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貸款業務授權制度

時間:2022-12-02 1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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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貸款業務授權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范信貸風險,提高信貸業務管理水平,更好地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信貸政策,依據××市農村信用聯社對××聯社信貸業務咨詢額度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授權經營具體范圍包括貸款、貼現、承兌和擔保(股票、國庫券、保險單、倉單質押貸款不在本授權范圍內)。

第二章信貸業務管理授權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采取分類授權的方式。

第四條信貸業務授權管理的分類。

(一)聯社根據各信用社(部)存款規模、信貸資產質量、信貸管理水平、業務發展潛力、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將21個信用社(部)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

(二)具體分類情況為:一類社六個(略);二類社十二個(略);三類社三個(略)。

第三章信貸業務管理授權范圍

第五條新增抵/質押貸款

貸款對象類別劃分為法人客戶與個人客戶兩種,法人客戶具體指企(事)業單位,個人客戶為一般自然人。法人客戶準入必須嚴格按《××市農村信用社公司類客戶新增授信風險控制實施意見》(×信聯發[2006]12號)執行。

(一)一類社

1.法人客戶:新建立信貸關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審批單戶20萬元(含)以內的項目;已建立信貸關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審批單筆貸款10萬元(含)以內的項目,單戶總余額不得超過20萬元。

2.個人客戶:信用社(部)可自主審批單戶貸款10萬元(含)以內的項目。

(二)二類社

1.法人客戶:新建立信貸關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審批單戶10萬元(含)以內的項目;已建立信貸關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審批單筆貸款5萬元(含)以內的項目,單戶總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

2.個人客戶:信用社(部)可自主審批單戶貸款5萬元(含)以內的項目。

(三)三類社

法人客戶與個人客戶:新建立信貸關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審批單筆5萬元(含)以內的項目;已建立信貸關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審批單筆貸款5萬元(含)以內的項目,單戶總余額不得超過15萬元。

第六條新增保證擔保貸款

新增保證擔保貸款系指農戶聯保貸款:聯保小組單戶成員貸款余額不得超過5萬元(不含5萬元),聯保小組(至少5人組成),農戶聯保貸款的發放管理必須嚴格按照《××市農村信用社農戶聯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之規定執行,除此以外由其他擔保人提供的保證擔保貸款項目一律上報聯社咨詢。

第七條為了嚴格控制信貸風險,所有按揭貸款業務授信、代簽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無論金額大小均報聯社咨詢。

第四章信貸業務授權管理規定

第八條辦理抵(質)押貸款業務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抵(質)押物必須產權明晰無爭議、能辦理抵押登記。

(二)房產抵押須同時出具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一并抵押承諾(同宗房地產抵押時房產、土地必須一并抵押,不得分割),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作為抵押物(房產價值)附件由信用社保管,如未分割應由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并聲明(簽章)未設置他項權利(須附房地產購買價格或建造價格)。

(三)住房抵押貸款抵押人須提供第二套住房的證明材料,原則上不接受無第二套住房的抵押貸款。

(四)房地產抵押貸款最高額控制抵押比率:本市抵押房產或地產應以其所處地理位置、性質、變現能力等為參考依據設定抵押率:

1.房產抵押類:①城關商住類房產權利價值不得超過評估價值的60%;②廠房類權利價值不得超過權利價值的50%(須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③為解決部分農戶抵押擔保難問題,對于集鎮旺鋪(權屬性質為村鎮房產)抵押貸款信用社(部)應根據房地產所在區域、功能和年限等影響房產價值和變現能力及稅費、訴訟費用等因素,審慎、合理地加以確定(可不予評估),單筆單戶借款余額不得超過5萬元(不含5萬元),并須進行抵押公證,超過5萬元的村鎮商鋪抵押貸款上報聯社咨詢。

2.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類:①城關商業用地權利價值不得超過該區域同宗土地基準地價;②非城關商業用地權利價值不得超過評估價值的50%;③工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參考同區域工業集中發展區價格,權利價值不得超過集中發展區基準地價。

(五)個人存單質押[僅指本信用社(部)]:質押率控制在90%以內,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存單到期日。

(六)公司所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質押:按實際可用期限1萬元/年計算質押率,并扣除貸款期限,質押率不得超過50%(含)。個人所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作為質押物。

(七)個人存單質押[僅指本信用社(部)]:質押率控制在90%以內。

(八)企業的機器設備(特別是專用設備)一律不得作為抵押物發放新增貸款。

(九)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必須以工商營業執照核準名稱作為借款主體。

(十)個人貸款須由夫妻雙方或其家庭成員當面出具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書面承諾書,并在承諾書上共同簽字(未到法定年齡的家庭成員除外)。

