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監督工作法治模式探測

時間:2022-01-12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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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監督工作法治模式探測

同志曾經指出:“反對腐敗是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斗爭。”“歷史上的腐敗現象,為害最烈的是吏治腐敗。”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切實提高干部隊伍建設工作水平,有效防止和克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弊端及不正之風,是當前黨建領域的重大課題。

一、干部監督工作的歷史回顧

我們黨對干部監督工作歷來高度重視。建黨初期,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員干部隊伍的建設和干部監督工作。黨的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就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監督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延安時期,我們黨開展了整風運動和大規模的干部審查工作,這種審查式的監督,對于保持黨的純潔性、壯大干部隊伍、提高黨的戰斗力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這一階段我們黨對干部工作規律的積極探索與豐富實踐,為建國后干部人事制度的創建、發展和完善,提供了極為寶貴的經驗。建國后,同志一再強調:“無論任何人,犯了錯誤都要檢討,都要受黨的監督,受各級黨委的領導,這是完成黨的任務的主要條件。”在這一正確思想指導下,建國后的十七年中,我們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干部監督工作。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的各項建設事業百廢待興,干部隊伍亟需整頓,鄧小平同志準確把握時代脈膊,認真總結“”的慘痛教訓,深刻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對各級干部的職權范圍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種條例,最重要的是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特別強調“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在這些思想的指導下,我們黨緊緊圍繞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黨委的集體領導和干部選拔任用及監督管理工作,開始了一系列的整章建制活動,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領域進行了大膽的創新和有力的實踐,成效顯著。

二、干部監督工作中的時弊及產生根源

回顧我們黨的干部工作,總體上朝著制度化、法治化的目標邁進,干部隊伍呈現出良好健康的發展態勢,成績是顯著的。但是,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正常現象,少數地方甚至發生謀官害命的惡性刑事案件。針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關系、搞圈子”、“任人唯親唯情”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法亂紀現象的產生、蔓延,曾慶紅同志一語中的地指出,之所以產生這些問題,主要是因為對主要領導干部尤其是黨政“一把手”的監督難以有效落實,并進一步分析總結出監督不力的六條原因:一是少數領導干部自律意識淡薄,不愿接受監督;二是上級組織重使用輕管理,疏于監督;三是同級班子成員礙于情面,不愿監督;四是下級怕打擊報復,不敢監督;五是群眾知情少或不知情,無法監督;六是有些監督制度不完善,不利于監督。這六條,高度概括了當前干部監督工作乏力的原因,對組織部門研究如何進一步加強干部監督工作具有極大的啟發意義。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選人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監督不力現狀,還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

一是“官本位”觀念和官僚特權思想等封建殘余,仍然強烈吸引著一些社會公眾,少數人為了靠近權力中心進而取得權力,利用制度的疏漏,甚至不惜違法亂紀,通過種種非正常手段“拉關系”、“跑官要官”,嚴重沖擊著正常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秩序,由此滋生了更為嚴重的腐敗現象,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這種腐朽的封建殘余思想,是當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風的歷史淵源。

二是中國數千年的封建統治史,實質上是一部“人治”史,其深厚的封建文化底蘊影響至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表現為少數主要領導干部不按組織程序和法律規定辦事,搞“一言堂”、“家長制”,獨斷專行,甚至嚴重違紀黨規,大搞以權謀私,任人唯親,賣官鬻爵,在群眾中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妨害了我們黨的干部隊伍建設工作。這種落后的“人治”觀念,是當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風的封建文化傳承。

三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發生了一系列深刻變化。如體制轉軌、資源分配方式轉型、利益重新組合、價值觀念多元化等等。部分社會大眾對一些腐朽沒落的世界觀、人生觀缺乏應有的鑒別力,出現了道德滑坡和信仰危機。在這些不良思潮的影響與沖擊下,少數領導干部一方面放松了世界觀、人生觀的改造和自身道德建設,權力觀畸變,追求庸俗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把市場經濟的交換原則引入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搞“權錢交易”、“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公權”私化以牟取個人利益。改革開放的環境和市場競爭的負面效應,是當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風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根源。

四是個別地方和部門的領導班子中民主集中制未能得到應有的貫徹落實,權力制約原則無法體現。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基本領導模式和權力內部制約機制,實踐證明,這種模式具有極大的優越性。但是由于個別班子一把手個人素質比較差,其他班子成員礙于情面,外部監督滯后等諸多因素影響,這些班子講民主少,搞集中多,造成“一把手”在干部問題上自裁量增大,甚至獨攬人事權。權力過分集中,勢必導致權力濫用和權力腐化的危險性增大。當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則與“一把手”權力過分集中、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有著直接聯系。

五是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現行的干部工作制度逐漸暴露出一些與法治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一方面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體系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干部監督工作制度化進展緩慢,監督機制缺乏穩定性、科學性、嚴密性。

可以看出,根治這些弊病一方面要不斷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要創建干部監督工作的法治模式,開創我黨干部監督工作的新局面。

