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投資節能評估制度
時間:2022-12-18 0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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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管理,從源頭上減少能源浪費,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28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和評價,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省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委)是本省節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的節能分析篇(章)。
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編制獨立的節能篇(章)。節能篇(章)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條件;
(二)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三)項目能源消耗種類、數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況;
(四)能耗指標;
(五)項目節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條凡屬于核準、實行行業準入政策或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以上實行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前報省經委進行項目節能審查;不屬于核準、未實行行業準入政策或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以下實行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報州、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節能審查。
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省經委在受理項目節能審查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可以指定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評估費用從工程項目的前期費用中列支。
第八條節能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符合《中國節能技術政策大綱》、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的要求;
(二)項目的能源消耗總量及種類是否合理;
(三)項目的設計是否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是否達到同行業國內能耗先進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其建筑、設備、工藝和產品單耗是否達到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標準;
(四)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推廣或淘汰的設備、產品目錄;
(五)項目能耗指標、采用的節能技術措施和預期達到的節能效果分析;
(六)其他依法應當具備的內容。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項目基本情況表;
(四)項目節能措施綜述;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
(六)相關節能設計標準和規范;
(七)申請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八)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確定是否需要進行節能審查,并通知申請單位。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提交審查的項目,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出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決定書》,如需進行現場調查的,可延長20日。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篇(章)及其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的依據,投資主管部門對未按規定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不予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第十二條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節能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原審查部門。原審查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審查并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審查手續。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報告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審查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原項目審查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審查機關應在審查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節能審查確定的內容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范圍。凡達不到節能標準的,不予通過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各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措施和能耗指標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節能審查文件的,項目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依法撤消對該項目的節能審查決定,投資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項目的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節能評估咨詢機構在節能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省經委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資質管理機構或者依法取消其承擔節能評估工作的資格。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查、審批、核準或者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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