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隱患治理制度

時間:2022-12-26 0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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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隱患治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支持和促進煤礦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推進安全科技進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建設本質安全型煤礦,構建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規范煤礦安全隱患治理配套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煤礦安全隱患治理配套資金(以下簡稱配套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和促進煤礦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省財政廳負責煤礦安全隱患治理配套資金的預算管理,下達資金使用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績效評價。

****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煤炭工業局,下同)和省財政廳共同確定年度配套資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進行項目審查,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協調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配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科學合理、強化基礎的原則進行安排,確保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資金支持對象、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配套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為省屬國有煤礦和州(市)、縣(市、區)、鄉(鎮)骨干煤礦。

第六條配套資金的支持范圍主要是:

(一)中央資金要求地方財政配套的煤礦安全隱患治理項目;

(二)煤礦瓦斯防治、礦井通風系統改造和礦井火災、水災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

(三)加強煤礦安全基礎,加大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的設施投入;

(四)提高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安全技術及操作技能培訓;

(五)其他與煤礦安全隱患治理相關的項目。

已獲得中央國債資金扶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煤礦安全隱患治理配套資金。

第七條配套資金每年安排5%,用于煤礦安全監管人員的培訓、改善安全監管裝備、煤礦應急救援和安全培訓等工作。但不得用于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工資或者辦公經費,發放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及其他與煤礦安全隱患治理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配套資金采取無償資助方式,實行項目管理,單個項目最高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章申報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九條申報配套資金的煤礦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煤礦6證,原則上富煤地區礦井生產能力在6萬噸/年以上,貧煤地區礦井生產能力在3萬噸/年以上;

(二)有50%以上的自籌配套資金;

(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安全生產需要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按照規定繳納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五)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煤礦安全生產費用;

(六)按時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申報項目的煤礦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煤礦安全隱患治理配套資金申請表;

(二)明確資金來源及構成比例的申請報告;

(三)合法有效煤礦6證;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名單;

(六)銀行出具的自籌配套資金到位證明;

(七)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憑證,從業人員保險費繳納憑證;

(八)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九)其他要求提交的文件、資料(由項目單位或其委托咨詢、科研、設計單位負責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等)。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煤炭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煤炭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初審并報州(市)煤炭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審核后,由州(市)煤炭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行文將審核和推薦意見上報****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財政廳。

省屬國有煤礦經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共同對上報項目進行審核,提出擬支持項目、資助額度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聯合下達批準項目及資金使用計劃。

省財政廳應當及時撥付資金。省屬國有煤礦直接撥至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地方煤礦劃轉到各州(市)財政部門,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各州(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州(市)、縣(市、區)煤炭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申報第七條規定的配套資金。

州(市)、縣(市、區)煤炭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上述資金的,應當提交載明申請資金具體用途和資金詳細預算的申請報告,由州(市)煤炭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后,聯合上報****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財政廳。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配套資金項目使用單位必須對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處理,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使用配套資金的項目在執行過程中未按規定實施的,應當向****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財政廳報告,說明原因,并由省財政廳收回配套資金。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和****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負責匯總配套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并向省人民政府匯報。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對截留、挪用或者違規使用資金的,按照規定將資金收繳省財政,取消該單位獲得該項資金的扶持資格,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