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貸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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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貸資金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信貸資金的管理,規范借貸行為,防范信貸資金風險,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z省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意見,結合各鄉(鎮)和各信用社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xx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信用社發放貸款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平衡”。

第四條信用社必須找準市場定位,要扎根農村、支持城鎮、開拓城郊、參與城區、堅持為農村、農業、農民服務的經營方向,以促進農業增效、增收,繁榮農村經濟為目的。

第五條信用社依法開展信貸業務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第六條信用社發放貸款,堅持“誰貸款、誰立據、誰使用、誰歸還”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搞集體承貸多戶使用和多戶承貸集體使用及頂冒名、跨區、跨片貸款。

第二章信貸資金計劃管理

第七條信用社信貸計劃實行存貸款比例下的計劃指標管理。在資金使用順序上,先繳足準備金,留足備付金,然后優先發放農業貸款,視資金能力發放其他貸款。

第八條信用社資金使用必須堅持“多存多貸,少存少貸,瞻前顧后,合理調劑”的原則,積極組織籌措資金,及時合理運用資金,增強資金運用能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九條信貸計劃的制定要本著“以市場為導向,扶持區域經濟發展的原則,使信貸資金與地方經濟發展的產業規劃合理配置,充分發揮信貸資金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第十條信貸計劃年初由聯社核定,年中調整,信用社不得突破。信用社存貸比例計算不包括支農再貸款和聯社調劑的資金。

第三章貸款范圍、對象及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貸款范圍。以農村、農業、農民的生產經營所需的費用和生產流動資金貸款為主,在保證“三農”貸款的前提下,資金有余時可視資金能力適當發放其他貸款。支農再貸款只能發放農業貸款。自有資金發放貸款的,農業貸款比例不得低于自有資金發放貸款的40%。

第十二條貸款對象。主要是農民。即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服務業等農村承包戶、專業戶、個體工商業戶和民營小企業。

第十三條貸款的基本條件。農村信用社貸款要加大支農力度,改善金融服務,廣泛地與農民建立良好的信用關系,簡化農民貸款手續,認真貫徹執行《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農村信用社農戶聯保貸款管理辦法》。具體條件如下:

一、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鄉(鎮)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金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農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備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五)已經規范的信用社原則是入股社員,沒有規范的信用社要在核發貸款證的同時動員其入股,并做為信用戶貸款的一個基本條件;

(六)在信用社無不良貸款,在其他金融機構無貸款,無村往來欠款。

二、農戶聯保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借款人需要生產經營資金;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借款人自愿簽定并遵守聯保協議;

(四)借款人從事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規定的經營活動;

(五)聯保小組成員居住在信用社服務區內有借款需求的5戶(含五戶含信用戶)以上借款人自愿組成。

三、其他借款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

(二)農戶或個體工商戶、民營小企業、農副產品收購、畜牧業貸款借款人必須享有土地承包權或經營活動場所,懂技術、善管理、信譽好,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在信用社無不良貸款,在其他金融機構無貸款。

(四)所種植、養殖的項目或經營的項目有市場,經科學預測有較好的經濟效益,能如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四章發放貸款的種類及方式

第十四條發放貸款的種類

一、按期限劃分只能發放短期貸款和中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中的流動資金需要。

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中期貸款在發放前必須由聯社批準)。

二、按貸款對象劃分只能發放農戶貸款和其他貸款。

(一)農戶貸款是指為解決農戶生產經營和生活資金需求而發放的貸款。包括農業生產費用貸款、多種經營貸款等。

(二)其他貸款是指除農戶貸款、農村經濟組織貸款、農村工商業貸款以外的貸款(包括:個體工商戶貸款、畜牧業貸款、農副產品收購貸款、民營企業貸款)。

第十五條發放貸款的方式

發放貸款的方式定為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聯保貸款、保證貸款、質押貸款、抵押貸款。

一、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信用社基于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須抵押、擔保的貸款。(此類方式發放的貸款戶數應占轄區內農業戶數的40%以上)。

