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個人消費貸款制度

時間:2022-12-02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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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個人消費貸款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農村信用社個人消費信貸業(yè)務發(fā)展,強化內部管理,防范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信用社個人消費貸款是指向個人客戶發(fā)放的有指定消費用途的人民幣貸款業(yè)務。

第三條個人消費貸款業(yè)務必須堅持嚴格管理、規(guī)范操作、授權經營、注重效益、防范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個人消費貸款業(yè)務實行授權管理和審貸崗位分離制度,省聯社對各農村信用社開辦個人消費貸款業(yè)務進行授權。貸款辦理過程中,由不同崗位承擔調查、審查、審批、貸后管理等環(huán)節(jié)的工作職責,實行主責任人、經辦責任人制度。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個人消費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是在轄內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條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品行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愿意接受信用社信貸、結算監(jiān)督。

(三)具有正當的職業(yè)和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能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四)在信用社開立儲蓄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并存入不少于規(guī)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金額。

(五)能提供信用社認可的保證擔保人、抵(質)押物并辦理合法合規(guī)的抵押擔保手續(xù)。

(六)以個人信用方式申請貸款的,其個人信用綜合評分須在70分(含)以上。

(七)信用社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品種

第七條個人消費貸款品種主要有住房、汽車、大額耐用消費品、農用機械、房屋裝修、旅游、、最高額可循環(huán)貸款等。

(一)汽車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fā)放的用于購買符合公安部門(車管所)注冊條件的汽車、工程車輛貸款。

(二)助學貸款包括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是指對符合中央和地方財政貼息規(guī)定的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發(fā)放的貸款;一般助學貸款是指對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和新錄取學生,以及在職深造、再就業(yè)培訓、出國留學人員發(fā)放的商業(yè)性貸款。

(三)農用機械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fā)放的在特約經銷商處申請購買的,正常使用壽命在3年以上的農用機械設備貸款,包括耕整、播種、排灌、收割等設備。

(四)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fā)放的在經銷商處購買的家庭耐用消費品貸款,具體包括家用電器、電腦、家具、健身器材、廚具、衛(wèi)生潔具、樂器等。

(五)房屋裝修貸款。是指向城鎮(zhèn)個人發(fā)放的用于住房裝修的貸款。

(六)旅游消費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fā)放的用于參加旅行社旅游消費的貸款。

(七)最高額可循環(huán)貸款(以下簡稱最高額貸款)。是指在一次性對個人客戶核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內,向借款人發(fā)放的可循環(huán)使用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貸款業(yè)務。包括房屋裝修、購買車位、購買各類大額耐用消費品、旅游、出國留學、子女婚嫁、整容、美容、申辦各種會員卡、購買大額人壽保險等個人消費。

第四章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條貸款最高額的確定。貸款最高額度=質押貸款額度+抵押貸款額度+保證擔保貸款額度+信用方式貸款額度。其中以房產抵押方式申請貸款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房產現值或評估值的60%;以信用或保證擔保方式申請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九條信用社根據借款人信用評分結果和所提供的貸款擔保,可為其一次性辦理最高額貸款核定手續(xù),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內和一個借款合同項下,隨用隨借,到期歸還,循環(huán)使用。

第十條個人消費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和浮動利率執(zhí)行。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則于次年1月1日按公布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新利率。

第十一條除住房貸款以外的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含);多筆貸款的最遲到期日不得超過貸款最高額度的有效期限。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消費擔保貸款,應向信用社提供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擔保。

第十三條以有價單證質押方式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的,執(zhí)行《XX省農村信用社個人質押貸款》有關規(guī)定。以第三方個人信用申請保證擔保貸款的,擔保人必須具有代清償債務的能力,出具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且不得互為擔保人或連環(huán)擔保人。

第十四條以抵押形式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的,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手續(xù)(抵押物的評估、保險、登記、公證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保險期限內,如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信用社,并提供其他擔保,否則信用社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五條借款人以貸款所購商品作抵押物辦理個人消費貸款,信用社應要求借款人為所購商品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限,且投保單上必須明確注明“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還款期限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十六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信用社有權依照規(guī)定要求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或要求貸款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十七條借款人連續(xù)6期(含)不能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信用社必須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或要求貸款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六章貸款程序

第十八條貸款申請。借款人應向信用社填寫消費貸款申請審批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武裝警察身份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護照、邊民出入境通行證)。已婚者應當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二)以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保險公司除外)方式申請貸款的,應提交抵押物、質物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抵押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估價、保險等文件,質物權利憑證,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

(三)以向保險公司投保形式進行還款擔保的,應提交保險公司為其出具的分期付款保證保險的保單。

(四)首期付款額不得少于消費品價值總額的30%,貸款額不得超過消費品價值總額的70%。

(五)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十九條貸款調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及時組織人員對借款申請人資格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主要內容是:

(一)核實借款人遞交的所有資料是否屬實、合法;

(二)借款人還款來源是否穩(wěn)定、是否有持續(xù)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申請貸款數額是否準確;

(三)核實抵押物、質物或保證人情況,評估抵押物、質物的價值、變現能力或保證人的償還能力;

(四)核實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品行記錄。

貸款調查責任人根據調查情況簽署意見,然后將全部材料交貸款審查人。

第二十條貸款審查和審批

(一)貸款審查責任人對調查責任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認定,提出貸款審查意見,按規(guī)定權限報批。

(二)貸款審批責任人根據調查、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對是否貸款、貸款數額、期限、利率、貸款方式等進行決策,簽署明確的審批意見。

第二十一條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所進行的調查、審查、審批程序應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并給予借款人能否貸款的明確答復。

第二十二條簽訂合同。信用社同意對借款人發(fā)放貸款后,應根據不同的貸款方式分別與借款人和擔保人簽訂相關合同,并依法辦理抵押或質押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貸款發(fā)放。信用社要在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

第二十四條貸款本息償還。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的,可以選擇按月、按季或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方式。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應從貸款貸出日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貸款本息(農用機械貸款可選擇按季或按年還款方式)。每月20日為還款日。借款人應于每月20日前將本期應償還的貸款本息足額存入在經辦信用社開立的活期存款賬戶或金碧卡賬戶,經辦信用社每月20日從借款人的存款賬戶上或金碧卡賬戶劃收。

(三)借款人征得經辦信用社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歸還貸款。

(四)還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額法、遞減法或其他方法,還本付息的計算方法主要有:

1.等額法:指在貸款期內以每月相等的金額平均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計算公式為:

還款總期數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

還款總期數

(1+月利率)-1

2.遞減法:是指在貸款期內將本金平均分攤在每個月歸還,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還款總期數

3.其他方法:條件成熟的地區(qū),可選擇其他分期還本付息的計算方法。

第七章違約處理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質物提前收回貸款,以保證擔保的應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于辦理消費貸款分期付款保證保險的,信用社應按照保險條款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報表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二)未經信用社同意,將已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轉讓、贈予或重復抵押;

(三)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

(五)影響信用社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制定、解釋和修訂;各地農村信用聯社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