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承租權轉讓制度
時間:2022-01-15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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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改善居民居住條件,規范公有住房承租權的轉讓行為,根據《江西省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搞活房地產市場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有償轉讓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城鎮居民和具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外來人員,均可有償受讓本市市區范圍內公用住房承租權。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有償轉讓,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轉讓人),經房屋出租人(產權人)同意,將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規定的程序,轉讓給他人(受讓人)承租,并獲得一次性轉讓收益的行為。
依法合理取得且不屬于清房范圍的公有住房的承租權方可有償轉讓。
第五條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有償轉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南昌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權有償轉讓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房產管理局負責其轄區內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有償轉讓的行政管理工作。
公有住房產權人負責辦理公有住房承租權有償轉讓的具體手續。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用住房承租權不得轉讓:
(一)未取得住房租賃合法證件的;
(二)有房屋租賃、使用糾紛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拆改結構的;
(四)已列入拆遷改造范圍的;
(五)轉讓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于6m2的;
(六)涉及代管房及其他需落實政策房產的;
(七)同戶籍家庭成員不能協商一致的;
(八)有違法搭建的;
(九)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定不宜轉讓的。
第八條公有住房承租權有償轉讓的價款,由轉讓雙方協商決定。
第九條公有住房承租權有償轉讓的當事人應向公有住房產權人如實申報轉讓價款,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的申報。
第十條產權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向轉讓人收取的補償費用,專項用于公有房屋的維修。具體收取標準按價格管理權限制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變更承租戶名免收補償費用:
(一)承租人死亡,與其同戶籍同住二年以上且他處無住房的家庭成員申請繼續承租的;
(二)法院判決、調解離婚以及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的;
(三)承租人已在他處購房或他處有住房戶口遷出,與其同戶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員申請繼續承租的;
(四)套式房屋由兩人分割承租,相互之間轉讓承租權的;
(五)拆遷安置的幾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協議中有其使用份額且他處無住房的人申請承租其中一處住房的;
(六)轉讓人為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
第十二條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當事人應當使用南昌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印制的規范合同文本,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轉讓人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出租人就轉讓人申請簽署意見;
(三)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有償轉讓協議;
(四)自轉讓協議簽訂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到公房經營管理部門辦理退、承租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當事人辦理公有住房退、承租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讓協議;
(二)公有住房租用證;
(三)轉讓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四)經公證的同戶籍家庭成員意見;
(五)其他有關證明和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公有住房承租權自轉讓后,原租賃合約中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歸受讓人。受讓人應遵守公房管理的各項規定。受讓人可根據房改政策規定購買所受讓的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與受讓人(承租人)無特別約定的,應予出售。
第十五條當時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在15天內,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市屬四縣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