二、聯保貸款是指信用社對沒有直接親屬關系的借款人,在自愿基礎上組成聯保小組,信用社對聯保小組成員提供的貸款。

三、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而發放的貸款。下列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

(一)國家機關和文教、衛生等以工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及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三)信用社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四、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對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取得質押權后所發放的貸款。如國債債權、存單、匯票、支票等。

五、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而發放的貸款。

第五章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聯保貸款、抵押貸款

第十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一、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三、以村為單位建立農戶信用等級評定小組。評定小組成員由信用社主任、信貸員、村社干部和農民代表組成。本年末或次年初由信用社主任召集,主持本鄉(鎮)內的農戶資信評定工作。評定工作要以在信用社申請貸款的農戶為主,以信貸員調查的情況為依據,審核在其他金融機構有無貸款、家庭主要資產、承包土地、經營項目等因素。

四、農戶信用等級評定分信用戶和非信用戶。信用戶的條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內容掌握,根據本地實際將信用戶分為一、二、三級三個信用等級。

五、貸款額度的確定

(一)需要貸款的農戶向信用社提出口頭申請,包片信貸員根據調查后的農戶生產經營資金需求和家庭收入、信用程度提出具體意見,并填制《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限額核定表》,經農戶簽章后代替《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

(二)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調查的意見和農戶信用等級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三)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額度,要根據農戶的信用等級,生產經營規模資金需要總量、信用社投放能力、農戶自籌能力、生產經營周期等情況,二年核定一次,貸款額度根據信用社資金能力和當地經濟狀況合理確定,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每年根據變化情況個別調整。根據農戶意愿一次或分次發放,額度控制,周轉使用。如遇信貸資金不足時,優先發放信用戶貸款,信貸資金嚴重不足時,貸款額度暫緩使用。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視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簽證和發證單位為信用社。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信用社按村編號使用,并在照片右下角蓋公章。

六、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員調查材料評定信用戶等級、核定貸款限額。如貸款出現風險,追究信貸員責任。

七、信用等級核定額度的變更。根據上年農戶遵守信用程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和陳欠貸款的農戶,可以由非信用等級戶晉升為信用等級戶,三級信用戶晉升為二級戶,二級信用戶可晉升為一級戶,一級信用戶可以根據需要增加貸款額度。否則,降級降額,或按非信用戶管理。

八、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限期和額度內,憑小額信用貸款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手續,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辦理貸款手續。

九、信貸員憑貸款借據登記貸款證、備查簿,農貸會計憑貸款借據設立登記臺帳,達到借據、備查簿、臺帳、貸款證記錄的內容一致。

十、建立小額信用貸款檔案,實行規范化管理。

(一)《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限額核定表》按村、屯信用等級順序由農貸會計統一保管。

(二)貸款證設定欄次用完,收回舊證換新證,舊證按信用等級歸類登記后加蓋作廢章由農貸會計統一保管。

(三)農戶住址在本鄉(鎮)內搬遷,信用社內部臺帳、備查簿根據變動村屯調整。

(四)農戶住址遷出本鄉(鎮)的要及時收繳貸款證,歸類登記后加蓋作廢章,由農貸會計統一保管,并做好貸款的清收工作。

十一、貸款證不能為他人貸款抵押、擔保。對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一經發現要立即沒收貸款證,取消信用戶資格,停止發放貸款并收回全部貸款。

十二、貸后管理檢查。信貸員要定期深入村、屯、農戶,了解農戶貸款的使用、生產經營、還款能力等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七條聯保貸款

一、聯保貸款的基本原則是“自愿聯合,多戶聯保,定時還款,風險共擔”。聯保小組提出借款申請時,信貸員依據聯保小組成員的生產經營狀況、收入支出情況、還貸款能力等,核定每個成員最高限額,經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同意后,要共同簽訂《農村信用社農戶聯保借款合同》,并分別簽訂《農村信用社借款契約》,信用社應將貸款發放給聯保小組成員借款者本人。

二、聯保貸款發放后,經推選產生的聯保小組組長應協助信用社信貸人員管理貸款,及時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

三、聯保小組成員責任:

