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區劃劃分暫行制度
時間:2022-01-15 0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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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區劃劃分的管理,維護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區劃劃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區劃劃分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區劃的劃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進行的建筑區劃劃分。
第四條建筑區劃的劃分應當以宗地紅線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為基礎,充分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
第五條新建建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其設置的附屬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建筑區劃。但該建設項目內已按規劃分割成兩個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建筑區劃。
第六條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手續前,應當持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劃分建筑區劃的要求,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筑區劃劃分申請表(附件(1));
(二)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證明(交復印件,驗原件);
(三)用地規劃紅線圖(交復印件,驗原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交復印件,驗原件);
(五)其他所需文件、資料。
第七條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對于提交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后,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劃分。
第八條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劃分建筑區劃后,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出具建筑區劃劃分意見書(附件(2)),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相應注記。
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區劃劃分意見書的內容包含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并在房屋銷售現場公示。
第十條尚未劃分建筑區劃,已按相關規定設立業主大會的,其所在區劃原則上維持不變,并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完善建筑區劃劃分資料并取得建筑區劃劃分意見書;但經業主大會決定確需調整的,由相關業主委員會持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資料、業主大會決定等相關資料向建筑區劃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要求;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征求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意見后,從其決定予以劃分。
第十一條尚未劃分建筑區劃且未設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設立業主大會前完善建筑區劃劃分資料并取得建筑區劃劃分意見書;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區域內20%以上業主應當向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劃分建筑區劃的要求,并提交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資料。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合當地社區的布局擬定方案,經各相關區域全體業主分別同意后進行劃分,并出具建筑區劃劃分意見書。
全體業主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對零散建設的、業主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區域,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擬定方案,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處于同一街區的或位置靠近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建筑區劃;
(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相關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建筑區劃;
(三)宜于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建筑區劃;
(四)根據城市詳細規劃確定整合為一個居住區或組團的可劃入一個建筑區劃;
(五)其他應考慮的因素。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之前,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調整原有規劃設計方案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及時將調整后的情況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
規劃設計方案調整后,原建筑區劃劃分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重新劃分。
第十四條確需調整建筑區劃的,業主、業主大會、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持原建筑區劃劃分意見書、調整建筑區劃的書面理由及其相關決定等資料,向建筑區劃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建筑區劃的要求;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合當地社區的布局擬定方案,經各相關建筑區劃業主大會分別同意后進行劃分,并出具建筑區劃劃分意見書;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建筑區劃,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五條建筑區劃補充劃分或者調整后,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關建筑區劃內公告。
第十六條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包括建筑區劃劃分申請資料在內的建筑區劃檔案,并將建筑區劃劃分意見書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新建建設項目劃分建筑區劃要求的,將影響房屋銷售手續辦理、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住宅物業保修金交存、住宅交付使用備案、業主大會設立等工作開展;市房產管理部門將予以信用記扣分并公示;給物業買受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附件:(1)成都市建筑區劃劃分申請表
(2)建筑區劃劃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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