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床工業指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5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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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床工業指標管理制度

第一條礦產儲量屬國有資產。礦床工業指標是界定礦產儲量的標準。為加強礦產儲量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維護國家對礦產儲量的所有權和礦山企業的使用權,提高礦產勘查和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制訂、修訂礦產勘查、礦山設計、開采的礦床工業指標均須遵守本辦法(石油、天然氣、地下水另定)。

第三條制訂礦床工業指標,必須遵循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符合礦床地質特征,對共、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利用。既保證礦山企業的經濟效益,又充分利用資源,使國有資產得到保護。?

第四條用以編制供礦山建設使用的勘查報告的工業指標,由勘查單位向礦山的主管部門提出礦床工業指標建議書(參考內容見附件1),礦山的主管部門收到建議書后,應在五個月內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提出礦床工業指標推薦書(參考內容見附件2),并進行審批,以正式文件下達給勘查單位,同時將文件及推薦書抄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備案。執行現行地質勘探規范中全國統一工業指標的礦種,經礦山的主管部門認可,制訂程序可以簡化。礦山無主管部門時,工業指標制訂程序為:勘查單位向礦山(或直接向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提出建議書,礦山經論證后提出推薦書,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審批下達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普查、詳查階段的礦床工業指標,可參照相應礦產地質勘探規范或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制訂的《礦產工業要求參考手冊》中有關的工業指標確定,由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批準執行。?

第五條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床工業指標經審批下達后,勘查單位按該指標圈定礦體計算儲量編制地質勘查報告;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按該指標審批地質勘查報告;礦山設計單位和礦山企業按該指標進行設計和生產。此指標計算的礦產儲量經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批準后,即成為國有資產,計入國有資產帳戶,進入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第六條礦山在基建勘探、生產勘探或開采中,由于技術經濟條件及其它因素變化,需修訂原礦床工業指標時,由礦山企業提出修訂工業指標的建議意見和可行性論證報告,報礦山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無主管部門的礦山直接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下達執行。未經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動。?

第七條礦床工業指標修訂后,應重新編制礦產儲量報告,并須報原批準儲量的礦產儲量管理部門重新審批。礦產儲量管理部門以批準的儲量修正原批準儲量,計入國有資產帳戶,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在礦山生產過程中,礦山企業可隨市場需求、價格及其它技術經濟因素變化,實行動態的礦山工業指標。礦山工業指標低于礦床工業指標,國家予以鼓勵。對礦山工業指標高于礦床工業指標造成原批準儲量不能再采的,礦山企業負有對這部分國有資產向國家作出經濟補償的責任。具體處置辦法由國家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商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九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應對礦床工業指標的制定、使用進行監督。凡礦床工業指標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不利于充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有權修改。在礦山開采中,由于技術經濟條件及其它因素變化,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原則,應予修訂工業指標而礦山未進行修訂時,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有權責成礦山限期修訂,其程序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勘查單位與礦山的主管部門對工業指標發生重大分歧意見,可向礦產儲量管理部門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申請仲裁礦床工業指標的單位須向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提交仲裁申請書(內容見附件3)和詳細技術經濟論證資料,礦產儲量管理部門受理后組織論證,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原則作出仲裁。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對大、中型或條件復雜的小型礦床在五個月內、小型或簡單礦床在三個月內下達仲裁決定書。

第十二條對礦產儲量管理部門仲裁決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國家礦產儲量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國家礦產儲量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四個月內負責組織并聘請專家進行審理,作出復議決定。

第十三條仲裁、復議中因技術經濟論證等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如雙方都有責任,由仲裁部門裁定,按雙方應負的責任分別承擔。

第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礦床工業指標制訂程序和時限要求,導致影響編制地質勘查報告和延誤礦山建設的單位,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