加,參加會議人數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一半方可舉行。聯席會議由黨組織書記或由黨組織書記委托黨組織副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聯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隨時召開。

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決議方為有效。其中涉及村民自治的問題,應經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由村民委員會召集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村民會議是村級事務決策的最高形式。人數較多的和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策村民會議授權的有關事項。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但必須嚴格執行決策程序;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村黨組織或上級政府負責召集。會議議題須經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并應于會前2天告示村民。村民代表要主動征求村民對議題的意見和要求。

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且不得與村民會議所作決議、決定相抵觸。村民會議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一些涉及本村絕大多數群眾利益調整的事項,可采取全體村民公決,但公決結果不得違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九條村級民主懇談會(聽證會)由村黨組織主持召開,主要內容是:

(一)通報村“兩委”的工作情況;

(二)就村重大事項和黨員、村民關心的熱點、疑點、難點問題進行提案并質詢;

(三)答復解釋黨員、村民提出的問題,論證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思路。

村級民主懇談會(聽證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終進行,參加對象為黨員、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全體村民。民主懇談會(聽證會)可與村干部競職承諾、創業承諾,及民主評議村干部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條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向村黨組織報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員會對落實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情況和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每季度向村黨組織報告一次,必要時應隨時報告。村黨組織根據報告情況對重點工作和重點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村黨組織建設

第十一條村黨支部(黨委、黨總支)委員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凡屬村黨支部(黨委、黨總支)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黨支部(黨委、黨總支)委員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須報上級黨委批準的,要按程序報批。

村黨支部(黨委、黨總支)委員會議由書記主持。書記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書記或委員主持。會議形成的決定須有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村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涉及討論決定問題的黨員大會,參加會議黨員人數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一半方可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參加選舉的黨員人數須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的正式黨員的五分之四,方能進行選舉。

黨員大會需要作出決議的,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的決議須經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一半以上贊成方可通過。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的,選舉結果須實到會有表決權正式黨員的一半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切實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

(一)村黨組織要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制度,嚴格黨員管理,加強黨員教育。

(二)凡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農村黨員都要參加農村適用技術培訓,并掌握一至兩門農村適用技術,不斷提高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致富的本領。

(三)村黨組織每年要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按照黨員標準,對每位黨員進行評議。評議應實行黨員評議和群眾評議的“兩票”制辦法進行。對不合格黨員要按有關政策,區別情況,嚴肅處置。

(四)實行黨員設崗定責制度。黨組織要按照因事設崗、因人定崗的原則,結合黨員特長,采取黨員自愿申報與民主推薦相結合的方式,設置相應崗位,明確具體職責,充分發揮無職黨員作用。

(五)建立黨員聯系戶制度。有能力的黨員一般應聯系一戶發展戶和一戶貧困戶,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困難。

(六)村黨組織要加強對流動黨員的管理。黨員外出必須向村黨組織報告,及時辦理流動黨員活動證,定期匯報工作思想情況;村黨組織要與外出黨員保持每季一次以上的聯系,及時了解外出黨員的情況,為外出黨員參加組織活動提供便利。

(七)村黨組織要根據任務形勢的變化,及時提請上級黨委調整黨組織的設置形式,把黨的工作覆蓋到本村的非公有制企業、農村產業協會和專業協會等組織中。

第十四條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一)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推行以黨員推薦、群眾推薦和群團組織推薦,黨支部大會決定為主要內容的“三推一定”制度,把優秀分子推薦并確定為發展黨員的培養對象。注重在農村優秀青年、婦女、企業生產經營骨干、務工經商人員、規模種養殖能手中發展黨員。對不是黨員的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要加強教育培養,具備條件的要及時吸收到黨內來。要特別注意培養吸收35歲以下的農村優秀青年和婦女入黨,不斷改善黨員隊伍結構。

(二)嚴格履行入黨手續,堅持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實行發展黨員公示制和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村黨組織至少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發展黨員工作。連續三年以上不發展黨員的村,村黨組織及負責人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先進,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積極推行黨務公開。村黨組織要結合村務公開,將活動計劃、發展黨員、黨費收繳管理、黨員“雙帶”、黨員結對幫扶、評比優秀共產黨員、干部管理等情況,定期向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五章村干部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從嚴控制村干部職數,每村的干部職數一般為3至7人,具體職數根據村規模大小確定。提倡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領導班子成員交叉兼職。村黨組織書記一般應兼任村經濟合作社社長,但必須通過法定程序;村黨組織班子成員可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和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是黨員且具備條件的,可按黨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村黨組織班子;其他村級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村黨組織委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要高度重視村兩委班子中婦女干部和年輕干部的配備。