(一)負責小組各成員貸款申請、使用、管理和歸還;

(二)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成員不得隨意轉讓用貸款購買的物資和財產;

(三)聯保小組成員對借款人的借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代為還款;

(四)在小組全體成員還清所借款項的前提下,成員可以自愿退出小組;經小組成員一致決定,可以開除違反聯保協議的成員,小組應責令被開除者在退出前還清貸款。

四、聯保貸款償還本息的方式。

聯保貸款償還本息的方式。信用社要按照聯保小組成員所需流動資金,制定符合實際的貸款期限。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時間、按時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抵押貸款

抵押是不轉移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財產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其中提供財產擔保的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用作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一、抵押擔保的特征是:

1.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然在抵押人處保管、使用。抵押權人不直接支配、占有抵押物。

2.抵押權人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換價值。

3.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優先受償權。

4.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物上追及權。即設定抵押后,抵押人擅自處置抵押物的,抵押權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押權。

二、抵押物應具備的條件。

用作抵押的財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無形資產或其他權利是不能用作抵押的(可作質押),作為抵押物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產權明晰,不存在權屬糾紛。抵押人對抵押物具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2.具有可轉讓性、有交換價值。法律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用作抵押物。抵押權直接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變價出售,不能變價出售的財產不能用于抵押。抵押物是否具有使用價值無關緊要。

3.抵押物的價值應具穩定性。價值不穩定的財產或者易變質的財產不能作為抵押物。

4.抵押物必須特定的。用作抵押物必須是具體、明確的,已經特定化的。

三、禁止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是禁止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可作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得抵押的。但是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經發包人同意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時,其占有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其占有范圍的大小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為準。

農民的私有住房因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房產和地產是密不可分的,農民的住宅是不能用作抵押的。農民住宅轉讓受限制、一戶農民只能有一個宅基地,其住宅只能向無房的本社(村)村民轉讓。

3.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益設施是不能用作抵押。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違法、違章建筑物。

7.公民的生活必需品。如住房、口糧、日常生活用品等。

8.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四、抵押合同

(一)抵押人。抵押權是以抵押合同的方式設立的,在抵押合同上簽字、蓋章的抵押人對抵押物必須具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1.抵押人是自然人的。

(1)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蓋章設定,除非抵押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未婚或抵押財產屬一方所有。

(3)夫妻雙方共同設定抵押的,應提供結婚證書、雙方身份證,并同時簽字、蓋章。

2.抵押人是法人的。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并加蓋法人公章。

(1)依《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財產設定抵押的,由董事長簽字并加蓋公司法人公章,附有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

(2)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該企業設定抵押的,應經董事會同意,并附有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

3.抵押人是其他組織的。

(1)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抵押的,應由投資人簽字、蓋章并加蓋企業公章;

(2)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抵押的,應由全體合伙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或由全體合伙人在抵押合同書上簽字、蓋章并加蓋合伙企業公章;

(3)以聯營企業的財產設立抵押的,應由參加聯營的企業同意抵押的協議書或意見書혂痐聯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聯營企業公章。

(4)以鄉(鎮)、街道、村辦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作抵押。應有企業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決議,并經主管部門批準。以屬于村集體財產設立抵押的,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

(5)以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的財產作抵押的,必須有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

4.抵押人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承包人的,應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或由發包人在抵押合同上簽字、蓋章表示同意。

(二)抵押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1.抵押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由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蓋章。

2.抵押合同的內容。農村信用社使用的格式合同《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所列內容齊全,發放抵押貸款應盡量使用該合同用紙。

3.財產共有人未在抵押合同上簽字、蓋章,但在《抵押(質押)物品清單》上簽字、蓋章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抵押登記

由于抵押是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對財產是否已經用于抵押,第三人無從考證,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擔保法》為此設定了抵押登記制度。一般來說,抵押登記是由抵押物的產權管理部門或者證照登記發放部門來負責的,具體是: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單獨抵押。

2.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一般情況下為房產管理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以上述財產以外的財產抵押的,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抵押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后頒發《他項權利證書》。

