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稽核問責制

時間:2022-12-02 0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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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稽核問責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稽核制度,增強稽核人員的責任意識,規范稽核人員行為,提高稽核工作質量,根據《××市農村信用社稽核管理暫行規定》、《××市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稽核工作堅持誰分管誰負責;稽核檢查實行主查人負責制,堅持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稽核問責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上級對下級層層問責的追究機制。

第三條稽核工作問責對象:區(市)縣聯社領導班子及分管稽核工作的領導、稽核部門負責人、稽核人員。

第四條對稽核工作的問責,應依據責任人對稽核工作的職責,堅持實事求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視其性質、情節、后果、影響程度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稽核工作職責

第六條稽核工作職責分為縣級聯社領導班子及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稽核部門負責人管理責任、主查人和檢查人員的檢查責任。

第七條縣級聯社領導班子對稽核工作的責任

(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提供發揮稽核監督的有效性的必要前提條件。

(二)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

(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報告和糾正機制,確保業務部門、稽核部門和其他人員發現的內部控制問題,均有暢通的報告渠道和有效的糾正措施。

(四)督促業務部門對各項業務的經營狀況和例外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建立橫向與縱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

第八條縣級聯社分管稽核工作領導的領導責任。

(一)加強稽核隊伍建設,按照《××市農村信用社稽核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健全稽核工作管理體制,配齊、配強稽核工作人員;定期組織稽核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提高業務工作能力。

(二)強化稽核工作領導,為稽核人員創造必要的工作環境,嚴格要求稽核人員廉潔自律,為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協調與各職能部門關系,督促做好內部同級部門的稽核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稽核工作的基本制度,監督年度稽核工作計劃的制定與執行,檢查階段性稽核工作的實施情況,對稽核部門工作業績和制度執行作出評價。

(四)對稽核發現的問題及時準確地作出處理。

(五)及時通報稽核處理決定。

第九條稽核部門負責人崗位責任

(一)組織稽核人員學習。定期組織稽核人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辦法。

(二)制定稽核工作計劃。根據上級和本聯社領導的意見,結合全轄業務發展情況,科學合理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定期總結本部門工作,編發、上報稽核工作簡報,及時向領導和上級稽核部門報告工作。

(三)提高稽核工作質量。堅持按程序開展現場稽核工作,明確稽核人員業務分工和崗位職責,審核稽核工作報告、稽核結論和稽核處罰意見,并報聯社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四)對稽核結論和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加強稽核人員管理。提出稽核人員調整的建議和意見,每年度對稽核人員的工作業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十條主查人的崗位責任

(一)制定具體項目的稽核方案,做好有關文件、報表資料的收集、分析工作。

(二)規范稽核工作行為,自覺做到廉潔自律。

(三)及時提交稽核報告,實事求是地反映發現的問題,客觀公正地作出稽核結論,提出整改和處罰建議。

(四)加強稽核檔案管理,及時整理稽核記錄、稽核報告等資料,做好稽核檔案和各類文件的歸檔。

第十一條檢查人員的崗位責任

(一)根據稽核工作計劃,保質保量完成稽核工作任務。

(二)嚴守稽核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編寫稽核工作底稿,合法取證,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深入檢查、延伸稽核,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匯報。

(三)規范稽核工作行為,自覺做到廉潔自律。

(四)加強稽核檔案管理,及時整理稽核記錄、稽核報告等資料,做好稽核檔案和各類文件的歸檔。

第三章稽核人員的權利

第十二條稽核人員在執行稽核任務過程中具有下列權力:

(一)檢查權。有權要求被稽核單位如實提供有關稽核資料;有權查閱被稽核單位各類憑證、賬簿、報表、文件及會議記錄等資料;有權檢查被稽核單位的庫存現金、有價單證、抵(質)押物品、重要空白憑證、各種業務印章及聯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況;有權檢查被稽核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等。

