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存款業務制度
時間:2022-12-02 1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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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全省農村信用社(包括合作銀行,以下簡稱信用社)業務發展需要,大力組織各項存款,加強存款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信用社的存款是存款人存入信用社賬戶上的貨幣,是以支付一定利息為條件的貨幣信用形式,是信用社主要的資金來源。信用社的存款業務是指信用社組織和管理存款的活動。
第三條信用社存款業務管理堅持“統一規范、分級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統一規范”指全省信用社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業務管理制度、服務標準和指導性工作目標開展存款業務活動。
“分級管理”指省聯社計劃信貸部、縣級聯社負債業務部門(或負債業務崗)依據本級職能承擔相應的存款業務管理工作。
“分工協作”指各級信用社負債、信貸、結算等部門(或崗位)應根據各自的專業性質和特點,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組織資金工作。
第二章存款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四條省聯社負債業務部是全省農村信用社存款業務的管理部門,負有以下職能:
(一)負責制定、修改本系統存款業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組織建立大客戶信息網絡,抓好系統行業資金的牽頭營銷工作;
(三)開展存款工作的調查分析,預測變化趨勢,制定存款工作發展目標,對網點規范和規劃提出具體方案并督促實施;
(四)負責制定并下達年度存款計劃,并對全省存款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和統計分析;
(五)負責存款客戶體系的建立和人員管理;
(六)組織存款及中間業務新品種的開發和推廣。
第五條昆明、曲靖聯社,州、市辦事處負責督促轄內信用社貫徹落實省聯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負責存款的統計、稽核工作。
第六條縣級聯社必須明確負債業務的管理部門,并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根據省聯社的統一管理辦法和存款目標,制定本級存款等綜合業務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轄區內客戶信息網絡,抓好大客戶的營銷與維護工作;
(三)開展轄內存款工作的調查分析,預測變化趨勢,制定存款工作計劃和目標,擬定階段性存款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按照省聯社的統一部署規范儲蓄網點,指導轄內網點的布局并強化管理;
(五)負責所轄客戶經理的管理考核;
(六)組織中間業務新產品的推廣和營銷;
(七)省聯社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條信用社儲蓄門柜等基層網點負責為存款客戶辦理開戶、存款及結算等具體操作業務。
第三章個人存款業務管理
第八條個人存款賬戶分為個人結算賬戶和個人儲蓄存款賬戶。
第九條信用社的個人儲蓄存款賬戶是指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人民幣或外幣存入信用社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的作為存款憑證的存折或者存單。個人憑存折或存單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但不能辦理支付結算。
第十條信用社個人結算賬戶是指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
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結算賬戶。
第十一條儲蓄存款的種類。信用社人民幣儲蓄存款主要按存期長短劃分,可分為活期儲蓄存款、整存整取儲蓄存款、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教育儲蓄、通知存款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二條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符合條件的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批準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業務。
個人外幣存款的利率、檔次及其利息支付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信用社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十四條儲蓄網點的設置,要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講求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儲蓄網點的設置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于四人,保證營業時間內雙人臨柜;
(三)逐步達到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儲蓄代辦網點是信用社委托企事業、機關、學校等單位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代辦業務的開辦、管理等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信用社儲蓄機構(以下簡稱儲蓄機構)應按照規定時間營業并公示,不得擅自停業或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六條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出,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條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愿,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八條經有關部門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建議刪除)、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質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十九條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工資、代售保險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中間業務。
第二十條儲蓄機構在為客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不允許辦理他人開戶的業務。
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證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和60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為護照。
以上未作規定的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經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二條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二十三條取得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儲蓄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并以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實行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應當在給儲戶的利息結付單上注明。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中央國庫,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第二十四條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原件)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需持身份證明(原件)和持儲戶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審查無誤后復印存檔。證件不完整的,儲蓄機構不能受理。
第二十五條儲戶遺失存單、存折或者預留印鑒、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電函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三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后,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按規定手續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開戶時應督促儲戶設置賬戶密碼并由本人妥善保管。