六、設定抵押權時注意事項

抵押權是優先受償權,但在設定抵押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注意稅收優先權。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的欠稅行為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其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辦理抵押(動產質押)貸款前,農村信用社應到稅務機關查詢抵押人、出質人是否欠稅。納稅人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后欠稅的,抵押權、質權優于稅收權。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或開發商以剛竣工建筑物抵押的,應注意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問題。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3.《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本公司的財產為股東(包括母公司)和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抵押人為公司的,應審查借款人是否是公司的股東及或其他個人。

4.抵押物是否已經租賃。如果抵押物先抵押后租賃,則抵押權優于租賃權;如果先租賃后抵押,則租賃權優于抵押權,只能等租賃期屆滿后才能實現抵押權。因此,對已經出租的財產且租賃期較長的,不宜用作抵押。

第六章貸款利率

第十九條貸款利率

一、貸款利率的確定。信用社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貸款利率及浮動幅度確定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前銀發〔2004〕31號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信用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文件)精神和省政府關于全省深化農村信用改革試點工作的要求,經聯社管委會研究決定:

(一)入股社員貸款優惠利率執行標準

2004年2月末前入股的社員,貸款按入股金額2備享受利率優惠,優惠貸款利率按調整后基準利率上浮2.3倍的50%執行。即:6個月以內(含六個月)貸款利率執行6.003%或5.0025‰;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含1年)貸款利率執行6.417%或5.3475‰。

(二)一般貸款利率執行標準

從2004年10月29日一般貸款利率執行標準,按調后基準利率上浮2.3倍執行。即:6個月以內(含六個月)貸款利率執行12.006%或10.005‰;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含1年)貸款利率執行12.834%或10.695‰。

(三)逾期貸款加罰息

計算逾期貸款加罰息方法和標準按“前農信字[2004]1號”文件中《xx縣農村信用社人民幣貸款利率浮動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六條第二款“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執行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罰息利率執行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的規定執行。

二、貸款利息的計收

(一)農戶農業貸款利息原則上利隨本清,確實無能力償還本息的要按年結息。農戶貸款要按其用途確定是否按季結息,即農戶貸款有生產費用又有養殖或其他用途,要分別立據,按用途區別結息,但單戶累計不得超過審批權限。

(二)非農戶貸款一律實行按季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計收復利。

(三)貸款合同期內執行合同利率,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四)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還清本息為止。罰息遇罰息利率調整時,從調整日開始分段計息。

(五)逾期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按規定也可計收復利。

(六)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占挪用,計收利息應擇其重,不能并處。

(七)貸款展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期限,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利息,原期限按借款合同載明利率計收利息。

第七章貸款程序

第二十條借款申請

一、要求取得借款的農戶或其他自然人,除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以提出口頭申請外,其他貸款應提出書面申請。

二、書面申請必須詳細注明借款人的地址、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基本情況、借款用途及金額、分期借款和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等。

三、其他貸款借款申請應包括借款人全稱、住址、企業性質、營業執照號碼、法定代表人、以及企業規模、經營的主要項目情況;借款用途及金額、分期借款和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項目的前景預測、總投資、自籌資金、生產能力、設備技術、原材料供應、及產品的市場銷路;抵押物的名稱、所有人、地址、數量、質量、預計市場價值等。

第二十一條貸前調查

一、信用社在接到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請,參照《農戶檔案》,確認符合信用社的貸款范圍、對象、條件時,應派信貸人員對貸戶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二、對農業生產費用貸款,應由信貸員深入到農戶,根據耕種的土地面積,確定農戶當年種植業生產費用所需要資金,依據農戶出售商品糧收入和綜合償還能力,按資信等級評定核定貸款限額,對符合信用條件的農戶核發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證。

三、對多種經營、個體工商、民營企業貸款,應對其信用程度、自有資金、貸款用途、經營能力、技術力量、經濟效益及發展前景預測等情況進行調查,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貸時審查

一、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根據信貸員的調查資料,對借款人的貸款條件進行全面審查。