第十七條提倡把具備以下要求的同志選任為村干部:

(一)思想政治素質好,能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按照上級黨委、政府精神以及村班子集體決議履行職責,帶頭遵紀守法,履行村規民約;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能帶領群眾發展農村經濟,共同致富,能統籌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四)思想解放,作風務實,有改革創新意識和艱苦創業精神,熱心為村民服務,善于做群眾工作;

(五)公道正派,清正廉潔,作風民主;

(六)年富力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村主要干部一般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條村黨組織班子成員實行“兩推一選”(黨員民主推薦、群眾推薦測評、黨內民主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有條件的地方,可進行黨內直接選舉的探索。

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依法依章民主選舉產生,村黨組織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社員)行使民主權利,確保換屆選舉順利進行。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村黨組織書記要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負責人,主持選舉委員會工作。

村團組織、婦代會成員的候選人預備人選由村黨組織審查后分別報鄉鎮團委、婦聯批準。村民兵連長人選由村黨組織提出報鄉鎮黨委審批。

其他村級組織負責人及村集體(控股)企業負責人的任免,由村黨組織提出建議方案,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村文書、會計、出納的初步人選,由村黨組織提出推薦人選,經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要積極做好村級后備干部工作,結合公開選拔、“三推一定”工作,建立數量相對穩定的村級后備干部隊伍,尤其是要有村黨組織書記的后備人選。

第十九條實行村班子及成員創業承諾制。村級班子及成員任職后,要以富民強村為目標,研究制訂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標,向黨員、村民作出承諾。鄉鎮黨委對承諾事項的完成情況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村干部的政治、經濟待遇相掛鉤。

第二十條加強對村干部的教育培訓。村干部的教育培訓實行分級負責制。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每屆應參加縣(市、區)組織的崗位培訓,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7天;村其他干部每屆應參加鄉鎮組織的崗位輪訓,累計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村級后備干部每年應參加一次由鄉鎮黨委組織的集中培訓。

村干部要按照鄉鎮黨委的統一安排,積極參加政治理論、市場經濟知識、適用技術及學歷教育等各類培訓。凡年齡在45周歲以下沒有達到高中或中專文化程度的村干部,都應參加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教育;積極鼓勵具有高中或中專文化程度的村主要干部參加大專學歷教育。

第二十一條開展民主評議村干部活動。民主評議對象為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的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民主評議應在上級黨委領導下,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民主懇談會(聽證會)等形式進行。民主評議一般每年進行一次,要把群眾滿意與否作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標準,評議結果要與村干部的使用和誤工報酬直接掛鉤。

第二十二條實行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以及村集體(控股)企業負責人,任期屆滿或離任的,鄉鎮黨委、政府要組織對他們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明確應負的經濟責任。對群眾關注的村級財務、主要建設工程或需要審計的其他重大事項要實行專項審計。對在審計中查出侵占集體資產、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涉及違法違紀的,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移交紀檢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實行村干部誡勉制度。

(一)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凡有下列表現,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應予以誡勉:(1)法律政策觀念不強,缺乏事業心、責任感,在履行職責時違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上級黨委、政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下達的重要工作任務,不能按時完成的;(3)對群眾反映強烈、能夠解決的正當要求,久拖不決,使集體和群眾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4)宗族、派性思想嚴重,鬧不團結,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影響村內工作正常開展的;(5)長期外出務工經商,不履行職責的;(6)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半數的。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中的非黨員干部有上述表現的,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予以通報批評。

(二)誡勉程序:(1)鄉鎮黨委派員調查不稱職干部的情況;(2)鄉鎮黨委集體研究誡勉決定;(3)鄉鎮黨委指派專人與誡勉對象談話,并將《誡勉通知書》送達本人和所在村黨組織;(4)誡勉對象接到《誡勉通知書》后,應在十日內寫出整改計劃,制定整改措施,書面報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

(三)誡勉期限為6個月。誡勉期滿,由鄉鎮黨委會同村黨組織對受誡勉干部在誡勉期內的表現進行考察和民主評議,對確已改正的,給予解除誡勉;仍不改正的,是黨員的按有關程序給予必要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可勸其辭職;對經誡勉無明顯變化又拒絕辭職的,通過法定程序提請進入罷免程序。受到誡勉的干部,年內不能評為任何先進,取消各種獎勵。