(十一)外市縣抵押房產或地產一律上報聯社咨詢。

(十二)其他抵/質押貸款形式一律上報聯社咨詢。

(十三)法人單位貸款原則上追加法人代表、企業股東或集團核心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連帶責任保證。

第九條抵押貸款價值評估的原則

(一)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具備權屬清楚、合法、手續齊全、可以在當地國土局辦理他項權證的條件。

(二)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地面有附作物的,應調查清楚地面附作物有無權證、有無設定抵押,信貸調查人員必須作相應的調查說明。

(三)用于抵押的商鋪,其價值評估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按用途分工業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根據所處的級別范圍不同其價值不同。信貸調查人員應對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必須實地考察并與附近同類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進行比較,并附調查說明。

(五)房地產貸款抵押率,應在抵押控制最高比率以內根據房地產所在區域、功能和年限等影響房地產價值和變現能力的諸多因素,審慎、靈活、合理地加以確定。

第九條利率浮動管理規定

利率浮動按《××市農村信用社人民幣貸款利率管理實施細則》(×信聯發[2004]27號)與《關于調整信貸業務權限的通知》(×信聯發[2005]50號)利率規定執行。

第五章限制條款

第十條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本辦法所指的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是根據這種關系可能轉移資產和利潤并從中獲取利益的企業。主要形式: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夫妻、直系親屬以及股東關聯、集團企業中核心企業控股、參股以及緊密層企業母公司、子公司等)均在××市農村信用聯社范圍內建有信貸關系的,貸款余額合并計算(信貸員在貸款調查報告中對借款人及其關聯企業貸款情況須作出詳盡說明)。借款人和保證擔保人均在××聯社范圍內有貸款余額的,無論他們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貸款余額合并計算。

第十一條個人客戶授信限制條款:

1.個人名義申請貸款企業使用的;

2.企業為個人貸款提供的各類抵押或保證擔保的;

3.個人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其年收入2倍;

4.自然人貸款中一戶家庭只允許有一個借款人,不得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5.不得向曾為他人擔保而不履行擔保責任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6.不得向有過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7.不得向無生產經營場地、冒名頂替、無固定居住場所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8.不得以貸還貸。貸款到期還本付息至少一天后才能重新發放貸款;

9.不得發放交叉貸款。同一借款人不得在××市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支機構中取得貸款。

10.不得辦理無指定用途的個人消費貸款;

11.在××市農村信用社已有授信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及直接關系人不得申請個人授信。

第十二條客戶在××聯社轄內一家信用社(部)已建立了信貸關系,另一社(部)不得對該客戶發放新增貸款,同時各社(部)不得受理該客戶為其他企業作保證擔保的新增貸款項目。

第十三條不得對持無效貸款卡(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

第十四條對同一客戶發放的新增流動資金貸款如與前若干筆貸款在30個自然日之內的視為同一筆貸款,按照單筆審批權限審批。

第六章信貸業務授權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信用社(部)在貸款管理上應嚴格貫徹執行《商業銀行法》、《合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聯社制定的審批權限,防范信貸風險,提高資產質量。

第十六條在確定貸款期限時,信用社(部)應根據借款從事項目的生產周期、償貸能力來綜合分析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的一律上報聯社咨詢。

第十七條信用社(部)應加強并完善信貸檔案管理,規范信貸檔案調閱程序,進一步建立健全審貸制度,每筆貸款均要有審貸會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審查咨詢委員會(小組)表決表、借款審批表、信貸員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作為聯社授權信用社(部)重要的信貸檔案,永久保管。

第十八條堅持貫徹貸款“三查”制度。各社在貸款上必須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貸款必須堅持專款專用,不得轉移用途。

第十九條各信用社(部)在授權范圍內自主發放單筆新增貸款金額在5萬元(含)以上的必須填寫報備表(附件),并于貸款發放后3個月內向聯社信貸管理科、信貸審查科備案。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條嚴格遵守貸款審批程序,每筆貸款的發放都要按照市農村信用聯社貸款操作相關規定辦理,信用社(部)自主發放的貸款實行“三包”,并嚴格實行信用社主任(或負責人)負責制,違反相關規定的將按《××市農村信用社貸款問責辦法(試行)》之規定嚴格進行問責。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凡超越本辦法授權范圍的均上報聯社咨詢。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農村信用聯社轄內信用社(部)。

第二十三條聯社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及未接到新規定之前,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