二、對借款人資格的審查。審查借款人是否屬于貸款對象,是否符合貸款條件等。

三、對借款內容的審查。主要審查借款手續是否完備,借款用途、期限、利率、額度等內容是否齊全,有價單證是否核押、凍結,出質人及財產共有人是否簽字承諾。

四、對保證人的審查。主要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代償能力,擔保手續是否真實有效。

五、對質押物的審查。質押物是否合法并符合質押的有關規定。

六、對借款項目效益預測的審查。主要審查項目能否收到預期效益。

七、對抵押物的審查。抵押物是否合法,并符合抵押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貸款審批

一、貸款審批的組織和要求。貸款實行審批小組或主任審批兩種形式。審批小組由主任、副主任等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權限內貸款審批。(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成員不能少于3人,成員名單報信貸資金管理科備案)

貸款要嚴格按權限呈報審批,不得越權放款。除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外,發放貸款在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的都要簽訂《吉林省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責任書》。責任書中應明確該筆貸款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成員、審批主任、信貸員及相關人員各自應分擔的責任比例,各比例相加為100%。無此責任書或比例確定不正確的,不得列帳,否則農貸會計負100%責任。此責任書納入貸款檔案進行管理。

二、貸款發放的審批權限和責任劃分

(一)、權限。農業貸款:

1.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單戶累計貸款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信貸員掌握發放,報主任審批。

2.每戶累計貸款在3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貸款,貸戶要有借款申請書,由信貸員寫出書面調查報告,信用社主任審批后發放。

3.每戶累計貸款在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貸款,貸戶要有借款申請書,信貸員要做好調查寫出書面調查報告,由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審批后發放。

(二)個體工商戶、農副產品收購、畜牧業、民營小企業貸款。

1.每戶累計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貸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請,信貸員審查后發放,報主任審批。

2.每戶累計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貸款,由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信貸員評估調查后寫出書面調查報告,信用社主任審批后發放。

3.每戶累計在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由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信貸員評估調查后寫出書面調查報告,經信用社審批小組審批后發放。

4.各信用社發放超過本單位審批權限的貸款,要嚴格執行報備制度,要經聯社貸款審批委員會審批后方可發放貸款,同時執行貸款公示制度。

(三)責任劃分

1.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單戶累計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貸款;個體工商戶、農副產品收購、畜牧業、民營小企業貸款,單戶累計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貸款,如造成資金損失由信貸員承擔100%責任。

2.農戶單戶累計在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貸款和個體工商戶、農副產品收購、畜牧業、民營小企業貸款貸款單戶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貸款,如造成資金損失,對有引薦人的,信貸員承擔30%責任,審批主任承擔20%責任,引薦人承擔50%責任;對無引薦人的信貸員承擔70%責任,審批主任承擔30%責任。

3.農戶單戶累計在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貸款和個體工商戶、農副產品收購、畜牧業、民營小企業貸款單戶在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其中:前郭鎮信用社、新立信用社、長山信用社、平鳳信用社審批權限可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內的貸款如造成資金損失,對有引薦人的,信貸員承擔25%責任,審批主任承擔15%責任,審批小組其他成員承擔10%責任,引薦人承擔50%責任;對無引薦人的,信貸員承擔50%責任,審批主任承擔30%責任,審批小組其他成員承擔20%責任。

4.各信用社發放超過本單位審批權限需上報聯社貸款審批委員會審批的貸款,在上報前要對所發放貸款的相應責任劃分清楚,責任之和為100%。

(四)信用社窗口人員必需按程序操作,農貸會計要認真審查貸款內容,取款時必須由本人提取和背書,如不履行制度和職責,對工作不認真負責,造成貸款損失的由窗口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簽訂借款合同

一、信用社發放所有貸款均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簽定借款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要素必須齊全。借款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分期用款計劃、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二)規范性和合法性。簽約雙方的簽字印章必須齊全。

(三)正確運用貸款方式。貸款方式有農戶小額信用、農戶聯保、保證、質押、抵押五種。采用保證和聯保方式發放的貸款,協議中必須明確保證人的責任。

二、保證貸款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必須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質押貸款由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質押合同,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保證期限和質押期限,要超出貸款期限30天以上。