儲蓄機構不得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四章單位存款業務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信用社的單位存款是指企業、事業、機關、部隊和社會團體在信用社辦理的人民幣存款。
第二十九條單位存款的種類。
(一)單位存款通常按用途可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
(二)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賬戶辦理。信用社可以為下列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1.企業法人;
2.非企業法人;
3.機關、事業法人;
4.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5.社會團體;
6.民辦非企業組織;
7.異地常設機構;
8.外國駐華機構;
9.個體工商戶;
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11.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12.其他組織。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信用社可以為其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1.基本建設資金;
2.更新改造資金;
3.財政預算外資金;
4.糧、棉、油收購資金;
5.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6.期貨交易保證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9.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10.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會保障基金;
13.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
14.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15.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信用社可以為其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二)單位存款按存期劃分,還可分為單位活期存款、單位定期存款、專戶存款、通知存款和協定存款等。
第三十條單位存款賬戶的開立。
(一)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關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信用社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二)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關證件,并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信用社審核同意后開立賬戶。
第三十一條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可以為其開立異地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第三十二條單位存款的變更與掛失。
(一)因存款單位人事變動,需要更換單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單位負責人章)或財會人員印章時,必須持單位公函及經辦人身份證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機構辦理更換印鑒手續,如為單位定期存款,應同時出示金融機構為其開具的證實書。
(二)存款單位機構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過戶或分戶,必須持原單位公函、工商部門的變更、注銷或設立登記證明及新印鑒等有關證件向存款所在信用社辦理過戶或分戶手續,由信用社換發新證實書。
(三)存款單位的密碼失密或印鑒遺失、損毀,必須持單位公函(具有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可向信用社申請掛失。信用社受理掛失后,掛失生效。如存款在掛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規定手續支取,信用社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信用社核對賬戶余額,經開戶信用社審閱同意后,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開戶信用社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信用社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開戶信用社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于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四條開戶信用社負責對開立、撤銷的賬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賬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賬。
第三十五條信用社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賬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賬戶,不得強拉客戶在本信用社開立賬戶,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賬戶。
第三十六條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個月、半年、一年三個檔次。起存金額為1萬元,多存不限。
存款單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轉賬方式將存款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將定期存款用于結算或從定期存款賬戶中提取現金。支取定期存款時,須出具證實書并提供預留印鑒,存款所在信用社審核無誤后為其辦理支取手續,同時收回證實書。
第三十七條單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內按存款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單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額由信用社按原存期開具新的證實書,按原存款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同檔次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起存金額的予以銷戶。
單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三十八條單位活期存款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第三十九條信用社開辦單位通知存款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遵守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同期同檔次通知存款利率計息。
第四十條信用社開辦協定存款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遵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通知存款章程。協定存款利率應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利率。
第四十一條信用社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內的存款。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監督的項目除外。
第五章存款目標管理
第四十二條省聯社負債業務管理部根據各縣級聯社存款現狀及發展目標,結合宏觀經濟形勢和各地經濟發展趨勢等情況,于每年1月底前編制好本年度存款計劃,報經分管主任審閱,經理事長辦公會審定后,下達執行。
第四十三條年度存款指標下達后,省聯社負債業務管理部應督促各縣級聯社根據年度計劃目標和工作方案,抓好組織落實,加大存款尤其是機構存款的營銷力度,確保年度工作目標的完成。
第四十四條縣級聯社應按規定時間向省聯社負債業務管理部定期報送存款計劃執行情況報表及分析材料,總結經驗教訓,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四十五條省聯社負債業務管理部應定期匯總全省存款統計數據,分析存款結構變化情況,預測存款變化趨勢,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并及時向省聯社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
第四十六條存款目標考核。省聯社對全省農村信用社存款完成情況納入省聯社“績效考核考評”范圍。負債業務管理部設計考核方案,經分管主任審閱,理事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六章事后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七條信用社應建立健全事后監督工作體系,對所有前臺發生的會計、出納、儲蓄業務進行逐筆監督管理,嚴格防范案件和差錯的發生。
第四十八條各級聯社(合作銀行)應定期或不定期對下級存款業務進行檢查,對違規行為,嚴格按《z省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解釋權歸z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