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流動資金貸款制度

時間:2022-12-02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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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流動資金貸款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農村信用社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規范貸款行為,防范信貸風險,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省農村信用社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向企業發放的用于正常生產經營周轉資金的貸款。

第三條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發放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由縣(市、區)聯社(以下統稱縣聯社)集中統一管理。

第五條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遵循授信管理規定。

第二章信貸管理組織體系

第六條審貸分離制度。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將調查、審查、審批等環節的工作職責分解,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實現其相互制約。

第七條為確保縣聯社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質量,從組織上加強對公司類客戶的市場拓展和經營管理,實現貸款審查的專業化和獨立性,按照“橫向平行制約”原則,縣聯社設立公司業務部和風險管理部。

公司業務部負責公司類客戶流動資金貸款的開發、受理、調查、評估和貸后的管理。風險管理部負責貸款的審查、風險的監控以及全部貸款的管理工作。

公司業務部和風險管理部的人員要在縣聯社全轄范圍內公開競聘產生,選拔有較強的公司業務營銷能力和較豐富的信貸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素質人才。

第八條貸款主責任人、經辦責任人制度。在信貸業務辦理過程中,調查、審查、審批、管理各環節的有權決定人為主責任人,具體承辦人員為經辦責任人,相應承擔各自責任。

第九條管理責任人責任移交制度。管理主責任人和經辦責任人工作崗位變動時,必須進行責任移交。責任移交后,接手責任人對接手后的貸款管理負責。

第十條貸款審查委員會制度。貸款審查委員會是信貸業務決策的議事機構,審議需經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的信貸事項,對有權審批人進行制約。縣聯社成立貸款審查委員會,成員7—9人,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縣聯社貸款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原則上由分管信貸工作的主任擔任,縣聯社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均不得進入貸款審查委員會。貸款審查委員會對審議事項采取“一人一票”表決方式,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并經應參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對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貸款,由有權審批人進行審批。有權審批人有“一票否決權”,但無“一票通過權”。對需要上報咨詢的貸款,由有權審批人簽署意見,附審議意見,逐級上報咨詢。

第十一條大額貸款咨詢制度。辦事處(市聯社)、省聯社分別成立大額貸款咨詢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制定大額貸款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分別確定辦事處(市聯社)、省聯社大額貸款咨詢范圍。大額貸款咨詢委員會對上報咨詢的貸款進行評議,并以大額貸款咨詢意見書的形式反饋至咨詢單位,供有權審批人參考決定貸款是否發放。

第三章貸款對象和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貸款對象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辦理年檢手續的法人企業。

第十三條客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生產經營活動正常,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要求;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信用等級評定在A級以上。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信用記錄,能按期償還本息;

四、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自愿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五、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申請貸款必須符合公司章程,并具有董事會授權或決議;

六、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發放并經過年檢的貸款卡;

七、擁有法定的資本金,自有流動資金不少于貸款需求額的30%;

八、資產負債率在70%(含70%)以下;

九、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貸款種類及利率

第十四條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和中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主要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流動資金貸款。

二、中期貸款:是指期限為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含5年),主要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性的周轉占用和鋪底流動資金貸款。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按照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原則上不發放信用貸款。

一、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發放的貸款。關聯企業不得作為單一保證人擔保,原則上不得發放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貸款。

保證人的條件:

(一)必須具有合法的保證人資格,從事行業符合國家法律及有關產業政策規定,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信用等級為AA級以上,資產負債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

(三)無經濟糾紛或訴訟案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告;

(五)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下列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

(一)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圖書館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三)無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或超出企業法人書面授權范圍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四)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五)其他不能作為保證人的。

二、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抵押財產的范圍:

(一)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必須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抵押期限必須在國有土地使用期內。

抵押物的價值以賬面凈值或評估機構評估值確定。以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要從嚴控制,原則上不辦理專用設備抵押;抵押率應結合貸款期限的長短、機器設備的種類等因素合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其評估價值的30%。