三、抵押貸款由抵押人,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抵押財產是共有的,共有人要在抵押合同上簽字蓋章。

四、借款契約(借據)的簽訂。借款契約是根據合同或經批準的借款申請書,在向信用社提取款項時辦理的用款憑證,信用社在向借款人付款時,必須由借款人本人背書。

第二十五條貸款發放

一、貸款經審查同意后,辦理發放手續。

二、質押貸款限額最高不得超過有價正券面值的75%,每張20萬元以上存單,無論金額多大,質押貸款不得超過20萬元,20萬元以下存單按比例掌握。一戶貸款多筆存單質押時,應以出質人數分別立據。

三、借據不能涂改、挖補、刀刮、皮擦、印章不得用篆字名章,利率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十六條借款登記。信用社在貸款業務發生后,由信貸員按借款契約(信貸備查聯)記載貸款備查簿。填寫借款單位(人),反映貸款發放、貸款方式、貸款種類、約期及收回的日期、用途、科目、利率及數額。遇有占用形態變化時,應及時調整。每月必須同農貸會計核對帳目,相互簽章,做到備查簿與帳、據、檔案核對相符。

第二十七條貸后檢查

一、貸后跟蹤檢查

(一)檢查的主要目的。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擔保人的代償能力;

(二)檢查的主要內容。抵押物的管理情況和市值變化,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產品市場發展前景等;

(三)檢查的主要方式。采取聽、看、查等方法,聽借款人介紹經營的基本情況,看抵押物,查信貸資金投向、產品生產、庫存、銷售、財務收支、現金流量等;

(四)檢查回訪要求。信貸員要不定期深入貸戶,進行跟蹤檢查,建立貸戶借款回訪制度,并做好回訪記錄;

(五)跟蹤檢查的重點放在貸款安全性上。

1.信貸人員應認真分析借款人、擔保人的資信及經營變化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預警,并逐級報告,就如何采取措施提出建議;

2.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所做的各項陳述與保證是否繼續有效,是否誠實地履行合同中的各項承諾,償還情況是否良好,每次還本、每筆計息是否準時足額;

3.貸款抵(質)押物是否發生變化,尤其對品質、價格、期限等方面要加以監控。

(六)對下列情況信用社應嚴密監控

1.對于應按期償還的本金和利息,首次在付款時間無故向后拖延,或支付的金額少于規定金額;

2.對于到期的貸款要求展期或轉貸;

3.借款人在信用社的帳戶資金流量明顯減少,或只出不進,帳戶沒有余額;

4.借款人態度發生變化,有意與信用社和信貸員疏遠的,信用社對借款人的正常跟蹤檢查,借款人有意回避,不予積極配合的;

5.借款人的不法行為被揭露,司法部門要求檢查或凍結借款人存款賬戶;

6.借款人與本社的其他業務往來明顯減少。

二、內部管理檢查

信用社對當年發放的貸款,要采取信貸員調片檢查的方式,檢查面要達到100%;縣聯社通過全面或抽查的方式進行檢查,檢查面要達到50%以上;信用社按戶、縣市聯社按社(部)組織進行檢查,并形成書面檢查報告。

(一)檢查的方法

要深入信用社和鄉、村、屯、個體工商戶、農副產品收購、畜牧業、民營小企業,與借款戶見面,檢查帳目、核對貸款、了解情況。

(二)檢查的內容

1.賬務是否準確,總分是否相符,帳簿是否一致,科目劃分使用是否正確;

2.有無借款戶不認帳,頂名、冒名貸款及以貸收息行為;

3.貸款是否合規合法,有無超權限、超規模、跨區域放款,保證、聯保、質押、抵押貸款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合法,憑證要素是否齊全;

4.貸款訴訟時效及抵押擔保貸款的期限是否屆滿;有無挪用、截留貸款,收貸不入賬和以貸收物、以貸謀私違法行為;

5.貸款抵(質)押物品是否與會計總帳、抵押物品登記簿及貸款檔案一致;

