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層建筑燈飾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4 0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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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筑、重點區域臨街建筑樓體燈飾設施建設和管理,創造文明、優美的城市夜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高層建筑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樓體的燈飾設施(以下簡稱樓體燈飾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燈飾設施,是指在高層建筑、重點區域臨街建筑樓體設置的泛光燈、輪廊燈、霓虹燈等照明設施。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檐高在24米以上(含24米)公共建筑和10層以上(含10層)商住樓等;
本規定所稱重點區域,是指文化、商業等集中的路段和景點、廣場等部位,具體區域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樓體燈飾設施的設置,按照統一規劃、單位自建的原則進行。
燈飾設施,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不斷提高燈飾設施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樓體燈飾設施設置的規劃審批;市、區市容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樓體燈飾設施設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公安、房產和電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燈飾設施建設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新建的高層建筑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物應當配建樓體燈飾設施,并與建筑物同步設計、同步審批、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在建的高層建筑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物未同步設置樓體燈飾設施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補裝樓體燈飾設施,并與建筑物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由建筑物的使用人(包括產權人)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設置樓體燈飾設施。
第八條樓體燈飾設施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布局合理,位置得當,與建筑本體和周邊環境相協調,烘托建筑特色;
(二)燈光照明適度,輪廊燈線條清晰,體現夜色景觀;
(三)設施質量符合規范要求,堅固耐用;
(四)設置防火、防漏電保護設施,保證安全可靠。
第九條樓體燈飾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實施。
第十條重點區域樓體燈飾設施,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最遲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2時后關閉;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最遲同路燈同時開啟,21時后關閉;
高層建筑的樓體燈飾設施,應在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與路燈同時開啟,22時后關閉。
重大節日、活動需要開啟或者延時關閉樓體燈飾設施的,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后,提前通知轄區內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一條樓體燈飾設施的使用人應當保持設施完整,功能良好,發現設施損壞或者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產權單位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移動、拆除樓體燈飾設施的,應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高層建筑和重點區域樓體燈飾設施免收建設審批工本費、占挖道費等,所需要電貼費和燈光用電電價,有關部門給予優惠。
設置燈飾設施需要挖道的,由申請人負責復原。
第十四條市、區市容主管部門應當對樓體燈飾設施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本規定設置燈飾設施的、燈飾設施損壞燈光顯示不全的、燈飾設施容貌污損的,應當督促設置單位或者個人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五條新建建筑物未安裝燈飾設施的,有關部門不得予以驗收。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市容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未按規定補裝樓體燈飾設施的,責令使用人限期補裝,逾期仍未補裝的,除責令限期補裝外,對用于經營性活動的建筑物,可并處責任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用于非經營性活動的建筑物,可并處責任人1000元罰款;
(二)未按審定的規劃方案設計安裝燈飾設施的,責令限期按規劃要求重新安裝燈飾設施,可并處責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改變、移動、拆除燈飾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可并處責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時間啟閉燈飾設施的,對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燈飾設施污損或者燈飾設施損壞燈光顯示不全的,經通知未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的,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罰款使用的收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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