三、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財產的范圍:

(一)匯票、支票、本票、國債、存款單、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

(二)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下列財產不能質押:

(一)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三)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財產;

(四)珠寶、首飾、字畫、文物等難以確定價值的財產;

(五)依法不得質押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第十六條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動幅度確定。

貸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辦理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要按權限、按程序操作。

第十八條貸款申請。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二、必須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等有權部門審計,企業法人還應提供貸款卡;

三、抵押物(質物)清單、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或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貸款調查。調查人員重點調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有效;

二、測評或復測借款人及保證人的信用等級;

三、調查分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四、擔保的質量和法律效力;

五、調查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以及預測借款人的現金流量;

六、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貸款審查。審查人員應對信貸資料的基本要素、借款人及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信貸政策、信貸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貸款的審議與審批。貸款審查委員會負責對貸款的審議,審議的主要內容:

一、貸款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

二、貸款帶來的綜合效益等;

三、貸款的風險和防范措施;

四、其他需要審議的內容。

對審議通過的貸款,報有權審批人審批。對經有權審批人簽署意見后需要上報咨詢的貸款,要逐級上報咨詢,縣聯社根據咨詢意見,決定貸款是否發放。

第二十二條貸款的發放。經審批同意發放的貸款,應與借款人、擔保人分別簽訂《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抵、質押貸款要辦理合規合法的登記手續,質押物要按規定進行移交,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第六章貸后管理與貸款收回

第二十三條貸后檢查。貸款發放后15日內,公司業務部要對企業執行信貸合同、經營狀況等進行檢查,形成書面報告。以后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第二十四條建立貸款風險預警制度。公司業務部要對企業財務和非財務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員、社企關系、債權債務關系、財務狀況等進行監控,當可能危及貸款安全時,應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條建立企業重大經營事項報告制度。對企業的重大經營事項,按審批、咨詢的程序逐級報告,及時調整應對策略。

第二十六條客戶關系管理。對企業要提供理財、結算、信息咨詢、保險、公證等多方面服務,鞏固穩定優良客戶;建立主動退出機制,限制、淘汰劣質客戶。

第二十七條貸款收回。貸款到期前,公司業務部應當按規定簽發貸款到期通知書,通知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

第二十八條貸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需展期的,必須在貸款到期前15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展期申請,按規定程序審批后,辦理展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只允許展期一次,短期貸款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九條貸款檔案。貸款檔案是農村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貸款全過程的真實記錄,要以企業為單位建立貸款檔案。貸款檔案要指定專人管理,崗位變動時要進行移交。貸款檔案借閱、查閱實行登記制度。

第七章貸款的風險監控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加強對大額貸款的監控管理。

一、對單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得超過縣聯社資本余額的30%,對最大十戶發放貸款比例不得超過縣聯社資本總額的1.5倍;

二、企業(除農業企業外)流動資金貸款余額不得超過縣聯社各項貸款余額的40%、農村合作銀行各項貸款余額60%。對超比例的,要逐步壓縮到規定的比例之內。

第三十一條對關聯企業發放貸款,應統一評估審核所有關聯企業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對外擔保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互保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貸款監測實行期限分類法或風險分類法。按期限分類分為: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其中,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為不良貸款;按風險分類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其中,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為不良貸款。

第三十三條實行不良貸款認定和監測考核制度。新發生的不良貸款,堅持逐筆報告,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認定。制定不良貸款監測考核辦法,定期對不良貸款進行監測考核。

第三十四條實行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貸款集中管理部門,負責不良貸款清收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信用社工作人員在貸款發放過程中,有違反信貸業務規章行為的,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違章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內實行一級法人的縣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未實行一級法人的縣聯社可視同一級法人社參照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制定、解釋、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此前×省農村信用社系統制定的相關信貸制度、辦法有與本辦法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