6.貸款檔案是否按規定管理,登記是否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貸款回收

一、貸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期限,足額收回貸款本息,借款人不按合同歸還貸款的,應追究其違約責任,并按規定追收罰息。

二、短期貸款到期前10天,中長期貸款到期前30天,應向借款人發出《貸款催收通知書》。

三、保證貸款、聯保貸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息,又不具備展期條件的,要追究保證人或聯保小組成員的連帶保證責任。

四、抵、質押貸款,到期貸款未收回的,應及時向借款人及出質人發出《處理抵、質押品通知》,逾期一個月以后仍未歸還的,貸款人依法處理抵、質押物品,收回貸款本息。

第八章貸款保全、不良貸款清收

第二十九條貸款保全

一、貸款保全。是指信用社為防止借款人借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信用社債務或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信貸監督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所適時采取的貸款安全保證措施。

二、對擔保時效問題,擔保貸款從貸款到期日算起6個月內保證有效,否則失去法律效力;對訟訴時效問題,以貸款到期日算起2年內起訴有效,否則失去法律效力;對已發出《催收通知書》后兩年內貸款未收回的,還要續發《催收通知書》,否則失去法律效力。

三、信用社必須主動參與借款人以兼并、破產或股份制等形式所進行的改造、改組過程中的債務重組活動,應及時要求借款人落實債務,并將有關情況向地方黨政部門及聯社報告。

四、對信用貸款因遭受無法抗力的自然災害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又不具備展期條件的。必須在一個月內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如有符合抵押條件的財產,也可以簽訂抵押協議。

五、對擔保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必須在一個月內向借款人、擔保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及時追究擔保人的連帶清償責任或依法辦理訴訟保全,如借款人、擔保人有符合抵押條件的財產,可簽訂抵押協議。

六、對抵押貸款不能按約期償還且抵押品又不能及時變賣的,必須依法辦理訴訟保全。

七、對質押貸款不能按約期償還又不能辦理展期的,必須收回質押品,并可依法拍賣、競賣質押品收回貸款本息。

八、對違規貸款,借款人不認帳或不簽訂《催收通知書》的,信貸人員應以書面形式報告信用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及時同聯社稽核監察科、信貸資金管理科聯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信貸資金損失。

九、對走逃、外出打工等暫時無法發出《催收通知書》的借款人,可由村委會或第三人開具證明,以此來證明信貸人員追收貸款情況,確保貸款保全。

十、信貸人員必須做好信貸資金保全工作,避免超過擔保時效或訴訟時效而造成信貸資金損失。包片信貸員要對所包片的不良貸款逐筆核對清收,及時發出《催收通知書》。對工作失職혁姐誤造成信貸資金損失的,追究包片信貸員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不良貸款清收

一、對不良貸款的清收,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有計劃、有組織地清收。

二、對農戶小額不良貸款的清收,實行收貸掛鉤,即以鄉(鎮)、村為單位,實行“多收多貸”的政策。

三、對不良貸款的清收,要分清責任人和非責任人。對非責任人可實行獎勵清收辦法;對責任人貸款,實行限期下崗停薪清收,并根據清收效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非責任人貸款,采取“定任務、定期限”的辦法清收,具體內容參照《前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2006年清資工作安排意見》執行。

四、對抵押、質押不良貸款的清收,可以同借款人協商收回抵押、質押物,變現后收回貸款,也可依法拍賣抵(質)押物收回貸款。

第九章不良貸款責任確定

第三十一條每筆貸款發放前,要簽訂發放貸款責任書,以明確貸款責任。不良貸款責任的劃分為: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無責任人及領導責任五種。

一、完全責任人:發放跨區、跨片、頂名、冒名貸款及假有價單證質押貸款,以及擅自、獨斷發放的違章貸款形成風險和損失,有關責任人負完全責任。

二、主要責任人:不按程序違章操作,發放形成的不良貸款,包括調查、考察、審查不細,到期未簽發催收通知單,未核保核押,重要證明及資料丟失。抵(質)押品無故變更、撤走造成貸款形成不良或形成損失,有關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三、次要責任人:因管理不善,間接造成不良貸款的,主要包括審批不嚴、貸款到期后經辦人未及時清收,造成資金不良和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負次要責任。