第二十四條村干部應享有報酬和補貼。報酬一般由基礎性報酬和獎勵性報酬組成。其標準由縣(市、區)黨委、政府和鄉鎮黨委、政府根據村規模、崗位責任、工作實績以及集體經濟收益狀況,并結合本村當年勞動力平均收入水平,提出指導性意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嚴格控制享受基礎性報酬的村干部人數。村其他干部的報酬一般采取實誤實記的形式領取補貼。

實行村主要干部報酬最低保障制度。對集體經濟薄弱、無力支付村主要干部最低報酬的村,縣、鄉兩級要幫助解決。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村主要干部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制度。

第六章村務公開與村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及村級重大事項都必須向村民公開。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

(一)村務公開的內容:(1)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2)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村集體債權債務情況;(3)水、電等費用的收繳情況;(4)村土地、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經營和租賃情況;(5)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分配和使用情況;(5)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審批情況;(6)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7)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款物兌現,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政策的落實情況;(9)最低生活保障和優撫、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10)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情況;(1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情況;(12)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標執行和村干部報酬情況;(13)村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承發包情況;(14)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村務公開的具體內容,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村務公開的方式:應當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村務公開欄,及時向村民公布。有條件的村,要以“村務簡報”、“明白紙”等書面形式發放到戶,并積極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公開。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村級財務必須做到逐筆逐項公開明細賬目。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

(三)村務公開的程序: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后,提交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

(四)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并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資格。

第二十六條切實加強村財務管理。實行村級財務支出聯審聯簽制度。村級日常經費的支出原則上由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數額較大的經費支出,由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后,授權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數額巨大的經費使用和支出必須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研究基礎上,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授權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

建立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村級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前,須經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

繼續實行村級會計委托制。村級財務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委托鄉鎮會計機構實行記賬,實行電算化管理,統一財務制度、統一票據、統一會計核算、統一公開、統一建檔管理。

第二十七條切實加強村集體資產管理。村集體土地管理、宅基地的審批,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村集體資金對外投資經營,集體資產拍賣、轉讓或實行各種形式的租賃經營等,須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聯席會議研究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集體一律不得為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已有經濟擔保的,要辦好資產抵押等反擔保手續。嚴格執行資產評估,以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鑒證的集體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轉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據。村集體資產拍賣、轉讓和租賃,應接受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實行公開招標,其結果向村民公開。

第二十八條切實加強村建設工程和各類項目管理。村辦公設施、道路、橋梁、自來水、農業設施和其它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建設,以及較大工程項目的維修,均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承包。建設項目必須簽訂書面工程建設合同。村應建立質量監督小組,隨時對工程建設進度、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工程竣工后,村應當根據要求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村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第二十九條切實加強村經濟合同管理。村的各類公益事業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村的各業承包經營或租賃項目,主要包括村集體土地、房屋、漁塘和其它村集體固定資產有償租賃等,都應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簽訂經濟合同,須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由村經濟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村應當按期搞好合同的結算和兌現工作,承包上交收入全部納入村帳管理。合同到期后,在清收承包交款的同時,及時做好延包和重新發包工作。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負責對生產經營和人事、財務管理等重大問題進行指導、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條切實加強印章管理。村黨組織的印章由組織委員管理(只設書記不設支委會的由書記保管),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印章由村文書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印章的使用,嚴格實行審批和備案制度,逐項登記用印事由、次數、批準人和經辦人等情況。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在20日內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發機關負責追繳并追究責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鄉鎮級人民政府暫時代為保管,并在重新選舉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印章發給新的村民委員會。因印章管理、使用不當造成集體重大損失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決定蓋章和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村級公共服務

第三十一條村級組織要在法律政策咨詢、農業技術知識、市場供求信息、勞務培訓和輸出、民事糾紛調處等方面為村民提供及時優質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實行村級為民服務全程制度。村級組織要在鄉鎮行政服務中心、農技110服務中心的基礎上,建立村級便民服務站(點),為村民辦事提供全程服務。

第三十三條實行村干部值班制度。有條件的村每天應指定一名村干部處理村內日常工作,受理和辦理村民有關事務,并相應建立村干部集中辦公日制度,方便村民辦事。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由各縣(市、區)黨委、政府,鄉鎮黨委、政府監督落實,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負責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民政廳、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