三、干部監督工作的法治模式構想

為政之要,在于用人。中國古代統治者在選人用人上一直無法擺脫憑經驗、靠智識、以官選官的人治模式,即便是科舉制這一極為成熟的選官制度也始終貫穿著人治精神。因此,封建王朝的“吏治”始終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最嚴厲的監察制度也難以挽回王朝覆滅的命運。由此可見,要保持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保持“吏治”的清廉,就必須摒棄“人治”,推行法治。

何謂法治,當前理論界認為它至少應包含如下幾個特征:其一,制定完善、良好的法律,這些法律應體現公平、正義、效率等原則;其二,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唯法”而“不唯上”、“不唯人”、“不唯親”;其三,嚴格依法辦事。基于法治的這些內涵,我們黨的干部監督工作法治模式可以這樣構建;首先,建立一整套科學完善的干部選用和管理制度以及嚴密的監督制度,保證干部選用和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有制可循。其次,加大對主要領導干部遵紀守法狀況的檢查力度,輔之以嚴厲的違紀違法行為懲罰制度,保障各項法律制度正確貫徹落實。第三,加強對主要領導干部的教育、培訓,幫助人們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和正確的權力觀。

(一)建立完善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實現干部監督“關口前移”,從源頭上遏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

1、修訂完善《條例》,使之更趨科學、具體、嚴密。結合六年來的實踐經驗,應著重考慮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補充與完善:一是科學合理地建立干部考察評價指標體系,完善考察程序,增加剛性內容,做到定量計分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尤其要把領導干部選人用人工作情況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考核指標體系。二是在選用標準上,既要突出黨政“一把手”應具備的素質要求和選用標準。同時強調選配好副職,擴展副職的權力,以保障班子內部監督的有效落實;三是完善選用干部差額提名、差額考察和考察預告制度,改進考察手段,引入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進一步提高干部選用工作的公開度、透明度,鼓勵、引導群眾的參與積極性,以保證考察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堅決杜絕干部考察走過場、“暗箱操作”;四是完善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堅持領導干部異地交流任職,確定黨政“一把手”在一地任職的合理期限,擺脫干部選用工作受“小圈圈、小攤攤”、“裙帶關系”等不良風氣的干擾和影響。交流的重點應當是重要部門、重點單位和熱門職位的領導干部,包括業務干部。

2、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西方政治學家克克特加德調查了大量腐敗案例后概括了一個著名公式:“腐敗條件:壟斷權+自由裁量權-責任制”。因此,在研究如何規范權力運作的同時,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包括推薦責任制、考察考核責任制、決策責任制等,明確各環節上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并輔之以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不但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違法違紀行為和用人失察失誤行為,還要追究負有政治責任的領導干部的連帶責任,從而強化各級領導干部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上的政治責任心。

3、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的要求,穩步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應著力解決好以下問題:一是以進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的公開程度和透明度為目標,推行領導干部公選制、考任制、競爭上崗制、干部任前公示制;二是推行干部任期制、聘任制和試用期制,解決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弊病;三是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建立一套分類科學、指標具體的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同時將考核結果與職務升降、獎懲緊密結合,建立不稱職干部評價處理制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激勵機制;四是加強后備干部人才庫管理體制制度建設,拓寬優秀人才“入庫”的渠道,同時加強對后備干部的考核工作,優勝劣汰,動態管理,能者“入庫”、劣者“出庫”,既便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同時可以杜絕“在少數人中選人”等不正常現象。

(二)加快干部監督工作制度建設進程,創立新學、有效的監督機制,使干部監督工作有章可循。

人總是具有兩面性和不穩定性,從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干部監督工作的實踐來看,優秀干部走上領導崗位后以權謀私、違法亂紀,最終滑向犯罪泥潭的例子屢見不鮮。究其實,是由于各類監督形式缺乏有效的落實措施,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能難以充分發揮。形成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監督工作“兩張皮”現象。針對上級疏于監督、同級不愿監督、下級不敢監督以及事前防范、事中監督少、事后處理多的監督工作的被動局面,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黨內各種監督形式的落實,并把這些措施制度化,進而制定統一的黨內監督法規,使各監督主體權責一致,科學合理地設置黨內各種監督形式的落實方法和工作程序,規定黨內各監督主體與黨外監督主體分工協作、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調動全黨、全社會的監督力量,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逐步構筑嚴密的干部監督工作制度體系和監督網絡。