四、無責任人:因遭受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形成的不良貸款。

五、領導責任認定:由于管理不善,貸款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指令信用社發放貸款,造成貸款風險和損失,有關領導負工作失職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規人員的處罰

對因違反貸款管理制度或工作失職,造成信貸資金風險或資金損失的工作人員視情節予以如下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調離原崗位;

三、下崗清收;

四、經濟賠償;

五、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解除勞動合同、辭退);

六、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以上六種處罰可以并處。

第十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三十三條信用社在開展貸款業務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不得貸款支持借款人炒股票、期貨;

二、不得用貸款支持借款人轉借他人,牟取非法收入;

三、不得在借款合同規定之外附加任何條件;

四、不得擅自發放異地貸款。

第三十四條對貸款人的約束

一、貸款人應按《貸款通則》向借款人公布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貸款的條件和發放貸款時要審查的內容。

二、要嚴格控制信用貸款,除小額的農業生產費用外,其他的貸款(包括:個體工商戶貸款、畜牧業貸款、農副產品收購貸款、民營企業貸款)必須實行擔保、聯保、抵押或質押。投放其他貸款的信用社必須先經聯社批準后方能發放,并對貸款發放收回情況專項統計按月上報。

三、不準發放人情貸款和跨區、跨片貸款。

四、不得越權審批和超計劃指標發放貸款。各信用社、營業部不得超權審批貸款和超計化指標放款,各社放款前必須申請放款指標(包括活化貸款)不準先斬后奏,一經發現參照(長銀發〔2002〕346號)規定執行。

五、不得因借款人的某種政治身份為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章制度發放和管理貸款。

六、不得因借款人一向信用程度高,對其新的借款放松審查。

七、信貸人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不得在辦理貸款業務中接受借款人的現金及禮品,不得吃、拿、卡、要、報,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的旅游、消費活動。

八、各社內部正式職工累計擔保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九、公務員和財政開支人員為他人提供聯保貸款或擔保貸款累計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十、內部正式職工或公務員以薪金提供擔保的貸款,一切手續和程序與正常擔保貸款手續和程序相同。

第三十五條信貸人員工作變動要辦理離任審計貸款交接工作。信貸人員工作變動,要對其發放和管理的貸款逐筆進行核對,如有風險貸款和違規貸款,在未收回前不得調離,把貸款交接情況的文字材料及核對表上報聯社信貸資金管理科備案。

第三十六條對入股貸款要求。

發放2004年2月末前入股的股本金貸款時,享受優惠利率,貸款額度是股本金的2倍,各社要在發放權限內掌握發放,但單戶累計貸款最高額不準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發放2004年2月末以后入股的股本金貸款時,不享受優惠利率,各社要在發放權限內掌握發放,超過審批權限責任的貸款劃分清楚后報聯社審批,經聯社審批小組批準后方可發放。

第三十七條支農再貸款的管理。

信用社發放的支農再貸款,必須認真執行沈銀貸信字[1999]第172號和前人銀發[1999]第13號文件精神。支農再貸款只能投放農業和農民生活的農戶貸款,貸款方式可采用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四種形式。發放支農再貸款手續與一般貸款發放的手續相同。信用社對農戶發放的支農再貸款要建立臺帳,要與一般貸款分帳管理,單獨記帳,單獨考核,單獨清算,借據單獨保管,貸款歸還后,由聯社統一歸還人民銀行。

第三十八條各信用社、營業部要認真組織全體職工學習《z縣農村用社合作聯社信貸資金管理辦法》、《z縣農村信用社合作聯社貸款操作實施細則》、《z縣農村信用社合作聯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操作規程》《z縣農村信用社合作聯社抵貸資產管理辦法》、《z縣農村信用社合作聯社表外資產管理辦法》、《z縣農村信用社合作聯社貸款利率管理辦法》、《z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公示管理辦法》以及上級行貸款管理方面的辦法、意見等,嚴格管理和發放貸款,確保貸款質量。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與上級規定有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z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制定并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