(二)制止權。有權制止、糾正、處理被稽核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和管理制度的行為,制止無效時有權要求終止有關當事人的職權,必要時可采取臨時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建議權。稽核人員就稽核發現的問題,有權建議被稽核單位按有關規定限期予以糾正。對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人員,有權建議進行調整。對違反金融法規、業務規章制度的被稽核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有權按照規定提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其他處理的建議。

(四)越級報告權。稽核中發現重大問題時,在逐級報告的同時,有權越級報告。

(五)其他權力。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稽核單位和有關人員質詢,并有權索取有關資料;有權要求被稽核單位報送整改結果。

第十三條稽核人員行使上述權力時,任何單位、部門和人員不得設置障礙或故意刁難,阻撓、干擾正常的稽核工作;對打擊報復稽核人員的,嚴肅查處。

第四章稽核問責范圍

第十四條縣級聯社領導班子及分管稽核工作的領導問責范圍

(一)違反保密規定,擅自透露有關稽核內容的;

(二)對稽核報告反映的問題和建議未及時處理,釀成案件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對稽核報告反映的問題,未及時處理,或擅自調整、修改、刪除稽核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存在應反映未反映問題的。

(四)幫助被稽核單位徇私舞弊、隱瞞問題,弄虛作假的。

(五)有其他違規違制行為的。

第十五條稽核部門負責人問責范圍

(一)執行稽核工作不力,未按時完成稽核任務的;

(二)違反稽核工作程序的;

(三)違反保密規定,擅自透露有關稽核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實施后續稽核,影響整改效果的;

(五)擅自調整、修改、刪除稽核報告中反映的問題,致使上報的稽核報告不真實、不完整的。

(六)幫助被稽核單位徇私舞弊、隱瞞問題,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規違制行為的。

第十六條主查人問責范圍

(一)執行稽核工作不力,未按時完成稽核任務的;

(二)違反稽核工作程序的;

(三)違反保密規定,擅自透露有關稽核內容的;

(四)在稽核方案規定范圍內,應發現問題而未發現問題的;

(五)稽核中發現性質嚴重的違規問題,未按規定報告的或稽核報告嚴重失實的;

(六)稽核報告有遺漏或忽略了稽核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幫助被稽核單位徇私舞弊、隱瞞問題,弄虛作假的。

(八)有其他違規違制行為的。

第十七條檢查人員問責范圍

(一)執行稽核工作不力,未按時完成稽核任務的;

(二)違反稽核工作程序的;

(三)違反保密規定,擅自透露有關稽核內容的;

(三)丟失被稽核單位提供的重要資料的;

(四)對稽核發現問題的整改意見不明確或督辦不力,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安排實施后續稽核,影響整改效果的;

(六)在稽核方案規定范圍內,應發現問題而未發現問題的;

(七)稽核中發現性質嚴重的違規問題,未按規定報告的或發現重大問題不及時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幫助被稽核單位徇私舞弊、隱瞞問題,弄虛作假的。

(九)有其他違規違制行為的。

第十八條有上述行為之一,區別情況進行如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未造成后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

(二)因稽核監督不力,導致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發生,未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因稽核監督不力或處置不當,導致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發生,造成經濟損失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應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四)稽核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共同違規的,視其在違規行為中所負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

第五章執行和免職

第十九條責任追究應堅持按干部管理規定的處分程序操作,稽核部門對稽核人員有經濟處罰權,有給予紀律處分和其他處理的建議權。

第二十條被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聯社提出書面申請復議,聯社應在收到復議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中斷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免責認定,依據下列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免責認定。

(一)責任人提出了履行稽核檢查職責的書面材料,或向上級聯社如實反映情況和陳述意見,并有相關記載予以證明的。

(二)因被稽核單位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問題的,致使檢查人員未能發現問題的。

(三)內部合規合法操作,卻因突發事件、外部難以抗拒因素造成問題或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免責認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對于本制度未規定的違規行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類或相近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文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