1、切實加強上級監督。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及其“一把手”的監督是最有效的監督,體現了管理權與監督權的統一。因此,要保障這種監督形式的落實,就要定期聽取下級的工作情況匯報,尤其要注意聽取下級黨政“一把手”選用干部工作情況的匯報;建立派員列席下級黨組織討論干部會議和民主生活會制度,做到事前監督,防止出偏;建立下級選用干部工作情況向上級備案制度;建立巡視制度,設立專門的巡視機構,對下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各項工作情況巡視檢查,特別要把各級黨委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和選人用人工作作為巡視監督的重要內容;建立干部監督督查員制度,選聘黨性觀念強、敢于堅持原則、實際工作經驗豐富的在職或已離開工作崗位的領導干部為督查員,賦予他們監督權、督辦權、受理舉報調查權和整改建議權,對地方和部門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實施監督;充分行使人事任免權,嚴肅處理違紀和不稱職的下級黨政“一把手”,以懲戒措施加強監督力度,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2、以落實民主集中制為突破口,落實領導班子內部監督。班子成員間的相互監督是最直接的監督,要使這種內部監督有效落實,就必須:領導班子內部建立科學的分工制度,合理分解“一把手”過于集中的權力,強調副職在班子中的地位與作用,鼓勵副職充分發揚民主,行使應有的監督權力,在干部選用工作中增加一道“關口”;按照《條例》制定選用干部議事規則,研究討論干部任用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辦事;堅持開好民主生活會,充分發揚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力爭把工作中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建立旁聽制度,召開民主生活會可請同級老同志、干部群眾代表參加,使干部群眾有知情權、監督權;建立復議申訴制度。班子成員對“一把手”獨斷專行、濫用權力行為不服的,可先要求就該項決策在本級班子內部復議,仍得不到糾正的,可向上級組織提起申訴。本級領導班子對上級組織無原則干預行為不服的,可請求該上級組織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還可向該上級組織的上級提起申訴。復議申訴制度不僅不違背矛盾不上交原則,而且有利于補弊糾偏。用復議申訴實現對“一把手”權力的牽制,是落實內部監督的有效措施之一。

3、充分調動下級對上級監督的積極性。在落實下級監督和群眾監督方面,上級組織應充分尊重下級的人事建議權,對下級和群眾反映的干部工作中的問題應件件查實,分級處理。建議復議申訴制度,保障下級復議申訴權的行使,從而使下級敢于監督、愿意監督,實施監督有章可循。同時,應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制度,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引導鼓勵群眾對領導干部進行監督,把群眾監督落到實處。

4、強化組織部門的監督。組織部門是黨委干部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積極發揮其監督職能,把監督貫穿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個環節,使監督“關口”前移。一是要進一步完善談話、誡勉和領導干部回復組織函詢等制度,加強事前防范與事中監督。對誡勉無效的領導干部,應依照干部任免權限嚴肅處理。通過組織部門的監督,強化上級監督的權威性;二是要完善和落實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領導干部家庭財產報告制度以及年度工作報告制度;三是要確立組織部門在干部選用工作中與黨內外其他監督機構聯系制度,協同把好干部“入口關”;四是要建立組織部門內部監督機構和其他干部工作機構聯系制度,搞好溝通和信息交流,使干部監督工作介入干部選用工作的基礎環節,從而加強組織部門內部監督;五是要組織部門在干部的提名推薦和考察的基礎環節上,要能夠獨立地行使職權,不受外來因素的影響和干擾,杜絕黨政“一把手”在干部問題上搞“臨時動議”、“一言堂”和“下指示”等不正之風;六是要在各級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設立舉報中心,專門受理有關干部工作問題的來信、來訪,調動群眾監督的積極性,疏通、拓寬監督信息的來源和渠道,在干部監督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監督工作效率;七是要充實內部干部監督機構力量,努力建設一支覺悟高、業務強、敢于堅持原則的監督干部隊伍;八是要加強組織干部隊伍自身建設,造就一批黨性強、業務過硬、高效廉潔、有責任心的組織干部隊伍。

5、改善執紀執法部門的監督工作,增強主動性,改變事前監督少,事后處理多的現狀。紀律檢查部門應積極履行職責,重點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遵紀守法狀況的檢查,把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給組織部門,作為組織部門選用干部工作的依據。進一步強化紀檢部門受理反映本級黨政“一把手”問題必須向上級紀檢部門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任期中及離任時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施政行為的監督。嘗試建立領導干部社區紀檢聯絡員制度,便于掌握領導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情況,發現不良傾向及時打招呼,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切實加強檢查監督,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懲治力度。

“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虛器耳”,因此,為了保障干部工作各項制度的正確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認真履行對各項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職責,建立健全檢查監督制度,定期檢查與不定期巡察相結合,全面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一般檢查與整改復查相結合,建立科學的檢查監督制度,確保各級黨組織的干部工作在規章制度約束下有序進行。同時,為了維護干部工作各項制度的嚴肅性,必須建立更為有力的違法違紀行為懲處制度。以《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為基礎,建立更為有力的懲處制度,使懲處力度與政治責任相適應。確立違法違紀行權無效原則,打消權力濫用和跑官要官、買官賣官者的僥幸心理,保障權力的健康運作。

綜上所述,創建干部監督工作的法治模式,完善的法制是依托,檢查與懲治是手段,教育培訓是基礎,三者有機結合,才能保證高素質干部隊伍建設,有效治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開創干部監督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